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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网络交往》著作原创:宁振云 2002年—2006年创作(11万字) 这是一个以交往为视角,将法律与网络相融合的新思维与大战略………… 交往,包括商业、行政、诉讼、情感等交往,是任何人都不可缺少的社会核心。 如果我们—— 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由各地档案站共同构成的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 Ø 构架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直接以身份号(或其职务号、匿名号)为通信目标,实现具有完整交往可信链的各种通信; Ø 构建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实现供求信息广域搜索与可信沟通。 于此,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全球可信网络交往! 特别说明:目前,作者已就本书的内容以“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系统构建方法”为主题,通过PCT程序,申请各国专利(国际申请号:PCT/CN2005/001972),对作者提出的4项权利要求,其“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于2006年6月15日公开(相关链接)。 本书意义:基于技术上的实现可能,以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全球交往为目标,用法律构架互联网可信交往体系!其核心在于“构架”二字,并且融各种①档案、②通信、③交往为一体。 内容提要基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以交往为视角,将网络与法律融合,构想:在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构建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各地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和基准分类信息网,实现互联网可信通信和供求交往广域搜索与沟通,构架可信网络交往体系。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在赋予本国各个人组织全球唯一身份号的基础上,绑定存储可实人身份验证的人体特征参数(如头像、指纹、眼虹膜、DNA标记、声音等)和可电子签名身份验证的显名或匿名电子签名数据,以及绑定其它诸如身体(组织体)、身份、能力、从业、品行、权益、踪迹、通信等各种档案数据,由本国各地档案站共同组成。 于此之下,现今诸如户口、学历、病历、婚姻、信用、不良记录、人事档案等与各个人组织相关联的各种杂乱无章的数据,都可归类、归位于各个人组织身份号名下的档案数据,以此实现可信通信与可信交往,构建和谐社会。 可信通信:就是在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基础上,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在互联网上,直接以交往各方的身份号(或其职务号、匿名号)为通信目标,实现具有完整交往可信链、且包括计算机、手机、摄像、遥控、遥感等种类的各种数据通信。 可信的人为基础:基于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个人负责制等策略对档案数据真实性的控制。 可信的技术基础:基于电子签名“不可冒充、不可篡改、不可抵赖,任何第三方都可验证。”的技术特性。 交往可信链:利用可信通信在各种交往中所实现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可信。 事前可信:交往各方在确定某种利益交易之前,如果需要,可利用可信通信出示存储在档案站诸如健康、学历、财力、信用、品行等各种档案数据,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和档案站的电子签名,其真实性是可信的。 事中可信:电子签名项下的通信人及其通信数据,基于身份号与匿名号、电子签名数据的绑定,其真实性是可信的,具有证据性。同时,如果需要,还可加密通信。 事后可信:在交易后,如果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基于“事中可信”留下的交易证据,可再利用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简单、高效、可靠地实现权利主张、起诉、送达、庭审、执行、辑拿等法律应用过程,从而在个案上实现简单、高效、完整地赔偿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并威慑和规范交往各方合法交往,其合法利益在法律上的安全是可以信赖的。 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由“各个人组织申请、经各档案官合法性审核和标准化编辑、在各档案站上发布、能满足他人各种需求的分类信息”所共同构成的数据网。 于此,基于法律的构架、倡导与控制,各种供求信息很快就可在该网聚集,从而简单、高效地实现人们供求交往的广域搜索与可信沟通,并具有高真实性与可信性。 自 序也不知道为什么,在我的骨子里,总是有着一种“另类”之倾向,常常喜欢与众不同。 在大学里,我学的是军事专业,很杂;理科、工科都有所涉及,且又常常不务正业,喜欢钻图书馆阅览各种各样的书籍;精的不多,略知皮毛的,倒是不少,但却开阔了我的思维视野;数学理论使我学会抽象,电子、机械技术使我学会具体,军事思想使我学会运筹,使得我常常纵驰在宏观与微观、抽象与具体、实质与表面……之间,独立思考成为我的爱好,个性实现变成我的追求。 有许多人,在做事时,往往喜欢把思维定势在“以前是怎样做的”、“他人是怎样做的”,然后再照搬照抄。 可我,却有点不甘。喜欢先从目的着手,然后再极力选择实现该目的的最佳方式与途径;最根本的,是“应该怎样做”,而不局限于“以前”与“他人”。 但这是要付出艰辛的,除了需要自己绞尽脑汁外,市场的物品、人们的观念也往往不支持,只能靠自己单枪匹马地往前走,并且还要承担风险,或许还会碰得头破血流。 也许,这就是一种“创新”的开始与代价。 我,喜欢计算机。1990年,我在当时日产PC—1500袖珍计算机上编撰的应用软件及其论文,曾先后在海军岸防部和总参谋部炮兵射击学会组织的学术讨论会上被评为优秀论文。但受条件所限,难以在计算机方面进一步发展。 为了使转业后能有一技之长,我从97年开始自学法律。随着自学的深入,对法的理解不断加深,更加拓宽了我的思维视野,常常使得我许多迷惑之事豁然开朗。同时,也使我深深地爱上法学这一门学科。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通过后,我就迫不及待地自购计算机,终于有了时间和条件,自学与PC—1500袖珍计算机完全不同概念的现行计算机体系。很快,我步入了互联网世界,并深深地吸引了我,在我后来的退役求职中,更是少不了纵横于互联网之中。 渐渐地,我既享受到互联网之优点,也感受到互联网之缺陷。 互联网的优点与缺陷,社会的进步与弊端,人性自私的利与害……从人性角度思考,在法律层面审视,用技术手段构架……渐渐地,我形成了一个核心的构想——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 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律制度,只有依托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才能实现,且又反作用于互联网,使人们的互联网活动变得真实可信,就连传统的直视活动也不例外,人类文明将产生质的飞跃。届时,不仅是高效率的时代,也是高法治时代,是更加公平与自由的时代。 这是一个构建公平、和谐、高效社会的诱人解决方案! 但是,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系统工程,并非是我个人力量所能及;并且,方案的实现,必需全社会共同参与;同时,影响与受益的,也是全社会。 再者,对于这种贯穿全新理念的解决方案,必需有个开头。且该开头,至少有个使人注意、理解、吸引的理由、方向与路径,最好还能有个基本框架。 为此,我就把承载在这方案之上的理由、感受和情怀,再添以与此构想相适应的理念与策略,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与脉络,撰写成一本近乎于法律幻想之书。 庆幸,通过2年多的专职研究与撰写,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思路逐渐清晰、明朗,并形成了实现该制度技术手段——可信通信的概念。 最根本的,是构架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基本框架。 每一词、每一句,都凝注了我深深的思虑。 抽象,是为了将视野拉开;具体,是为了说明具体操作的可行性。当然,为了表达事物之必然,少不了理性之语言;但为了保持与我们生活的亲近,也尽可能多地使用较为感性的语言,从而铺垫起抽象、理性的根基。 本书,力求像一棵挺拔的大树,有主干,有树枝,也有绿叶,更加亲近我们的情感与生活,让更多的读者,在轻松的语境之下,领略与品味我的思想。 同时,也力求简洁,在许多方面,不求细节,只给思路。可粗看,也可细想。使得再忙碌的读者,也能够阅览全书,了解我的构想。同时也给有心、有智的读者,留出思维的空间,抛砖而引玉。 “抛砖而引玉”,是本书最大的期望。 本书,绝非是一种可以直接操作实施的具体方案,只是一种给人们以提示、以思路的构想,旨在引起人们对“可信”、“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可信通信”的思考,及其思考方向与范围。 本书,若能够唤起大家的共鸣,乃至形成一种思潮或文化,并引起政府、学者、有心人对这一构想的研究,那就是本书的最大成功。 有梦,才能成真。 我的梦,就是与大家一起共同梦想、描绘、构想、设计美好的明天。 困惑与希望诚信、互联网,应当是我们这个时代,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但也是我们困惑最多的事项之一。 诚信的困惑诚信,诚实、信用也。 自古以来,诚信,就被人们誉为一种美德,也曾被许多人作为人格之力量,而极力追求。 在那自给自足的年代,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人们世世代代,在一块土地上,区区之小域,生养生息,鸡犬相闻,人性、品性一目了然,“诚信”,成为人们的主要交往规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旧的格局被打破,人们在越来越广泛的区域中、越来越多的人群里活动着、流动着,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多地萍水相逢,今朝相见,明日未必能够相遇,虽然有更多的信誓旦旦,以“诚信为本”,但却少不了更多的唯利是图、不择手段…… 在我们当今的时代,一个大范围、大跨度的广域商品经济时代,诚信缺失,欺诈丛生,已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现实中,大多数人都会深有感受:挣钱难,但花钱消费也难! 难,就难在真假难辨、不可信。 只要每花一分钱,随时都有可能面对着一个个欺诈陷阱,价格欺诈、质量欺诈、功能欺诈、成份欺诈、生产者欺诈、……,比比皆是,只要能够促使你掏钱,手段之卑劣,在所不惜。有时,即使是知名大超市、大卖场也未必能买到的全是真货,甚至他们的陷阱更深、更隐蔽。 商家也有无奈:他人骗,我不骗,也被认为骗,并且也不好做;骗了,可能好些。 生产者也有苦衷:创品牌难,创好了品牌,也会被假冒;质量好了,成本就高了,更何况销售领域加价分羹也是不可少的,价格高了,买的人又会少;有时,生产假冒、低质的产品来钱更快。 再加之生产者、商家的不良企图…… 简单的假冒伪劣且不说,就是给猪喂瘦肉精、往酒里掺农药、在火锅料里加罂粟壳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屡禁不止,媒体也频频爆光,就连在管理力度较高的上海市,也经常可以看见市场里出售注水牛肉。 例如:2005年01月30日中央电视台(CCTV)报道:《[每周质量报告]“水”牛招摇上市》(链接1链接2)
在该报道中,较为详细地爆光了江苏太仓市浏河镇的肉牛屠宰场,是怎样将300公斤左右的肉牛,在刚宰杀后,把带铁管的水管插进了牛的肚子里,用水泵给肉牛注水增重到360公斤以上;然后,又是怎样通过形同虚设的各道关卡进入上海市曹安牛肉批发市场的过程。 其过程,让人触目惊心。 实事上,牛肉注水,已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在各地的菜市场随处可见,只要用手指往牛肉上一按,都可以感觉得到有大量的水份使之不粘手。要想买到不注水的牛肉,那才叫难呢。在此之前,笔者在三亚、上海居住时,是亲身经历过的。 在三亚,每次买菜都少不了到牛肉摊跟前看看,但大多都是令人失望,业已混熟的摊主也只好说,没办法,是屠宰场灌的水。笔者在上海闸北、徐汇、松江所走过的农贸市场也同样如此,想吃牛肉只能舍近求远地到“乐购”大卖场购买,只发现那里的牛肉不至于炒起来咬不动。 但这只是巨大冰山中的一角,现实中,类似的事件,数不胜数。只要进入CCTV.COM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相关链接 ),就可看到和阅览到许多已被中央电视台爆光质量事件。就是这其中的事件,就已足够让我们心惊胆战了。但如果我们继续想像,那些未曾被公众媒体爆光、未曾被我们发现的,那…… 真的,即使是花钱消费,也是战战兢兢的,随时都有可能被欺诈。钱花多了且不说,就怕花钱买“毒”受,反而害了自己。 …… 诚信,几乎就是一种悬挂在天空中的迷云,可望,而不可及;有真,也有假;可信,也可疑,捉摸不透。 事实上,在现有的条件下,任何的诚信之呼唤,都是徒劳的,有时反而让人倍感诚信之危机,反而更行非诚信之为。 这世界,似乎越走越堕落…… 互联网的“虚拟”于此状况之下,如果要是面对更加广泛的互联网广域交往,又怎能让人“放心”呢? 现在互联网的交往活动,总少不了一种或真或假、时隐时现,其安全性,着实让人顾虑重重,甚至被人认为是虚拟的…… 尽管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已为我们在互联网上施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交往活动提供了可能,中国下一代IPv6互联网示范工程核心网CERNET2也于2004年年底在北京开通。 但在除了在娱乐层面、信息共享层面外,在涉及给钱、给物等较大利益交往层面上,却没能像手机技术的发展那样导致用户急剧上升。 纵然进入的,也承担了极大的风险。 很简单,纵然是面对面的交往,都少不了被欺诈;更何况网上交往,只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从咫尺屏幕间结识的对方,真真假假,来无影、去无踪,无论哪方首先迈出第一步,给钱、或给物,在现有条件下,都根本无法约束对方走第二步,或许是一去就不复返,如果仅凭诚信的呼唤,那都是空的。 事实上,互联网上的欺诈案件也层出不穷。 据新华网(相关链接)消息:“2002年互联网上欺诈案件大幅度增加,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计数字显示,向检察机构起诉的欺诈案件超过了48000起,这一数字是上一年的3倍。”、“……2002年因互联网欺诈事件造成的损失高达5400万美元,上年的这一数字为1700万美元。向检察机构起诉的48252起案件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上年的16755起,但犯罪调查机构认为,这也仅仅是发生的欺诈案件的一部分。……”。 当今互联网的致命缺陷、也是制约互联网被广泛应用的瓶颈,就是互联网的利益“不安全”。 当然,互联网的利益“不安全”,并非是指自然力所致的利益损害,而是人之违非法恶行所致的合法利益被侵害的“不安全”。 就如:张某在某外国网站上订购了一架数码照相机,并用信用卡支付了500美元,可却收不到所订购的数码照相机。 显然,该500美元本身的价值并没有损害,而是对方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交付数码照相机的义务,致使张某无法得到预期的交易效果,也即法律所确认的效果,张某的合法利益被侵害了;在现有法律之下,张某要想通过司法救济程序挽回损失,几乎是不可能,并且也得不偿失。 难道互联网的命运,就应该如此? 不! 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并非是互联网技术的本身,而是法律制度的缺位,是面对互联网的交往活动,缺少一种可以从根本上有效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的法律机制;或者说是缺少一种约束互联网交往各方对自己行为承担不利益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视角。 如在上例中,就是因为张某寻觅对方当事人难、取证难、诉讼难、且诉讼成本高昂,使得即使该两国之间也有特定的国际私法存在,其抽象法律也难以作用于张某该利益交易的具体个案,保护不了张某的合法利益;或者说,对方当事人也因法律的司法力约束不了自己,而敢收了钱不交付数码照相机。从而凸现互联网的利益“不安全”。 同样,在越来越广泛的广域交往中,即使是面对面地直视交往,而相互交往的人,却常常是擦肩而过地流动着,品行如何,无法真实可信地呈现,也不易被人记住;再者,如果一个人在某地、或对某人做了坏事,异地、他人未必能知晓,未必能对做坏事的人构成不利益之影响。传统那种熟人窄域交往、诚信人格制约的作用消失,其所造成的“诚信缺失”,也同样存在着与互联网交往相同的法律制度缺位。 时代,在呼唤,呼唤着对“法律制度缺位”的解决方案。 明天的希望正好,互联网的发展,也为“法律制度缺位”解决方案提供了技术与物质基础。 不过,在设计该解决方案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互联网并非虚拟。 在现实中,有许多人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 “虚拟空间”、“虚拟世界”,“虚拟社会”等关于互联网的说法充斥于网页、报纸、杂志、书籍。 例如:在2003年9月25日《青年时讯》上刊登的《互联网在中国被中上阶层掌握》(相关链接 )中,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郭良教授就把互联网说成是“虚拟空间”和“虚拟社会”,并与“社会空间”和“现实社会”相区别。 特别是现今在网络上发生的许多欺诈等现象,经那些只有文科背景、嘴尖皮厚腹中空的记者、文人之描述和渲染,更是加剧了人们“网络是虚拟的”的认识。 虚拟,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凭空拟制”或“凭想象编造”。 那么,按此语义,在互联网中进行交往活动的人,应该是像《西游记》里的孙悟空、猪八戒那样凭空拟制的,只存在人们的想象中,充其量也只能用动画或演员去模拟,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但互联网的事实,并非如此: Ø 首先,互联网的本身,就是由各个计算机依靠电子信号相互物理作用的一种物质存在形态,并非是存在人们的意念之中。 Ø 其次,互联网的交往活动,是各个计算机按人的意志行事,活动主体是人,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真人。 只不过,是彼此之间不能直接用人的五官来感知,只能靠电子信号彼此沟通与感知。在电话出现时,就已形成初步形态。 实事上,互联网的交往活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间接交往活动,只是传统的面对面直视交往活动的延伸,也是现实社会的一个部分,绝非是与现实社会截然不同的虚拟社会。 最多,只能说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之下,互联网活动主体的情况及其利益实现性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至于在互联网游戏中,单方或多方操纵虚拟人物进行各种虚拟游戏活动,只是各方参与人所刻意追求的结果,是互联网应用的一种特别方式,并不能以此推论互联网是虚拟的。 互联网,并非虚拟。
相反,在一定的条件之下,互联网,还可以造就一种真实、可信。 例如:只要进入网页(链接) 中的“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证书验证”系统,输入证书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学年份、毕业年份、证书编号”,就可鉴别证书的真伪。如果是真的,还可显示相应的“专业、学制……”等内容。 这其中,当然是北京大学已经将本校毕业生的真实情况,存储于验证系统的数据库系统内,供验证人验证,是存储有真实数据、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数据库在起作用。 再如: 2005年9月16日新华网(链接 )以《全国公众可通过手机、因特网核查身份证真伪》为题报道:
新华网北京9月15日专电(记者齐中熙、冯晓芳)从15日起,全国公众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手机上网、因特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核查,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
据中国移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一“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已经开通三种核查方式:一是短信核查,中国移动用户发送姓名、身份证号码到10695110核查;二是手机上网核查,中国移动用户在手机上网的地址栏中直接输入网址wap.id5.cn 核查;三是因特网核查,因特网用户登录www.nciic.com.cn或www.id5.cn进行网站核查。核查人向“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提供已知被核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系统将核查人提供的数据与存储的数据进行比对,再向核查人返回比对结果是否一致。
身份信息核查是利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通过短信、wap等移动数据平台以及因特网,为满足行业或个人用户及时确定被核查人身份信息需求而推出的便民服务。作为典型的电子政务应用,这项服务将在政府机关、金融单位、商业流通、中介服务、货运和电子商务等领域遏制和打击利用假身份证欺诈和犯罪等行为。
据了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由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北京国政通公司等合作推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说,人口信息是基础信息资源之一。今后,还将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报表统计、电子身份标识、移动电子签名、个人诚信服务等基于人口信息的多种服务,以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的深层次需要。(完) 依此新闻进入(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查询服务中心网站,也确有其事。但至笔者于2005年10月10日所看到的为止,所能查询的地区范围和项目,的确是有限,并且还是收费的,每查一次需人民币5元,其价格并不便宜,区区的1角——1元钱的短信,都可使经营者营利,可想而知,每次5元的利润会有多大,其服务的属性与真正目的,也就不难想象了。 当然,这又是存储有真实数据、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数据库在起作用,国家机构公安部门所存储的公民户籍数据是该作用的基础。 不瞒大家,笔者研究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最早起意,也正是从数据库验证作用开始的。 当然,不管怎样,开通公民身份号查询服务,无疑是一种进步,并且也证实了互联网并非是虚拟的,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造就真实与可信。但在已进行3年多深入研究的笔者看来,这种应用,就显得肤浅了。 最主要的,是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引进了一项核心技术,即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对所签名的数据,无论是历经存储,还是传输,且包括互联网在内,都具有“不可冒充,不可篡改,不可抵赖,任何人都可验证。”的特性,正是人们在交往中心理底线所极力追求的可信性,也正是法律所极力寻求的证据性。 于此基础上,笔者以“交往”这一崭新的视角,审视人、法律、通信的属性,从“交往”主体——个人组织出发,将人的自私性和交往性,以电子签名为基本手段,与法律、互联网通信的交往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各种交往活动中造就一种完整交往可信链,构建互联网可信交往体系。也即: 基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存储本国所有或部分个人组织关于身体(组织体)、身份、能力、从业、品行、权益、踪迹、通信等各类数据的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实现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 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赋予各个人组织一个“全球唯一、通用”的身份号,并以此为标识,绑定存储可实人身份验证的人体特征参数(如头像、指纹、眼虹膜、DNA标记、声音等)和可电子签名身份验证的显名或匿名电子签名数据,这是确定在互联网上活动之人真实身份的核心。 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以下简称可信通信),是基于通信的交往性,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控制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为基础,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直接以交往各方具有全球唯一性和通用性的个人组织身份号、职务号、匿名号为主叫、被叫标识,不受地点变化的限制,可在互联网上实现、具有完整交往可信链、可以充分支持法律在个案上保护交往各方合法利益的各种通信。其中,该各种通信,包括计算机、手机、摄像、遥控、遥感等各种数据通信,是各种通信的一体化与可信化。 其核心,就是利用该通信手段造就一种交往的“可信”。 但该“可信”,与诚信,有着本质的区别。 例如:甲某向乙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
Ø 如果乙某没有甲某所写的借据,也无其它证据,那甲某:①是否承认该借款的事实,属是否诚实;②是否按时还款,属是否信用。也即甲某是否诚信。若否,乙某就是诉至法院,也会因没有证据而被驳回。此乃是法律之无奈。
Ø 如果乙某持有甲某所写的借据,那借款的事实是可信的,任何人都可验证,诉诸法律,乙某也肯定是赢的。 可信,是客观的;而诚信是主观的。 但如果有了交往的可信,诚信就有了基础。 很简单,一个人的非诚信行为,在可信的基础上,如果会被列入于不良记录中,且一旦被列入,必将对其今后的利益交往中产生不利益之影响;那么,对于任何一个明智的人,都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风险。 相反,如果一个人的诚信行为,在可信的基础上,可以给人带来正面利益的影响,诚信就变得有价值了。 于是,基于人的自私性,诚信也当然会真正成了人们的追求。 有了诚信,构建和谐社会也就不难实现了。 明天,我们充满着希望! 技术与策略与其它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就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必须以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为基础,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同时,特定的策略,也是使该制度优势得以发挥的一个不可缺少部分。 全球定位地址码众所周知,人类的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都是在地球上的各个地点进行,且许多的交往活动,总是少不了穿梭于各个不相同的地点,因而也就少不了区分与寻找这些各个不相同的地点。 于是,就有了地点标识——地址。 地址,是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信息流、物流、人流的指向。 可是,目前诸如什么“人民路××号”、“南京路××号”等人文性地址标识,却使人很难对一个陌生地区寻址与定位。因为在这种地址中,只是此路与彼路借以相互区别的标识,并不包含其地理位置的信息,只是其中的号码,稍含有前后顺序。但此路、彼路都不在哪,其先后所顺序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更何况,在现实中,该号牌又常常是羞答答地躲在某些并不显眼的位置,难找呀。 无论是谁:每当走进一个陌生的城市,要是没人来接,最大的问题恐怕是莫过于依地址找地点。 也许会是:手拿着地址,无奈地望着天、看着地……街在哪里、路在何方?仅凭地址上写的街道名称,是不可能得出答案的,哪怕是近在咫尺,也会茫然不知。 要么问路,但像上海这样一个大城市,过路的人未必是正好熟悉所询问的地点,要是被好心人指错了路,那可就冤了。可这是常有的事,有许多人就曾经历过。 要么打的,但小心被宰哦。或许是近在咫尺,却被绕来绕去,花了冤枉钱且不说,还浪费了时间。并且,在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里,的士司机也未必都能够知道每个小街小道。 要么,就只好买张地图,细细查看,再选择行进的方向和路径。但地图、道路指示牌上是不标门牌号的,且常常羞答答地在路边的门墙上躲躲藏藏。长长的路、长长的街,在哪一头、哪一截?那就得看运气和悟性了。要是好不容易坐着公交车找到地址上写的街道,待一下车,却是南辕北辙,那可真会气惨了。 若是跨国活动,语言文字,则又成为行路寻址的主要障碍,要时不懂当地语言文字,那就只能是睁眼瞎。 难道就该这样?也许,许多认为这只是一种习惯、政府的作为,过去、他人都是这样的,是无法改变的。 过去沿袭的、政府定取的,再排个号,就成了标示地址的地名和门牌号,充其量只是个助记符号,与其地理位置无关,要借助地图,才知你的目标是何方、何路径。 这种人文性的地址标示法,也不知缘起何朝、何代。但可以想象,那时的城市能有多大?绝大部分人还不是在一个弹丸之地生活、劳作到永远?但现在,跨区、跨城、跨国已成为时代的特征,谁还不是经常要到陌生城市,找陌生地? 古时、现时,已截然不同。 实用,应是为人、为事之本。可人文标识的人文性含义,最多只能唤起毫无意义的回忆和想象,却让陌生人面对陌生城市、陌生路束手无策,与地址的实际目的相悖太远了。 上海人有个聪明的做法,告人以地址时,常讲两条交叉路,并且还在城市地图上附注街道坐标索引,不像其它诸如北京等城市,要在地图上找个小街、小道,就是看花了眼,也未必如愿。 上海人的做法,已开始将地址与其地理位置相连。但这只是一种无奈、变通的做法,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已要求我们要有全球为一体的理念,把自己置身于世界的统一体之中,很有必要改变我们目前这种各自为政、拒绝陌生人的人文性地址标识,使之能适应各种不同语言文字、不同人群、不同社会发展水平的需求,走向世界统一,并经得起时间和社会发展的考验。再说,以计算机为中介的数字化风潮已遍及我们人类社会,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直面数字,用数字来标识地址? 现在,是到彻底改变的时候了。现在不改,将来也是要改。迟改,不如早改。早改,可以早受益,还可以避免一些浪费。 在专业领域中,常采用经纬度地理坐标来标示地点,通用程度较高。但需要专门1位代码标明东经、或西经和南纬、或北纬,经度3位代码用满才180度,至于经度、纬度的分与秒2位代码用满也才60,每位代码所代表的信息量不能用足、用够,也就显得繁琐了。而且,经度和纬度是分开书写的,不便于言语叙述、组文表示和公众标示,普通公众使用并不多。 为此,如果要将其引入普通民用领域,干脆以简便可靠为目标作以改进,然后再推广使用,便捷公众的交往。 为此,笔者参照了经纬度地理坐标的椭圆在球数学模型,构想了数字地址——《全球定位地址码方案》。以此作为“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中导引交往之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为编制具有全球通用性与唯一性的个人组织身份号奠定基础。 1、全球定位地址码编码方案(1)以经纬度地理坐标为基础设定经线码值和纬线码值,但不分东西经和南北纬。 (2)经线码值以东经180度为零点起点(虑及日期变更),向东绕地球一圈96等分(取4倍于24小时,便于计算时差),每1等分称“1a”;每1a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b”;每1b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c”;每1c再分100等分,每1等分称“1d”。每一级码值不够两位的,用“0”补。 纬线码值从南纬90度起到北纬90度48等分,其它精度级别的等分方法与经线码值相同。 经线码值与纬线码值,共同构成确定地球上任何一点相对位置的经纬线坐标码。并以a、b、c、d的4级精度码值,确定地球上任一地点所处的a——d级精度区域。 按WGS-84 GPS基准椭球的赤道半径a=6378137m计算,设纬线码值为W,则各级精度区域至少不大于: a级:418km×418km Sin(W×180/48) b级:4.18km×4.18km Sin(W×180/48) c级:41.8m×41.8m Sin(W×180/48) d级:41.8cm×41.8cm Sin(W×180/48) 因单位经线码值的间隔距离是随着纬线偏离赤道(W=24)越大而变小,精度区域也是如此,但单位纬线码值的间隔距离则基本保持不变。 实际上,该经纬“a”码值与原早已使用的经纬“度”数值只是一种纯数学换算关系。例如:假定上海某公司在东经121°24′08″,北纬31°12′19″,可换算为: (180+121+24/60+8/3600)×96/360≈80.373926 经线码为:80a37b39c26d (90+31+12/60+19/3600)×96/360≈32.321407 纬线码为:32a32b14c07d 也就是说,原来能够测量经纬度的器材,也就等于可以测量该经纬a码值,只是a码值比度数值,更能充分利用每一位的数字,能够以最少位的数字,表征最大量的信息,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简捷。 (3)以“@”为前缀,将经线码值、纬线码值同一精度级别的码值按经线码值、纬线码值的顺序排列,并在每一精度级别组合码后加一位校验码,构成经纬坐标组合地址码。在每一级精度级别中都添设校验码,主要是考虑各精度级别的地址码有可能单独使用。该校验码为前面4位数值和数的个位数,除非前面4位数值错误偏差的代数和正好为0或10的倍数,否则都可检出,检出概率较高。在上例中,上海某公司的地址码应为:@80323a37325b39147c26075d。 (4)如果地址是多层多房的建筑物,需加以区分时,则在其地址码后面加“(楼层号)—(房号)#”。假设上例的公司在第12层楼16号房,则该公司地址码为@80323a37325b39147c26075d12—16#。如果所在的大楼有较为醒目的名称,也可附在其地址码后面,但这只作为辅助标示,并非为必要,可用当地文字。假设上例的公司所在的大楼叫“创新大厦”,也可写成@80323a37325b39147c26075d12—16#创新大厦。同时,如果有必要,也可用本国文字同时标注,如将上例标示为:@80323a37325b39147c26075d12—16#中国上海市××路××号创新大厦12层16号,以辅助记忆和新旧地址标示方法的过渡。 2、全球定位地址码公众标示(1)地址标示 地址标示,可由政府基于社会交往的需要,对个人、组织办公、生产、经营、居住等活动场所,以进入该场所主要出入口中心点的地址码(可以以GPS测定与换算的地址码为准),在其出入口处对外标示。 如果该场所的区域大于某一级精度区域,且不构成与其它地址码相同,可以在其地址码中将该精度级别的下一级码值略去不标。就像在上例中,如果创新大厦至少大于41.8m×41.8m,则可以省略d级的数值,即为@80323a37325b39147c12—16# (2)地域标示 地域标示,由政府间隔适当区域,在城镇、乡村的道路旁、道路中间、道路交叉道、道路岔口的适当位置标示本点地址码和真北方向。通常标示到第c级,间隔区域超过第b级精度区域的,标示到b级。 (3)道路编号与标示(初步设想) 道路编号结构:“1位道路级别代码” +“ 25位道路起点地址码 ”+ “——” + “24位道路终点地址码(省略地址码前缀@)”。 道路级别代码用英文大写字母A、B、C、D、E、F与小写字母a、b、c、d、e、f表示道路的种类或等级,大写字母为非城区道路, A为铁路,B为高速公路,F级最差,只能通过行人与非机动车;小写字母为城区道路,a为城市轨道交通,b为无红绿灯阻碍的高速道,如高架路等,f级最差,只能通过行人与非机动车。 该道路编号方案,主要是方便于计算机和今后有可能普遍应用的掌机、道路导航仪(或直接将该功能并入掌机中)直接与精确处理。至于标示或对话,鉴于道路编号较长,可视情省略。 每条道路的概念:相同级别的路段为一条相同编号的道路。 每条道路起点与终点:以每条道路的南端为起点,如果南北分量不大,则以其西端为起点,每条道路的另一端为道路的终点。 每条道路信息构成:编号,一定间隔的途经点或大拐弯点、岔道点,各路段交通管制状况、拥挤状况、损害路况、最大通过载重量、收费费率等,该信息可由当地政府交通管理机构在当地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实时发布。 岔道口实地信息发布:在较为重要的岔道口,可以通过无线的形式向周围近距离发布实地信息,该信息包括本岔道口地址码及其经由道路的各种信息,以便供给通过车辆与行人接收使用。 道路标示:视道路级别,在道路交叉道、岔道口前适当距离,以正上方为本车道方向,按与真北方向的夹角,套以东南西北的十字线,真北方向加箭头,实际图示各道路的方向关系,道路指向线前端标示道路的终点或下个岔道口的地址码。其地址码的标示,视道路的跨度大小选择某一级精度的地址码,而省略掉其它级别的地址码,但精度级别符不能省略,使之既不造成岐义,又可减少字数,从而做到醒目。 全球定位地址码—— Ø 将地球上的任何一地、一点都作为世界的统一体来看待,即使是不同的语种、国别、行政管辖或其发生变化,都可通用和认识;可以区别、标示、定位地球上任何一个的区域,在寻址定位时,无需地图。 Ø 在记忆与定位的思维过程中,可分组记忆与校验,并依大小精度区域的顺序逐级定位,直观明了;有时,还可根据活动的范围,略去某些级区域的定位,简单快速。 Ø 当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各种场所、区域、道路都标示了地址码后,那我们在该地区、或该国家、乃至全世界,就可以生活在全球定位地址码的环境里,通过宣传与使用,很快就可了解,熟悉,并按有章可循的规律,记忆和运用该地址码。 从此,人们就有规律可循,可直接依其地址码导引人流、物流、信息流走向目的地。 从此,我们就可在法律的操作中,用地址码对地址进行全球性、永久性地准确定位与记录。 从此,计算机可直接识别和处理与地址码相关的事宜,数字地球的构建与应用将更加便捷。 …… 如果有GPS、计算机、掌机等佐辅,更是如虎添翼。
或许,有人会从军事的角度否定地址码的应用。因为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当然方便了敌人,将地址码公布于众,无疑是把自己的身躯裸露给敌人。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之下,如果敌国要刻意收集某些地址码及其相关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带个GPS,边走边记,即可。 更何况,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和平”永远是世界的主流,战争总是次要的,发展经济才是根本。经济发展了,军事就有了基础,才能有军事上的威慑力,心怀歹意的他国也就不敢轻举妄动了。 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而从军事的角度上否定这地址码的应用。 当然,这应当由民众来决定,至少应当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 个人组织身份号法定身份标识:就是个人组织,经过法律确认的,在社会活动中,借以与他人相区别、记载关联事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的身份记号。如传统的个人姓名、组织名称。 从过去,到现在,我们都一直在用“姓名”作为个人的法定身份身份标识。 但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的活动已不再局限于区区弹丸之地,大范围、大跨度的活动已成为时代特征,各国的经济也正朝着全球一体化迈进,特别是在互联网上的活动,已无地区、国别之分,人们的直视活动也在逐渐减少国籍之区分。 可姓名,不仅同姓重名甚多,无法单独完成身份标识的作用,需辅以现在的身份证号、或住址、或工作单位等其他特征数据来区别与定位,烦;同时,一种文字的姓名,在其它种文字中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翻译,常会出现一个名字多个译名而混乱,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世界性社会活动的要求; 面对互联网,则更显苍白无力。 同样,以“名称”为法定身份标识的另一社会活动主体——组织,也存在与“姓名”相类似的缺陷。 为此,在全球定位地址码的基础上,笔者创设了一种具有全球唯一性和通用性的“个人组织身份号”编码方案,并以此作为“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前置性策略。其方案为:
个人组织身份号的结构 :“*”+“1位身份类别码”+“.”+ “4位a级地址码”+“.”+“4位b级地址码”+“.” +“4位所选年号数码”+“.”+“4位所选月日数码”+“.“+“4位所选当日不重复数码”+“.”+“1位校验码”+“#”,共22位数码。例如:某甲身份号为:*0.8032.3732.2006.0818.7869.3# 各档案站身份号为:“*”+“4位a级地址码”+“,”+“4位b级地址码”+“,”+“1位校验码”+“#”。这是最短身份号,与其它身份号有显著的区别。例如:*8032.3732.8# 其中: Ø 身份号起始符“*”与结束符“#”:在身份号中加入“*”与“#”后,就无需在书写时特别用文字加注“身份号”,并可与其它文字相隔离,无论是单独书写、还是与其它文字混合书写,都可使人知晓是身份号,也便于计算机识别。同时,在选用“*”、“#”字符时,也考虑现行电话机上所具有字符的限制。 Ø 停顿符“.”:为便于阅读、书写、思维、记忆,且无实际含义的停顿符。在人工输入时,可以不输或少输,由计算系统自动分辨与添加。 Ø 身份类别码:个人的类别码为0;其他1——9的整数为各种组织类别码。如:“1”为国家机构性组织,“2”为社会团体宗旨性组织,“3”为金融性组织,“4”为学校性组织,“5”为医疗性组织,“6——9” 为其他经营性组织。 Ø 8位地址码:为档案站所在地的a、b级地址码的无地址前缀、校验码、精度级别符的8位地址码。如某档案站地址码为“@80323a37325b”,则该8位地址码为“8032.3732” Ø 身份序号:由“4位年号”+“.”+“4位月日号”+“.”+“4位当日不重复数码”共同构成,是档案站为在本站建立档案的个人或组织所编制的、在本站范围内不重复的序号。对于组织,其年月日编码为该组织登记之日的日期,月日编号各为2位,不够时用“0”补;对于个人,因其出生日期是个人的重要隐私,不应当直接编入身份号中,可由档案人或其监护人自主选定,或随机确定;对于现今已成年的人来说,其身份序号的年月日,可直接使用现在登记的日期,他人无法从其推出年龄而泄露隐私,至于刚刚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则可随意基于某种想法而选定某一年月日。实际上,在可以选定出生日期以外的日期作为前缀排列身份序列号时,即使真的使用出生年月日作前缀,他人也未必会相信,此乃为真真假假,假作真时,真也假。但不管怎样,都应当确保该序号在本档案站内的不重复性(这在使用计算机操作的条件下是很容易实现的)。 大家知道,每一个人或组织的法定身份标识,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必须经法定机构登记或编制,且该法定机关有严格的区域管辖排它性,所管辖的区域不可能再有管辖该事项的其它法定机构。就像现在的中国,姓名可以任意取,但只有是经派出所写入户口簿的姓名,才具有法律意义,才是该个人的法定身份标识。 在我所构想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负责编制身份标识的法定机构为各地的档案站。 档案站,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核心工作机构,直接承担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审核、录入、查询、出证。 档案站所管辖的区域至少大于全球定位数字地址码的2级精度范围,并且各档案站所在地1、2级全球定位地址码,是一个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特征参数。 因此,如果以地址码为基础,各档案站,尽可采用认为最合适的方法,为在本站建立档案的个人组织,编制在本站范围内不重复的序号,与本站地址码组合,就可自主编制出符合全球唯一性的要求的身份号。 当然,与地址码组合编制的方法有多种,在前面将地址码列在最前的编制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如果第一个国家的档案站采用了某种组合方法,其后的档案站只能随之了,否则,就有可能不具有全球唯一性。最好的方法是在开始使用前,由一定数量的国家之间协商采用组合的方法,以免各行其是,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要是大部分国家都使用了某种组合方法,随后的国家还采用其它方法,那也太不识时务了。 但不管怎样,编制身份序号,是各档案站的自主行为,方法也可自行选择。这点很重要,这不仅不需要在各国间设一国际机构管理身份号,还能够兼容基于不同认识下的不同做法,符合当前社会活动全球化与政治多元化的国际态势。 必须注意,在政权更迭时,在原1、2级地址码相同区域重新建站时,必须虑及原来已编制过的序号;或者干脆避开原来的地址码。 Ø 校验码:为前面各位数码和的个位数。用于校验,只要任何一位数有误,都可以被检出;如果是两位以上有误,除非是误差的代数和为0或10的倍数,也都可以被检出,有较高的检错概率。
以档案站地址码为基础的个人组织身份号,将各个国家的每一个人组织都置身于全球一体化之中,无论是否有语言、制度、行政管辖、实行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时间等差异,都不影响身份号的全球唯一性,都具有适应性与通用性。即使是政权更迭,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推移,也都具有生命力。 因此,该方案编制的个人组织身份号,完全可以被世界各国选作个人组织具有全球化品性的法定身份标识。 有了该个人组织身份号后,由于具有了全球化的品性,将给我们全球性交往带来极大的便利,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网址、交通工具号码,银行账号、社会保障号等许多以与社会活动主体——即个人组织相关的标识,都可以用该身份号取代,无论是在可对话距离内的直接交往,还是利用互联网通信进行全球性间接交往,都能够以该身份号为标识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而传统的姓名就只是一种帮助记忆的辅助性身份标识。 非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即加密与解密的密钥采用各不相同、但又有唯一对应密钥对的加密方法。加密密钥(公钥)是公开的,只有解密密钥(私钥)才是由用户秘密保存,他人很难从知悉的公钥推出私钥。 其安全性是基于复杂的数学难题,即依赖于算法的安全性。 目前被认为安全和有效的非对称加密系统有:大整数因子分解系统(典型的有RSA)、椭园曲线离散对数系统(ECC)和离散对数系统 (典型的有DSA,但只能用作数字签名,不能加密)。
非对称加密的最大优势:公钥可以向任何人公开,以便他人用公钥向公钥人发送加密数据,也只有密存和独有与之唯一对应私钥的公钥人,才可对其数据解密。 这非对称加密,极大满足了互联网中不特定用户之间的安全电子服务的需求,保密,安全。 但由于非对称加密的算法复杂,其加密速度远远就不如对称加密快。 对称加密,也称单密钥加密,即加密和解密均采用同一个密钥。其数据的安全程度取决于该密钥的保密,并不依赖于算法的安全性。目前较为典型的对称加密有:美国数据加密标准DES、AES(高级加密标准)和欧洲数据加密标准IDEA。 为此,在实际使用中,他人可向公钥人发送用公钥加密随机产生的对称加密密钥和用该对称密钥加密的正文,公钥人先用其私钥解密出客户发来的对称密钥,再解密正文。 这不仅解决了对称密钥保密传送之难,也因为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是一次性的,双方都无需再保存,又解决了对称密钥管理之困难。 更重要的,是非对称加密还可以实现数字签名的功能。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签名,就是通过采用某种电子技术的手段,对所要签署的文件进行处理,使得收件人有理由和证据相信是发件人所发、文件未被篡改,且发件人事后不可抵赖,任何第三方都可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就目前来说,其“电子签名”主要是指数字签名。 今后,基于量子密码技术的量子签名,也将有可能成为电子签名的一种。其量子密码技术,具有无条件安全性和对扰动的可检测性两大主要优势,另外还具有防电磁干扰、抵抗具有超强计算能力的计算机系统的攻击。 有效数字签名的前提条件:签名人必须依非对称加密体制的某种算法产生公钥/私钥对,并经第三方公证,颁发有效的数字证书。 第三方公证,也即目前被称为的“CA认证”,是基于私钥的隐密性,为了防止某公钥/私钥对的持有人对其数字签名文件的否认,而特别设立的程序。只有经第三方认证,在其颁发数字证书项下是数字签名,才能完全具有数字签名的不可抵赖性。 目前,该第三方公证和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为依法设立的CA认证中心。如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链接)。其数字证书的颁发,是依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检验其法定姓名或名称与其身份的同一性,再由CA认证中心工作人员操作颁发载明该姓名或名称的数字证书。 但在本文构想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的第三方公证,是在通过实人身份识别后,如指纹、眼虹膜、声音、DNA标记等生物特征参数验证,在确保档案人身份与数字证书唯一对应性的前提下,由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管理系统,自动完成颁发载明身份识别数据的数字证书。 数字签名的具体过程为: Ø 签名:签名人先将所要签署的文件A经由一种函数运算,产生唯一对应的固定长度文件摘要B,再用签名人的私钥对摘要B加密,其结果C即为原文件的数字签名; Ø 发送:签名人将文件摘要加密件C与原文件A一同发送给收件人; Ø 验证:收件人收文后,也将原文件A作签名人相同的函数运算,得文件摘要Bs;同时用签名人发布的公钥将文件摘要加密件C作解密,得原文件摘要Bj;两结果相比,若相同,即Bs=Bj,则可确认该文件确实是由公钥/私钥对持有者所签署发送的,且未被篡改。验证数字签名时,可以通过所附的数字证书验证发件人的身份,若对签发证书的CA机构不信任,则可逐级逆追验证树形结构的CA机构,一直追到公认的权威CA机构处。 当然,其复杂的数学运算由计算机完成。 于是,在真实、可信、有效的数字证书基础上的数字签名,就可达到“签名人身份真实、内容未被篡改、事后不容抵赖”的效果,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实质性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性。这也正是法律对互联网上活动所极力寻求的,也是本书的根本性基础,是“可信网络交往体系”的根本性技术构件。否则,就无法实现。 虽然,目前在国内外有着广泛应用的数字签名MD5、SHA-1算法,先后在2004年8月、2005年2月被山东大学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王小云宣布“找到碰撞”,证实了该两种算法安全弱点的存在,也导致了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局(NIST)表示,美国政府在5年内将不再使用SHA-1,并计划在2010年改用其它更长更安全的算法(如SHA-224、SHA-256、SHA-384和SHA-512)来替代。 但是,数字签名的可实现手段,并非只是MD5、SHA-1,更何况该两种算法离遭受实际攻击还很远。相反,王小云等人的关于“找到碰撞”方法,却为评估数字签名算法安全性提供了有力武器,更有利于我们设计出更安全的数字签名算法。 因此,“数字签名”的技术手段之作用,本书“可信网络交往体系”的根基,依然存在。 在本书的“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中,CA认证运作机制要点: Ø 一个国家,只有一份国家根证书,由国家档案局颁发与控制,并在各国之间相互协议认证。以防信任关系政出多门,应接不暇,难以分辨真假,给假冒有可乘之机,同时也确保对陌生他国的信任途径。 Ø 各个人组织的数字证书,由本国各地档案站验证身份的基础上颁发,并可溯及国家根证书。 Ø 各档案站颁发数字证书的验证方式,取决于数字证书的类型。如果是主数字证书,也即只用于档案人与档案站之间颁发它项从数字证书的数字证书,则必须是档案人本人(如果档案人是组织,则为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到本国任意一个档案站以人体生物特征参数(如指纹、眼虹膜等)通过身份验证。至于其它从数字证书,如施行通信、签署文件、网络支付(包括大额支付、小额支付等)等类数字证书,则取决于档案人的设定,如果没有特别地在档案站开通,则都要亲自到档案站通过身份验证申请颁发。 Ø 各种有效数字证书,均为在线签发。即:当某一档案人使用某公钥作以数字签名时,其签名系统必须要将其公钥向所辖档案站提交检验,经检验有效后,方可由所辖档案站签发该公钥的数字证书。 Ø 数字证书序列号:“本人身份标识”+“-”+“所有备份数字签名公钥的自然排序号”+“#”。其中,本人身份标识,包括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加入“-”,为数字证书的特有标识;所有备份数字签名公钥的自然排序号,包括本人及其职务人所备份的数字签名公钥。当然,该数字证书序列号,也包括下面将要叙述的职务数字证书序列号。 个人组织匿名号与匿名交往个人组织匿名号:是指各个人组织以其身份号为基础,向所辖档案站自行注册、且与其身份号具有保底对应性的号码。其“保底对应性”,是指匿名号所唯一对应的身份号是保密的,任何他人无法从匿名号查出所对应的身份号,但如果法律上需要,基于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特定的档案官可从所辖档案站查出特定匿名号所对应的身份号。其结构为: 个人组织匿名号结构:“*”+“4位所辖档案站a级地址码”+“.”+“4位所辖档案站b级地址码”+“#”+ “4位年号数码”+“.”+“4位月日数码”+“.”+“4位自选码”+“.”+“1位校验码”+ “#”。 例如:*8032.3732#2006.1008.7869.5#,共21位数码。 其中: Ø 所辖档案站:为个人组织身份号中所包含地址码的档案站,是该个人组织所有数据活动的指向。 Ø 在匿名号结构中的8位所辖档案站地址码后面加“#”,①是为了与身份号相区别,以及其后的职务号相区别(身份号从“*”到“#”之间数码的位数至少都在9位(档案站)和22位,而匿名号从“*”到“#”的位数为8位);②是使之数据活动指向所标识的档案站,指向从该档案站中的匿名号列表中读取对应的身份号,使特定的匿名号对应特定的身份号。 Ø 自选码:为注册人期望注册、不构成重复的4位任意数码。 Ø 校验码:为前面各位数值和的个位数。 个人组织匿名号注册过程: ① 在匿名号注册系统中,输入本人身份号的前8位数值。该步骤,主要是确定注册人所辖档案站。输入完成后,注册系统随即将注册行为指向注册人所辖档案站。 ② 根据提示界面,输入“自选码”。自选码输入后,所辖档案站注册系统随即检测该码在本日内是否已被注册。如果已被注册,就提示“该码已被注册”,并重复本步骤;如果没有被注册,就进入下一步骤。 ③ 显示所注册的完整匿名号(如“*8023.3732#2006.0801.0001.6#”,其中的自选码为“0001”),并提示是否以数字签名确定注册。若“否”,则取消本次注册行为;若“确定”,注册人的计算机系统则用其私密保存的签名私钥将本次注册的匿名号作以包含本人身份号的显名注册数字签名发给所辖档案站。该数字签名是他人无法冒充的。 ④ 所辖档案站将注册人本次注册匿名号写入本档案站匿名号列表和注册人的档案“匿名号”的项目中,同时还将注册人的注册数字签名留存备案。 档案站匿名号列表,记录着在本档案站注册所有匿名号所对应的各个人组织,当有数据活动指向某匿名号时,就由该匿名号列表转向对应的个人或组织。同时,该匿名号列表,对外是保密的,除非是基于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由档案官查询给出外,他人无法从匿名号得出对应的身份号,从而确保合法匿名活动及其合法利益。 当然,任何个人组织,都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同时注册多个匿名号。 当“匿名号”被档案站写入档案“匿名号”项目中之后,匿名号,就如同身份号一样,与数字签名数据(公钥)绑定在一起,档案人就可选择该匿名号和随意确定一个绰名进行匿名数字签名和匿名通信。 当然,绰名并非是必要,只是为了便于对方的称呼和记忆,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自己的心情、喜好、志向、气质等。 基于行为人的可查性,即使是以匿名数字签名匿名交往,其利益与不利益的法律后果,依然可以归结于其匿名号所对应身份号的个人组织。在必要时,经法定程序,依然能够以其匿名号主张权利和要求承担责任,与显名数字签名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因此,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就可以基于保护隐私或隐密的考虑,以匿名数字签名与他人匿名交往,同样可以匿名使用本人的档案数据与他人通信、交易、网络支付等各种社会交往,也同样可以将其匿名交往中利与不利的档案数据归位存档于本人档案。 无疑,这是一种崭新的交往方式,是传统交往方式中根本不可能有的交往方式。 例如,一女子某甲,在某事件中,某甲的身份号和名字,几乎被家喻户晓。有一天,她病了,需要就医。
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如下情形:
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某甲用掌机,临时给自己取了绰名“青青”,以显绰名“青青”的匿名数字签名向A医院挂号,从医院的挂号管理系统得知挂在自己前面只有12人,然后就立即乘车前往;②凭挂号时的提示,找到了医院就诊处,并随即用掌机告知医院已到就诊处;听到掌机的提示音,表明已轮到就诊,同时也听到护士叫“青青”就诊;③某甲用掌机与就诊医生的电脑对驳,证实为挂号的“青青”和对应的匿名号,但医院与医生无法知道某甲的身份号和真实的姓名;④看完病后,医生将病情与处方经数字签名后,归位存档于A医院与某甲的档案中,并将账单对驳给某甲的掌机上;⑤某甲确认后,用掌机匿名数字签名网络支付了药款,即到药房取药;第二天,药房发现发错药了,并有可能出现危害,随即通过某甲的匿名号与“青青”联系,幸好某甲没有设定拒收医院类组织的通信,如果被设定拒收,就只能基于为了某甲的利益之法定事由,向档案站申请强制通知了;⑥但某甲接到发错药的告知时,已服过了2次药,并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⑦此时,某甲依然可以不暴露其身份号和真实姓名,只需以其匿名号,即可通过可信网络诉讼取得赔偿。当然,如果某甲某匿名数字签名借贷,即使隐匿身份号和真实姓名,也依然无法逃避还债的责任;要是某甲怠于还债,其债权人也可利用其匿名数字签名,通过可信网络诉讼途径解决,并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于某甲的品行记录中。 职务号与职务交往职务,可以说是一种接受他人的聘用、在聘用人的特定授权范围内、从事特定工作的概括性称谓。诸如主席、书记、主任、市长、厅长、局长、处长、科长、司令、军长、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等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以及诸如秘书、司机、办事员、职工、工人、战士等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都是一种职务。其聘用人,可以是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如秘书、经纪人等。聘用关系可以是基于聘用合同,也可以是基于人事任命,或选举等,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职务行为,不同于自然人的行为,是一种在聘用人授权范围内(或者说是职权)、以聘用人的名义、以特定的职务身份代表聘用人、其行为后果归结于聘用人的行为。否则,就失去了职务行为的效力。传统的职务行为,通常以盖公章、出示证件、自我表白等方式来区分本人的自然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同时,在非直视交往中,还少不了以聘用人的名义、以特定的职务身份代表聘用人所施行的职务通信,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个人通信与职务通信,只能从通信内容上区分,无法从通信形态上区分,其两者的通信费用只能混在一起支付。 同时,职务行为,是构成各种组织行为的基本要素。 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组织行为,都是该组织中各职务人的具体职务行为。组织,如××局、××公司等,只是一个概括性称谓。 为此,对于各种组织的行为,以其各职务人的职务行为来细化,应当是更加理智的,更有助于对组织行为的控制与责任追究等事项的操作。 职务号:标识职务数字证书的代码。其结构为:“聘用人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编码”+“#”。例如:*1.8032.3732.2006.0818.7869.3#01#。 职务编码,可在对各种类型职位作以归纳研究后,并对聘用人为个人、国家机构、社团、经营性组织等类型的职位作以区别,研编一套通用编码方案,作以标准化编码,供各个人组织参考选择使用。 职务号的重点,是突出显示其特定聘用人与特定职务。 Ø 突出显示聘用人的身份号,旨在强调某行为是代表特定聘用人的职务行为; Ø 职务,在很大程度上,表征了特定的职权; 职务数字证书:以聘用书为核心内容的数字证书。 聘用书:由聘用人签发控制、授予被聘用人履行职务相应权力的数据。该数据主要包括职务号、职务、职权、职务人、期限、时段、有效状态、特别授权事项等数据。其中,职务人,即为被聘用人及其身份号与姓名。 职务数字证书的产生过程: ① 当聘用关系确定后,聘用人在其档案的“职务数字证书”项目中,写入“聘用书”数据。即:职务号、职务、职权、职务人、期限、时段、有效状态、特别授权事项等数据,并向职务人开放备份职务数字签名公钥,同时还将职务号告知职务人,由职务人自己写入本人档案的“职务号”项目中。 ② 基于职务人的身份号已在“聘用书”中写入聘用人档案“数字证书”项目,职务人即可以以本人的数字证书通过身份验证,进入该项目内备案职务数字签名公钥,从而构成有效性由聘用人控制、包括聘用书内容的职务数字证书。 ③ 对于轮班性的职位,以及在非上班时间转由值班人履行职务的职位,可用专门的程序控制特定职位的职务数字证书在各特定的时间段内转向对各职务人生效,且同时也将该职位的职务通信转向特定的职务人。当然,该职务数字证书和职务通信的转向,应当是在该职务人已经备案了职务数字证书和进行职务通信登录的前提下,只是职务数字证书未生效时,暂停了相应的功能,一旦由聘用人指定生效,即可完成转向。 ④ 职务数字证书所显示的内容:职务号、职务、职权、职务人、期限、时段、有效状态、特别授权事项、数字签名公钥、职务数字证书序列号等数据。但对特定的职务行为,为了保障职务的人身安全或更便于履行职务,也可隐匿职务人的身份号与法定姓名。且该隐匿,既不妨碍在职务证书中表征职权履行职务,也不妨碍聘用人利用职务数字证书追查特定职务行为的特定职务人而控制职务行为的品质。当然,是否隐匿,由法律规定或聘用人确定。 ⑤ 聘用书中职权,限定职务人所能备份数字证书的类型,如:职务通信、职务身份验证、签署文件、大额支付、小额支付等,从而也限制了职务人履行职务的权限。 于此,职务人就可利用职务数字证书,施行以“职务通信”、“职务数字签名”为主要内容的职务交往。 Ø 职务通信:有了职务数字证书,各职务人,在上班时,或在履行职务时,就可利用该职务数字证书,在可信通信系统中登录,将职务人在互联网的位置(如IP地址)写入本人与聘用人档案的“通信位置”项目中,接受他人职务通信与个人通信的寻呼。当然,职务通信的寻呼目标,已不是职务人的身份号了,而是职务号,或是对方以聘用人身份号进入“通信首页”后,选择相应的职务人通信。同时,用职务数字证书登录后,选择职务通信寻呼他人时,对方所显示的,是其职务号,并且有可能以该职务特定的权力或对方的设定条件,被对方选通而施行特定的通信。并且,如果需要,聘用人还对其职务通信内容进行录制备案,以监督各职务人履行职务的情况。还有,如果需要和对方接受,还可进行匿名职务通信。于此之下,个人通信费用与职务通信费用,就可分得一清二楚了。 Ø 职务数字签名:在职务通信中,如果需要,即可使用其职务数字证书施行职务数字签名,从而产生相应的签名法律效力。 Ø 如果聘用人对某一职务人失去信任,可随时在其档案的特定项目中,针对特定职务人,写入“撤消”特定职务数字证书的指令,该特定职务人的职务数字证书就处在“无效”的状态,该该职务人就无法实现职务通信、职务数字签名等,就不能代表聘用人行使职权,这是传统以公章、证件为主要职务交往方式所不可能达到的。 掌 机掌机,就是具有无线数据通信、编写文档、数字签名、身份识别、网络支付、卫星定位,以及可以扫描阅读条形码、磁卡、IC卡等功能的掌上移动计算机。 其无线数据通信,包括通过基站无线接入互联网,近距离(0.1m范围)与其他掌机或其它设备仪器(如收银机等)有方向无线对驳数据通信,近距离(100m范围)与其它设备仪器(如踪迹仪等)无方向无线数据通信。 掌机,是“可信网络交往体系”重要的“工具”构件。只有在掌机的支持下,其优势才能得以充分发挥,才能给人们交往以简单与高效。 档案与交往档案,在汉语中的词义是分类保存的文件和材料。 在中国,有专门的《档案法》,其定义是“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条)。主要是以事件为索引和分类而保存的资料,其目的与用途,更多的,是侧重于类似“考古”与“研究”之性质。 但在本书中,档案的内涵、用途就要大相径庭了。 首先,将一个国家社会的所有活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种,个人组织是“个人”与“组织”的合称。再以各个人组织为索引和分类,并且主要以电子形式存储(纸质存储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和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就现在来说,完整的名称,使用“个人组织电子网络档案”,会比较合适,但有点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的各种档案都会有这样的特征,再加入“电子网络”予以定性,就显得没有必要,使用“个人组织档案”即可。当然,个人组织档案,也就是“个人档案”与“组织档案”的合称。
个人档案,对中国人来说,应该是不陌生的,许多人都有自己的档案,一般从中学起就开始跟随其左右了。 但也很怪,在正常情形之下,自己却无法看到自己的档案,那当然也就无法弄清自己的档案里到底装了些什么,是好是坏,无从得知。 那“个人档案”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在中国,绝大多数只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更多的是它的政治属性。因此,一个普通的农民或是在城市里某些较低阶层的人,往往是没有个人档案的。 至于组织档案,知悉的人就不多了,有许多是有其名无其实,作用很有限。
当然,这只是过去与现在,没必要过多纠缠。 更重要的,是向往未来,为“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个人组织档案”界定新的内容,这是该法律制度的基础。 笔者定义—— 个人组织档案:是指个人组织能够充分支持互联网与法律促进高效交往、设定本人具体义务、记载本人具体权利、保护交往各方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集。 对于该定义,需要从人的交往谈起。 交 往交往:就是人们相互之间行为、思想或物质等相互作用、交流或交换的行为与过程。 当然,该“交往”的概念,不仅只限于传统中人们常说“互相走动、拜访、来往。”情感层面的交往。 最根本的,是还包括了“利益交易”的内容,不仅包括了情感层面,还包括了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政治等层面,包括商业交往、行政交往、检察交往、诉讼交往、审判交往、非赢利民事交往等法律行为或非法律行为。 交往的核心,是利益交易。 利益,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行为、思想或物质等。 利益交易,就是在交往中,对交往人的利益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思想或物质等相互作用、交流或交换的行为与过程。 也就是说,利益交易,是交往中对交往人所追求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阶段。 显然,该定义,又要比传统“交易”的概念更为广泛,还包括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的精神利益及其法律利益。 至于何谓“实质性影响”,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人而异,主要在于交往人对某种行为、思想或物质的追求和对交往人所追求利益的影响程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也就有不同的利益点,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机,也都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利益点。就人们现在的习惯来说,通常比较在意物质利益的变化,并对利益交易之媒介——货币,显得特别敏感,而对有些行为、精神之利益则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不过,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所有对人们的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行为,都少不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以至于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如果将其“实质性影响”,界定在影响到行为人法律上权利与义务之法律行为的界限上,不仅更为客观,而且还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只有某种利益交易的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才有可能凭借法律,以及笔者极力所构架的交往体系,赔偿其被侵害的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实现法律上的安全。即使人们的较大利益点,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发展,而法律,也可随之发展。 基于利益交易的交往,也即利益交往,其完整形态,通常可以包括以下三大阶段12步骤。也即: 一、 交易前信息沟通:①交易对象寻觅;②交易主体与标的了解;③交易结果判断。 二、 交易:④交易决意表示;⑤交易确定;⑥交易给付。 三、 交易后利益维护:⑦交易利益维护主张;⑧交易利益维护磋商与裁判;⑨交易利益维护执行。 其具体内容为: 一、 交易前信息沟通 ① 交易对象寻觅:也即人们各自寻觅所追求的利益标的的方位。在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人们的各种利益交易主要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活动,其寻觅的过程主要体现在卖方设立商铺、市场等销售方式静候买者前来选购等行为,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则是卖方吊起买方消费欲、缩短买卖双方距离、促进销售的有效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卖方的各种销售方式应运而生,买方则凭借各自的态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各种方式寻觅各自所需的商品、服务、行为等利益。网上销售与购物,也是近来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例如,⑴音响制笔者某甲,在某商业区设立专卖店,某乙进入该专卖店选购音响。⑵张某向朋友打听、或通过其它途径寻觅批准营业执照的机构与地址。当然,张某该过程也可能会在平常工作生活的积累中知悉,而无需在事前特地作出。至于审批营业执照的国家机构,通常则是被动地等待申请人,现在有许多国家机构也建立了各自的网站,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② 交易主体与标的了解:也即了解经寻觅到、呈现在眼前到利益标的的具体特征及其成本支出等利益点,以便作出能否满足自己需求的判断。同时,其利益标的提供者,也即交易主体,虽然不是利益追求的直接目标和利益点,但却关乎所追求利益的实现,特别是诚信缺失的环境中,对较重要、非及时结清等利益尤为重要。例如:在上例⑴中,某乙对某型号音响问价、试听、看说明书、与销售人员交谈等行为,就是一个了解过程;对于买方某乙来说,其利益标的是音响,其利益点就是音响的性能、功能、外观、价格等,而卖方某甲的利益标的,就显得简单,是一国所流通的货币,其利益点当然是货币能给某甲带来的各种利益。在上例⑵中,其双方的利益标的都是营业执照。当然,从本质上说,是对营业执照的审批、监管等行为。对于张某,其利益点是营业执照下许可经营可能产生的利润;而对审批机构,在一个非专制的国度里,也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机构,其利益点,则主要是通过对营业执照的审批、监管,实现法律对经营秩序的管理,维护包括张某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这其中,双方的利益,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至于张某对利益标的的了解,主要源自于该方面知识的学习,经验的积累,以及通过向专业人员的咨询等,其申请营业执照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也应当是不可缺少的内容。该内容,最后也可通过审批机构处得到。而审批机构利益标的的了解,主要是张某所具备的条件。 ③ 交易结果判断;也即在了解的基础上,判断交易结果是否能够实现自己的追求。在目前的交易环境中,因缺少有效的可信手段,对方诚信否,也即对方对利益标的的叙述真实否和承诺兑现否,往往是该判断过程的最主要内容。并且,也是目前的交易中最让人伤透脑筋的事。例如:在上例⑴中,某乙除了在视觉、听觉上作出是否满意的判断外,如果某乙是一个细心的人,还少不了对其质量、价位水平作出一定程度的判断。当然,就目前来说,类似的判断,往往是建立在对该品牌的了解和信任程度。而该了解与信任,又往往建立在广告宣传和包括口碑在内的历史良好记录,也当然,其中也少不了虚假、盲目、鱼目混珠之成份。同时,某乙对该音响专卖店提出先交500元定金方可送货上门的风险,也少不了作出判断。而该专卖店,也少不了对某乙支付货款作出判断。在上例⑵中,张某除了在经营效益上作出判断外,还应当作出自身所条件是否具备的判断。在过去,还少不了在人情、公关方面作出某些判断。现在,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也还少不了此类的判断。当然,在行政许可逐渐走向阳光的今天,法律以外的因素也在逐渐减少了。而审批机构主要是判断张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然,在非阳光操作的情况下,操作人可能还会在其它方面作出判断作为审批条件(送多少钱等)。 二、 交易 ④ 交易决意表示:也即交往各方以某种手段(如语言、文字、数据通信等)向对方表示要与对方施行某种利益交易决意(如要约、承诺等)的过程。当然,这是在判断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与对方交易,并且决定以某种条件与对方交易后才有可能实施的行为。例如:在上例⑴中,专卖店将某型号音响放在店内展示,标价1万元(要约邀请),某甲仔细试听后,提出愿以9000元购买一套(要约),店方表示同意,但需要先付500元定金,方可送货上门(新要约)。于是,某甲支付了500元定金,并填写了送货地址(承诺)。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了新的了解与判断。在上例⑵中,如果张某作出“需要”和“可以”申请营业执照的判断后,并决定申请,即可以某种手段向某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而审批机构在审核了张某的条件后,即可作出某种审批意见。 ⑤ 交易确定:当交往各方的交易决意表示一致,或达到某种法律要件,对交往各方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利益交易”就确定了,如果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对交往各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上例⑴中,卖方与买方的交易决意表示一致,交易确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上例⑵中,如果张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审批机构即应当作出同意张某申请的决定,并有义务给张某颁发营业执照。本例可以说是一种行政交往及其行政交易,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交往及其法律交易。与上例⑴的商业交往及其商业交易有所不同,只要张某的申请达到某种法律要件,审批机构就应当予以批准和颁发营业执照,不取决于审批机构及其操作人是否自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强制性来源于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应用,只是目前还难以充分显现。 ⑥ 交易履行:也即交易的各方各自向对方给付所确定的利益,包括作出所确定的行为等。例如:在上例⑴中,专卖店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货上门,某乙则如数支付款项。在上例⑵中,审批机构则按时给张某颁发所申请的营业执照。 三、 交易后利益维护:这主要是基于交易履行瑕疵而发生的行为与过程。如果交易履行完全,则不存在该行为与过程。 ⑦ 交易利益维护主张:当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履行不符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使他方利益减损时,受损方向损害方主张恢复其被减损利益的行为与过程。其主张,可以以起诉、报案、申请复议等方式提出,如果是非刑事的,也可以直接向损害方提出。例如:在上例⑴中,如果专卖店不交付音响,或交付的影响有瑕疵等,某乙可直接向专卖店、某甲主张其权利。如果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等。在上例⑵中,如果张某的申请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可审批机构却不予批准,张某可以直接向该审批机构主张权利,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已给张某颁发了营业执照,但张某却违法经营,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当然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⑧ 交易利益维护协商与裁判:协商,主要是针对受损方的利益恢复主张,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试图得出某种解决方案的行为与过程。裁判,经各方当事人(刑事也包括检察院这一公诉机关)主张、诉讼对抗,由具有相应司法力的第三方居中调查事实、应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行为与过程。该第三方可以是仲裁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等。 ⑨ 交易利益维护执行:也即执行协商、裁判结果的行为与过程。裁判结果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然,以上三大阶段12步骤,只是“利益交往”的一种完整形态,并非是每一利益交往都具备。许多的交往,往往进行不到几步,还没能实现其利益交易,就夭折了,显然是一种遗憾;也有的交往,则是过去交往的积累,轻车熟路地直奔主题——利益交易,当然是一种简单;如果交往的交易,无需交易后利益维护,则更是让人省心。 但是,如果我们要在交往中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只有通过交往之交易方可实现;同时,其后利益维护虽然是人们所不希望的、不情愿的,但若没有该后利益维护作为后盾和最终保底手段,其交易利益能否保证,将是一种十分不确定的事件;并且,如果有简单、高效的后利益维护为最终保底手段,其后利益维护出现的可能性反而大大降低,这也正是人们所希望的。 因此,其交往的完整形态,对于人们实现其利益追求,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并且,在其交往的完整形态中,除了在步骤⑥交易履行、⑨交易利益维护执行中需要有形物质给付和作出某些行为之外,都只一种交往各方的信息交互。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都可通过其交往的信息交互来实现,并可显著地提高效率,只是目前的信息交互,还存在着“可信性”之安全瓶颈。 信息交互:就是在人们的交往中,相互之间、与自然界之间,各种信息的相互交流、相互作用,包括各种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搜索等过程与行为。 信息交互的可信性与一体化,正是笔者在本书中所要解决和构架的根本性问题。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时还认为,社会是人的关系的总和。 关系,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也是马克思观察分析人和社会的主要视角;从马克思的学说中,也可以看出“关系”在人和社会中所占据的份量。 但不可否认,“关系”却是由“交往”引起的。 例如:甲某向乙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 于是,甲某与乙某就形成了借贷关系。如果没有“借款”这一“交往”行为,双方就不可能形成与存在借贷关系。 也正是双方有了借贷关系,才有可能产生其后甲某将所借款项还给乙某的“交往”行为。 也正是双方有了借贷关系,才有可能,在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甲某不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在法律的支持下,产生乙某起诉甲某、法院执行甲某财产等司法“交往”行为。 交往,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可以耳闻目睹;而关系,则只是一种抽象概念,是各事物间的一种相互联系,只能凭大脑思维想像,或以语言叙述、文字记载。 应当说,交往,既是某种关系产生的根本性起因,也是某种关系得以变更、消失的根本性动力。交往是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无关系起因的初交往,也就不存在其后的关系,更不存在其后以该关系为起因的后交往。关系,只是前交往与后交往的中间概念,如果不为了关系之后的后交往,其关系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关注。 如在上例中,如果没有甲某借款的交往行为,也就不存在其后的借贷关系,更不存在其后的还款交往、或诉讼等司法交往。如果甲某根本没有还款能力,或乙某根本不指望甲某还款,其借贷关系,以及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借条等,就显得毫无意义,显得没有必要关注。 显然,如果从“交往”之视角,审视人和社会,必定要比“关系”之视角更根本、更实际,更具有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但是,关系,也绝非是可以忽略的问题。就如同在上例中,如果没有法律所保护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其借款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证,也即其借贷之交往的品质得不到保证。 应当说,交往与关系,都应当是我们人类社会交往行为的关注点。 人的交往性人,除了是一个生物个体外,还是一个社会中人,总是在相互影响、作用与交往,包括思想交流和物质交换。 语言、通信、货币、道德、法律等,就是因人的交往需要而形成的。
本身,人的出生,就是其父母交往结合的结果。如果没有父母的结合,人就不可能出生,也就不存在诸如什么父母子女、国家公民等关系,其后更不可能再存在其它什么“抚养”、“赡养”等等交往行为。 并且,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也离不开与他人的交往。 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印度狼孩”卡玛拉,自幼离开了人群,与狼群为伍,在1920年被人类救回时,大约是七八岁,虽然在身躯上像人,但在习性上并非是人了。
“从动作姿势,情绪反应、生活方式等都表现出狼的习性,四肢行走,不会说话,惧怕人,白天躲藏起来,夜间潜行,每天午夜到早上3点钟,象狼似的引颈长嚎,智力只有6个月婴儿的水平。” 这是狼孩当时被救回的情景。 生活在人群中的儿童,即使是再疏忽教育,也不至于如此。反差,是天壤之别。 可见,人的出生,只完成人之成长进程的一个小小阶段,更多的是在于与他人交往中成长,在于在人群之中被抚养和接受有意、无意的教育。其中的抚养,只是赖以维持生物意义上的生命,而受人气的熏陶,则是成长成为一个具有精神人格之人的关键所在。 人,一个生物体和精神体的统一体,在其成长过程,就少不了与他人的交往。
在原始社会,只有傍倚着群体的力量,才能抵御住大自然的侵袭和猎取食物,个体才能得以生存。此时,人的交往性,更多的是共同防御和共同猎取食物。 当社会出现分工时,出现物品交换,商品产生了,人的交往性更进一层,范围扩大了。 在我们这个商品时代,人的交往性更是无边无际。此时,人的交往性,则更多地表现为相互分工、各做所能、互通有无、相互交换、各取所需。 只凭各自的作为,已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自身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了,只有依赖于社会的各方,相互进行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利益交易也就成为必然。 当然,在现代商品社会里,特别是在商业领域里,绝大多数的利益交易,已不再是诸如物质、精神、行为等利益的直接交换了,而是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人们在花销或取得货币的行为与过程,也少不了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利益交易行为与过程。事实上,当今各国货币流通量的不断增多,已足以说明交往的利益交易的不断扩大。而且,货币,在人与社会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也足以显现出交往在人与社会中地位与重要性。 不可否认,每一个人的吃、住、行、情感、思想……等等,绝大多数都是在与他人的交往活动中得来或形成的。在现实中,人们的商业交易、行政行为,司法裁判行为,招应聘、受雇工作、交友……等活动都无一不是需要双方或多方相互作用才能完成的交往活动,包括彼此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而相互进行的利益交易。 同时,虽然有些活动,在表面是看起来是单个主体在活动,但往往都是某些交往活动的预备或延续。就像工厂生产商品是为了出卖、个人学习主要是为了工作、使用的物品是买来的等,无一不是和交往活动紧密相联。 另外,人们游览书籍、查阅资料等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以文字为媒介的间接交往过程,是前人与后人、此人与彼人,以文字为媒介的思想交流过程,也是人们追求知识、信息等利益的一种方式。 ………… 事实上,每一个人、每个人的一生、每个组织的始终,都离不开与他人交往,是人们对利益追求不可或缺的基本途径。 人的交往性,就是任何一个人,都避免不了与他人直接的、或间接的、以利益交易为核心的各种交往。 社会的交往性社会,人类社会,当然是人的社会,其社会的主体,也当然就是人;但在现实中,还少不了由多个人组成一种长期稳定的集体,以该集体的力量与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下,该集体就表现为由法律认可的各种类型的“组织”;事实上,在各个国家社会里、乃至全社会,组织,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体。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但有的活动虽然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主体是组织,但终究是由个人以组织的意志具体操作,更何况组织也是由人构成的,甚至有些组织在事实上是由某个或某些个人在操纵。组织的品格无不烙上个人的品性,个人的作用无不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组织行为,实际上就是该组织中各个人的职务行为。 因此,各个国家社会、乃至全社会,其活动主体,是个人和组织(合称“个人组织”),其中,个人,是基础性主体。
社会,其本身就是一种宏观、抽象的概念。 但如果我们纵观一个国家社会,乃至全社会,就可发现: 我们的社会,过去,现在,将来,正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不可否认,每一主体,即每一个人组织,最关心的,不外乎就是“利益”, 在一个国家社会中,每一个人组织,每一个人的一生,每一组织的始终,为之奋斗的最主要内容莫过于对利益的追求,也即“求利”;个人组成组织,或依附于组织,也少不了出于求利。 但基于人的交往性,决定了各个人组织的绝大多数求利都只能在与他方的交往中实现;特别是在现代越来越广泛的商品经济时代,更是几乎所有的求利都只能在交往中实现。 在城市中,除了高楼,最能进入人的视线的,莫过于穿梭在其间的人流和车流,它像流水一样川流不息,车流承载着物流,也包含了人流。 即使是在乡村,也少不了人员和物质的流动。 同时,在我们这个世界里,还充满着不易被我们看见的、人与人相互沟通的信息流。这信息流,已不在局限于城市或某个区域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更是遍及世界各个角落。 人流、物流、信息流,绝大多数都是各个人组织思想与物质的交往过程或结果,其核心就是各个人组织相互之间以“求利”为目标的利益交易。 也正是,各个人组织的“求利”与“交往”,将人之生物个体的力量与智慧,联构成群体的力量与智慧,征服大自然、改造大自然,创造一个又一个人类的文明。 也正是,各个人组织的“求利”与“交往”,将各生物个体的个人,联构成丰富多彩、复杂纷呈的社会。 也正是,各个人组织求利与交往的过程的总和,构成社会核心内容的宏观动态势。 也正是,各个人组织求利与交往的结果、并为其各自所拥有和控制的各种利益(诸如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的总和,构成社会核心内容的静态势。 也正是,各个人组织的求利与交往,才使我们的社会能够发展到今天。 ………… 各个人组织的求利与交往,也即交往之利益交易,是社会的根本所在,是社会的核心,也是社会交往性的具体表现。 社会的交往性,在于:社会,就是通过各个人组织个体对利益追求的各种交往活动联构成整体的,交往,是社会的核心。 然而,由于人的自私性,却使得人们的交往活动演绎出许多的是非与曲折。 人的自私性“人,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为。”,这就是人的自私性,它贯穿着任何社会活动的始终,因它而起,也因它而终。 无论是谁,不管他的话语、行迹是多么的冠冕堂皇,但最终还是为了自己,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有龌龊的,也有高尚的,例外,只是一种希罕。 “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不花任何气力和成本就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这就是人的自私本能,也是人的懒惰之根源、邪恶之倾向。“人之初,性本善。”只是一种期望。 但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这种自私是不可能直接实现的,最多也只能是做做梦而已。 于是,这自私本能,就推动着每一个人面对现实去寻求和选择“以最少气力和成本满足自己最大的需求”的路径,也即人们常说的“利益最大化”。 但基于人的交往性和法律、道德的存在,在寻求与选择的过程中、主观世界的自私本能付褚于外在行为、与他人交往、作用于社会时,就显现出人的自私行为之恶、良、善。 Ø恶行、恶性自私——侵犯他人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这自私本能推动下,有的人也许会选择杀人、抢劫、盗窃、胁迫、欺诈、逃债、造假、走私、贩毒、等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路径。此乃人性之恶,万恶之根源,将此行为定性为“恶行”、“恶性自私”是最为贴切不过了。 显然,这是一种与社会不相容的行为。若遭法律惩罚、道德的谴责,也许会失去更多,有时还有可能连性命都没了。 Ø 良行、良性自私——在公平原则下的互利互惠行为。 于是,同样是在自私本能的推动下,有的人就会选择在公平交往原则下的互利互惠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即保持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像一条条平行线一样,各取各的利,各尽各的责,互不侵犯,秩序井然。各人进步了,人之集合的社会也就前进了,乃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称之为“良行”、“良性自私”也是恰如其分的。 Ø 善行、善性自私——将自己的利益无对价地让与人,追求精神的满足。 另外,有的人在某种情形之下,也会有某些善举,将自己的利益无对价拱让与人。这似乎是与人的自私性相悖,但其实不然,实乃是追求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私——精神的满足——高尚的自私,如果将其归为“善行”、“善性自私”,也应是名副其实的了。也许是过于稀少,常会成为舆论褒奖的对象,这种褒奖,对于某些人来说,实际上就是一种超越物欲之自私、之精神利益的实现。 但在现实中,常出现看起来是施善,但实际上却是在做秀、设诱饵、作广告等虚假现象,并非是善行,甚至是一种带有伪装、欺诈的恶行。 (相关链接 )2005年2月2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网报道: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表示,他将在今天稍后访问新加坡期间,请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赦免一名被判死刑的澳大利亚毒贩。 这名24岁的澳大利亚男子2002年12月在新加坡机场被逮捕,警方从他身上搜获了四百克海洛因。 除非获得新加坡总统的赦免,否则这名毒品走私犯难逃一死。 霍华德说,在这一案件中有令人同情的成分,因为该犯是为了从经济上帮助一名家庭成员才铤而走险。 他希望新加坡总统在最后决定是否对犯人执行死刑时会考虑到这一因素。 如果这一报道是真实的,那该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的思维也太狭隘了,毒品是什么?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从全局来说,该24岁男子毒品走私行为给社会不特定人群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超过对某家庭成员帮助的施善。再说,且不管是否有法律上的帮助义务,该24岁男子的对该家庭成员帮助的施善行为,本身就可获得一种精神上的利益,甚至在以后还有可能获得某种物质上的回报利益,并非是绝对无对价的善行。而毒品走私却是一种绝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是将该男子的两种行为综合起来,也当然是一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危害社会,400克海洛因,当然应当处以极刑。该霍华德,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理,竟然是如此缺乏全局观念,缺乏一个政治家应有的大思维,真是有点遗憾。
事实上,在人的主观世界里,恶性、良性、善性的主观色彩都有,既不单一,也无区分,而是交织在一起的。形露于外而付褚行为的,施恶、施良、施善,只是在自私本能推动之下与外部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而作出选择的结果,都是“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不过,该“外部的社会环境”只是行为人认识的外部环境,并非是真正的客观外部环境。许多恶行就是错自认识失真、或怀侥幸,结果事与愿违被惩罚,反而失去更多。但不管怎样,真正的客观外部环境无疑是行为人的认识基础。 如果施恶行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那人们首先会选择该恶行。因为这最符合人的自私本能。 但如果人人都这样,基于人和社会的交往性,社会就乱了,社会就无秩序可言,大家都无法生存,并非是人们所希望的。 于是,就产生了国家与法律。 法律的交往性在公元前341年—前270年的古希腊晚期政治家伊壁鸠鲁就认为,天地自然使人具有自私的本性;天地自然也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欲望。就是说人的自然属性是恶的,又是美好的。他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就是避免危害,即“躯体的无痛苦和灵魂无干扰。”自私的本性和追求幸福的欲望,必然使人们之间发生矛盾冲突,造成社会的不协调。人们为了达到目的不惜违反正义,这就必然彼此妨害以致造成危险的局面。这种局面又与人的追求相背离。这就要求找到解决冲突的办法;而摆脱困境的方式是相互妥协,每个人都能尊重别人的利益和权利。达到这个目标的办法就是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成立政府,制定法律调整人们之间的权益(注:引自孔庆明《法哲学新论》第28、29页)。他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推论出人们必然要约定建立国家和法律。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或者说,这是对国家与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 实际上,在我们人类的文明史上,任何的国家与法律,都是源自于一种强权专制的结果。 胜者为王,所控制的区域即为国家。为了其强权专制统治的需要,也用法律调整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只是有着极强的独裁性和不平等性。 但由于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即使如此,其法律也依然可以起着重要的作用,就如红绿灯管制交叉路口一样。本来,最理想的,公平的,是各方向的通过时间与其车流量成正比,但即使没做到这一点,也不致于因没红绿灯各行其是而造成各方向都堵塞、谁都动不了,只是有的方向的通过时间相对较慢时,有点不公平,有点冤。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觉醒,法律的独裁性也逐渐被民众性所替代,各阶层的权利差别也在渐渐缩小。 当今,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程度,则更多地体现在以国家的法治性和法律的平等性、民众性,逐渐取代过去的血腥专制与愚人政治。 中国,也正朝着政治文明方向发展。
但不管怎样,在实质上,都是用“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法律基本构件,围绕着“交往”,调和各个人组织在各种交往活动中因人的自私性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此乃法律的宏观目的,同时也是法律交往性的具体体现。 法律,本身就是应用于各个人组织之间交往的一种交往规则。如果没有交往,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这,也正是法律的交往性所在。
首先,法律,针对交往,以“公平交往”为基本原则,通过各种法律规范,确定人们在各种交往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界限,用“权利”与“义务”这两个法律基本构件,构架起一个国家抽象权利义务法律框架,也即规定个人组织在各种交往活动中的抽象权利义务,规定个人组织在交往中,在何种条件下,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 如在法律条文中,常见的“有……自由”、“有权”、“享有……权利”、“可以”等语句,就是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应该”、“必须”、“不得”、“不能”、“不许”、“严禁”、“禁止”等,就是规定人们所要承担的义务。但许多的义务,实质上是统治者的权利,或者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之国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权利,旨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也正是过去的强权法律更多的是强调“义务”的缘故,是权利倾斜于统治者的强权统治结果。 人们在交往活动中行为的恶、良、善,也当然在这抽象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中区分。在法律层面上,恶行,当然就是一种侵害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的违法、非法行为。 当然,“公平”的内容、价值取向,各个历史时期、各个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是有区别的;更多的,是取决于统治者的“公平”观;在强权社会里,利益的权利界限向统治者倾斜,是一种不争的事实。 然后,在该抽象权利义务的法律框架之下,在各个人组织交往的“个案”中,当发生某种事件,或作出某种行为时,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该事件相关人或行为相关人,在法律上就具有某种具体权利义务,或者使得原来所拥有的具体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 于是,该事件或行为,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并且不在乎当事人是否已经意识到、是否已经予以关注,其法律上的意义,都是客观存在,都是不容置疑的。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总称法律事实。 该具体权利,是法律对个人组织所拥有的现实利益或预期利益的确认。而具体义务,则是权利对象(即权利的义务人)对权利主体依照权利内容作为或不作为。 不过,该具体权利只是一种法律状态。 如果该具体权利项下的“利益”没有被损害,或权利人放弃,该具体权利就显得没必要关注了。 只有当所确认的“利益”被恶行损害而需要恢复或惩处侵害人时,该具有权利就变得具有实际意义了,权利人就可以在法律的支持下,主张恢复该具体权利项下的“利益”或惩处侵害人,并在国家司法力的作用下,使其主张得以实现,完成了个案的“法律管制”,从而使得抽象法律应用个人组织交往的“个案”,达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利益的法律微观目的。 其中,“法律管制”,应当是一种广义的大概念,是各种国家机构依其职权,对各种违非法行为应用法律的行为。不仅包括了当前概念上司法机关的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以及仲裁机构的民事仲裁;并且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更重要的,还包括对其法律裁判结果的执行。是一种法律得到完全应用的过程,不只停留在法律白条的状态。 如果每一个需要“法律管制”的个案都得到实现,就可造就一种“恶行”无利可图的社会环境,基于人的自私性,从而迫使人们选择“良行”方式实现所追求的利益,规范于“良行”的轨道上,维护个人组织利益交往于法律所确定的“公平交往”秩序,实现法律之“公平交往”。 但是,任何“法律管制”个案,都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权利存在的法律事实,即真实可信的法律事实。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只有无奈了。 例如:张某在某商店购买了一电热水器。3个月后的一天,张某在使用该热水器时,触电身亡。事后查明,该热水器为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劣质产品,该产品安全性能的不合格,是导致张某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但家人并不知道张某在何处购得该电热水器,并且其购物发票是假税务发票,所盖的公章也是假的,根本无法凭发票查到产品的销售者,当然也就不可能查到生产者。 显然,这是一起无头案,张某只有白死了,既无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其家人也得不到民事赔偿。 本案,虽有现成的《刑法》和《民法》可适用,但却因无可信的法律事实——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能。 对此,法律只有无奈了。 个人组织档案正好,当今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的光明大道。 最根本的,是数字签名项下的数据能够在客观上做到不可冒名、不容篡改、不可抵赖,任何第三方都可验证,符合法律对电文数据证据的可信要求。 并且,在交往过程中,离不开信息往来。如果在这往来的过程中介入数字签名和互联网通信,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留下可信的证据,并且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 于此,凭借技术上实现的可能,如果我们在交往过程中,利用具有数字签名的互联网通信进行信息往来,也即本书的核心内容——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使得在交往的信息往来过程中,记录下交往过程的法律事实,并归位存档于各方当事人的档案中备用。当需要时,就能以此为证据,以充分支持抽象法律在个人组织具体交往个案中实现法律管制。 同时,我们还可凭借技术上实现的可能,创定和利用个人组织的某些数据,在技术上提高交往的效率,在法律上和感性上促进交往。 为此,基于人、社会、法律的交往性,针对交往的需求,可以定义: 个人组织档案:是指个人组织能够充分支持互联网与法律促进高效交往、设定本人具体义务、记载本人具体权利、保护交往各方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集。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可以是包括身体(组织体)、身份、能力、从业、品行、踪迹、权益、通信等各类数据。 例如:在上例张某购买电热水器中,如果凭借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构建可信通信,可实现如下过程和内容;其中,个人组织档案数据,起着重要角色:
① 当张某走进A商店时,只要张某所持掌机的相关功能项已开放,就可在门口自动通过近程无线收到A店“经营者告知器”发来的、具有档案站数字签名的、不可假冒的经营者身份号及其相关信息。这种告知,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经营者为了显示自己诚实经营、吸引顾客而自愿告知。其内容,除了身份号外,还可包括经档案站数字签名的、不可假冒的、关于能力、品行等档案数据,以及关于经营方面的信息,以使消费者放心和方便选购(促进利益交易)。该信息,张某可以当场查阅,也可以过后查阅,也可保存或删除,或干脆关闭该功能予以拒收。(其中,掌机接入互联网通信,需要张某身份号或匿名号、通信数字证书、通信链接的档案数据,在技术上提高交往效率)
② 如果张某愿意、且有设定,也可自动向A店发出张某的身份号或匿名号,记录张某进出A店的时间,并归位存档于张某、A店各自档案的踪迹数据项目中,以示张某与A店的利益交往至此开始,张某即享有A店承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承担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A店明示的义务(记录张某、A店的具体权利,保护本人与他人利益)。基于有了匿名保护隐密的措施,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商店,如易燃易爆危险品、贵重物品等、为了便于诸如安全等管理的需要,如果法律允许,可以拒绝既不发送身份号,也不发送或匿名号的顾客入内。
③ 当张某在A店里,如果对某一型号的电热水器感兴趣,用掌机在A店身份号项下扫描该产品代码,即可通过网络或现场接收A店无线信息,查阅该热水器的身份证、说明书,生产者或A店对安装与保修的承诺、价格等,以便张某决定购买。
④ 如果张某选中了B电热水器,即可匿名在现场或用掌机通过网络与A店,就该热水器的价格、安装地点、安装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沟通与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即由A店将该热水器的信息与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以数字签名发送给张某的掌机上,张某确认无误后,再作以数字签名回送给销售者,双方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并将该事实归位存档(记录具体权利,确认各自的预期利益)。
⑤ A店派人带货到张某家安装好后,由安装人员将先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所安装热水器的具体身份证、安装情况,用掌机作以职务数字签名后,发送给张某;张某确认后,在其中表明货已收到等事项。再以数字签名指令自己的存款银行C从自己存款或信用额度中支付热水器价款给A店,发送给C银行;C银行收文后,即从张某的存款或信用额度,将指定的款项支付给A店指定的存款银行D,并同时附送收文; D银行收文和款项后,即向A店附送收文与通知款项入账;A店作以数字签名收条,按原路径返回给张某,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即告一段落,只剩A店的合同后义务。同时,C、D银行将支付、收受款项及其对价事由(即银行收文)发给档案站归位存档。
张某、A店归位存档的数据,记录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并记录货币流转关系,确认张某合法取得热水器和A店合法取得销售热水器款项,以便法律实施社会公共利益监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即保护不特定他人的利益。
⑥ 如果张某出现了在上例中,因电热水器的质量原因,触电身亡,即使张某是匿名购得热水器,进入法律管制程序,也可依法调出张某的档案数据,查清该热水器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并依照法律确定刑事或民事责任承担人;如果需要,可利用责任人的踪迹数据,依法将责任人列入法律黑名单进行互联网可信监控,纵使走到天涯海角,也可让其归案;需要强制执行时,则可利用被执行人的权益数据,强制执行其货币财产或其它财产。 其中,个人组织自己的权益、踪迹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起着保护他人利益的作用,并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因而会有人于心不甘、不情愿;但可以肯定,这只是对违非法之恶行的“不利益”;只有当本人施以侵害他人利益之违非法恶行时,国家司法力,才能基于法定的事由,依照法定的程序,利用踪迹数据对本人实行人身控制,利用本人的权益数据强制执行;所执行的利益,本身就是不属于本人合法利益的非份“利益”;也正是法律的法律管制极力阻止的“利益”,正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秩序,而基于群体道德和社会理性所作的制度安排,最终就是保护包括本人在内的全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很显然,在一个具有你、我、他的群体社会里,如果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同样无法得到保护,能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同样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于是,法律就可以不再无奈了。 虽然这只是个案,但法律的真正意义,就是在于能够将抽象法律应用于每一个个案之中,才能以此为基础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管制体系,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既取之于交往,也应用于交往;或者说,既是交往的出发点,也是交往的归位点;不仅可以极大提高交往的效率,还可有效支持工程设计者实现交往的技术上的安全和支持法律实现交往的法律上的安全,从而架起抽象交往法律与具体交往个案的桥梁;既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档 案 项 目档案项目的设置,最关键的,是要使所设置的档案项目能够架起抽象法律作用于每一个人或组织对利益追求活动的桥梁,使得法律具有实际意义,在宏观上协调基于人的自私性而产生的各个个人组织之间利益矛盾与冲突,微观个案上维护每一个人或组织的合法利益。 特别申明: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越来越感觉到,档案项目设置的难度与广度,以及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事关该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此乃笔者非个人能力所能及。本篇所阐述的档案项目设置,只是一种提示性,更多的有赖于组成专门机构研究和公众参与。 其中,给每一个类或每一种档案项目编号,是为了方便操作数据查阅与使用,在操作中只要输入某项目的编号即可,如个人“出生记录”的编号为“A10”。为此,并基于其它各因素,对于项目,最好是能在充分研究与与论证后,在兼顾各国意识形态等多元化的前提下,在较多数国家范围内,协议产生一种档案项目的参考使用标准。 个人档案项目个人档案的项目,可从A身体、B身份、C能力、D职业、E品行、F踪迹、G权益、H通信的八大部分来设置。 A、身体 ◆ 身体标识 1、身份号:这是档案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定身份标识,由档案站在为档案人建立档案时编制,除了应当保持终身不变外,还应当具有全球唯一性、通用性。本书以地址码为基础所编制的个人组织身份号,正是为此要求而专门设计的。 2、姓名:是档案人法定辅助身份标识,便于称呼与记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续传统习惯,经一定法律程序也可以更名。 3、匿名号:为个人组织向所辖档案站注册匿名交往的号码。 4、数字证书:序号、用途、状态、公钥、起始时间、终止时间、版本、签名算法、……等。 ● 人身生物特征参数:用于档案人的实人身份识别。 为了降低风险,存入档案的人身生物特征参数,除相片难以实现外,其它数据应当给予尽最大程度保密,包括档案人本人,档案人本人也不可查寻。 5、相片;6、指纹;7、眼虹膜;8、声音;9、DNA标记; ● 身体状况 10、出生记录:生母,出生日期,性别、体重、身长、胸围……等身体状况数据,以及接生人和接生情况。 11、体检记录;12、诊疗记录。 身体状况的数据,是档案人保健、就医、就业、保险等活动中所需的重要数据。同时,也是医学研究、传染疾病控制等不可缺少的数据,将大众的医学数据汇集在一起研究,更易摸索出医学规律。受益的,也是大众。当然,这种利用,应当是匿名使用,以确保不侵犯个人的隐私。 匿名使用,如果将档案数据的真实身份号与姓名隐匿,他人就无法将该数据与具体的个人或组织相联系,也就不可能对该数据人产生任何的影响,包括不利的影响,因而也就不存在侵犯数据人的隐密。这是档案数据合理利用的一个重要理念。 B、身份:即档案人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权利(力)。 1、国籍 2、区籍:为档案人常住地所属行政管理区。 区籍,起着替代传统户口部分功能的作用。但传统户口,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后,将完全被个人档案所替代,且功能有质的跃变,已不仅仅是传统那种主要用于治安管理的属性了。更重要的,是作为个人组织安全、和谐、高效地进行各种交往的基础。 3、民族: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民族的界限已越来越削弱,大有经济无界限、文明无界限之趋势。民族,更多的是处在历史、人文、习惯、情感之层面,无聊多于实用。且还常常被政治家所利用,作为扇动某种企图的政治筹码。但作为社会管理基础性软件设施,法律之基础,还是不可缺少“民族”这一项目,至少在需要时有可取、可证之处。 4、参加党派与团体:所参加党派或团体的身份号与名称,加入时间、活动情况、退出时间等数据。 5、信奉宗教:所信仰的宗教及其相关资料。由档案人自主决定记载与公示。 自由信教,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认可的,可由档案人自主决定记载。如果档案人对所信仰的宗教是虔诚的、合法的,自然就会主动记载,并公示于世人。 6、近亲属:(继、养)父母、(继、养)兄弟姐妹、(继、养)子女,及其种类、身份号、姓名、生死状况。 7、配偶:婚姻状态、配偶身份号和姓名、结婚日期、离婚(或配偶死亡)日期、相关法律文书。 8、被监护人:为档案人子女以外被监护的个人及其相关法律文书。 9、监护人:为档案人接受父母以外监护的个人及其相关法律文书。 10、职务数字证书:为被档案人聘用各职务人的职务数字证书的数据。包括各职务人的职务号、职务、职权、职务人、期限、时段、有效状态、特别授权事项、数字签名公钥、职务数字证书序列号等数据。 11、职务号:标识聘用人聘用档案人之职务数字证书的代码。 12、委托:被档案人委托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号及其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委托书序列号、时限、有效状态等数据。其中,档案人可随时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 13、受托:委托档案人办理事项的个人或组织及其授权委托书序列号。 在受托人的代理活动中,如果需要,受托人可凭授权委托书序列号的引导,以本人的数字证书通过身份验证,进入委托人的“委托”项目中(因为在委托人档案的该项目中,已写入了受托人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即可导出有委托人数字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出示给相对人。当然,如果该委托书已被撤消,就不可能被导出,从而实现委托人控制授权委托书。 14、聘护律师事务所:为档案人长期聘请保护自己人身权的律师事务所。其内容为律师事务所身份号和名称、指定律师身份号和姓名、委托合同、授权事项等。 此项目由档案人自主决定记载与公开。 当档案人的人身受到非法侵害时,虽然近亲属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帮助权利,但帮助的义务却只停留在道德、情感之层面,且能力也有限。而聘护律师事务所是长期受聘于档案人,专门从事保护个人人身权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这无异于给档案人投了一份法律保险。 如果将此项目记载于档案中,当档案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或被公权限制人身自由时,特别是在无法自救时,聘护律师事务所有权、也有义务挺身而出提供法律救助;同时,限制档案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构,能够、也有义务告知档案人的聘护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定律师;还有,知情人或相关人也可循此项公开的数据告知档案人的聘护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定律师(也可规定告知人可得到一定的酬金)。 当然,这有赖于另外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产生, 并且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例如,身为律师的张三,有一胞弟张四,独自在相隔上千公里的A城市工作,刚毕业不久,血气方刚,也缺乏社会经验。
有一天,张三突然联系不上弟弟,等了两天也毫无结果。
张三着急了,就急忙坐飞机赶到弟弟住处,可首先发现的,是弟弟的住处连门都没锁,接着又看到桌子的剩菜剩饭都已发霉了,估计已有二三天没回了。
张三更急了,赶紧报警。但却毫无结果。
过了3天,张三从弟弟的工作单位了解到,在张四失踪前的一天,有一个女孩曾打电话过给张四。
张三遂通过其来电显示联系上这位女孩。
这位女孩哭诉说,她与张四刚认识不久,有一次一起走在路上时,遇上一直在追求她的李五,李五看到张四和她手拉手地走在一起时,就丈着己方有3人的强势,冲着张四打,谁知张四用同一招术,将对方3人的右手都搞脱臼,使他们落荒而逃。但李四的父亲是当地法院一个不小的官,张四可能是被法院抓走了。她也到法院查过,但毫无结果。
张三告知派出所,派出所无奈地说,法院的事,他们查不了。
后来,张三通过一个同学,七拐八拐地从看守所了解到,是被B法院抓进看守所的。
张三找到B法院,请求会见其弟弟,但B法院却说:凭什么?凭律师身份,请出示委托书;凭近亲属身份,请出示证明。
天哪,见不到人,怎么会有委托书?这岂不是进入一个死循环?(类似这样的死循环,包括在公安方面的,笔者就曾在实务中遇到过多次。)并且,他们兄弟俩的户口早就不再一起了,谁也证明不了。难道还要作DNA检测?见不到人,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
张三找到政法委,政法委言,他们的要求并不违法呀,如果毫无关系的人都要求会见,那岂不乱套了?最后,张四,在没有律师帮助之下,在被羁押12天的压力之下,在没通知张三到场的情况之下,在开庭时,接受了对方提出赔偿5万元的要求,调解结案,然后才被释放。
调解书,张四签字生效,张四、张三再也无力挽回,要推翻该调解书,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程序性文件,法院都有了,什么伤情鉴定、逮捕通知书,告知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庭通知……等都有,都给了张四签收,可就是无法通知其哥哥张三,并且法院也有理由推说通知不到近亲属。 本例,只是笔者在律师实务遇到的缩影。 显然,这是一种制度性的缺陷。 在上例中,如果有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近亲属”数据,要证明张三与张四的近亲属关系,就自然很简单。如果有聘护律师事务所制度及其数据,法院在逮捕张四时,没有通知其聘护律师事务所,就是程序违法,就可以推翻该调解书。 C、能力:即完成各种任务的能量。 能力,是以劳动力为主要利益标的之利益交往不可缺少的一项数据。就像我们现在的招应聘,总是少不了毕业证、资格证之类的证书。当然,其中也不乏假冒伪劣、沽名钓誉。但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是真是假,由网络验证;是强是弱,也应当有一个科学评价体系。 在成为某组织成员时,也是评价该组织实力的组成部分。 我们的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从资本经济,开始走向知本经济。社会对个人能力的需求,也从知识型,开始走向开拓型 。 知识型,只限于学习既有的知识,只限于“以前怎么做”、“他人怎么做”,亦步亦趋,只能停留在过去、当前的水平,或跟在他人背后吃剩的。要是连最基本的知识都没有,也许到最后连残茶剩饭都没得了,或骗,或抢,或靠救济。 而开拓型,则在掌握既有知识的根本性原理的基础上,独到地确定“这件事情应该怎样做”。有自己的个性和创新,走在时代的前头,独领风骚,决定着个体、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 但个人能力评价,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属人力资源学科研究的范畴。社会需求,是能力评价体系的实质性内容和目标。最关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种需求的定量能力评价体系,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通过测试或考核 ,可信地定量评价一个人的能力状况。 定量评价个人能力,无疑是一种质的飞跃,从而走进一番新的广阔天地。人们可以充分利用数学之成果,科学地研究在数学规律中蕴含的人力资源开发、使用、配置等规律。诸如用数理统计等数学的手段,定量评价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定量评价机关企业等组织的实力……等等,从而为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档案人自己也可以合理定位。 笔者初步构想,个人能力评价体系至少要有体能、知识能力、操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能力……等方面等方面组成,但其中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组织协调能力、情感能力,操作难度大,许多只能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考察。当然,学历、学位、成功案例、技术奖励、技术过失也能在一程度上体现出个人的能力。但未必能准确、均衡和充分。 1、体能:为人的身体完成各种动作的最大能量。 这不仅仅是一项运动员的指标,其他许多的职业对体能都有一定要求,即使有些职业对体能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能维持正常生活即可。但生命在于运动,体能大多都的通过体育锻炼取得和维持。在这过程中,不仅有利于健康,磨练人的意志,还可使人保持一种昂扬的心理状态,是从事各种职业的基础。 因此,这是从业能力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当今,中国的教育界已有所醒悟,许多大学把体育项目作为必考项目,体育不及格,同样不能毕业。 2、知识能力:所掌握的知识量。 3、操作能力:实际完成特定事务的能力。有极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4、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等逻辑思维能力。 5、组织协调能力:组织、沟通、协调多人共同完成各种任务的能力。 6、情绪能力:为追求某种目标,对情绪的理性控制能力。 这是一项很容易被忽视的能力,但人们的任何行为都是在某种情绪支配下作出的。但人生的许多目标并非是立竿见影,是要付出努力和艰辛的,只有吃得苦中苦,持之以恒地追求,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众多的成功人士,除机遇与才智外,都是有着过人的执著。 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 D、从业 1、许可执业权: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的职业及其批准书,以及有效状态。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 2、许可经营权: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经营的项目与范围及其批准书,以及有效状态。 3、许可生产权: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生产的产品,以及有效状态。 4、从业记录;5、业内评价;6、基准分类信息。 E、品行:为档案人已施行为的品质,主要为不良记录。 品行,在中国传统的观念和语境中,更多的,是人之道德思想成份。 但是,人的思想极其复杂,又隐藏于各自的内心,他人难以了然,几乎是一只黑箱,捉摸不透。虽然,在我们的现实中,常会有媒体或个人评说,某人的道德思想如何如何,但任何对人的思想定论,都少不了空洞和虚伪之成份,苍白而无力。什么“政治觉悟”,更是自欺欺人的话语。在现实中,就不乏被誉为高尚人物却在暗地里行龌龊之为 。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善恶两面,龌龊之念头人人皆有,只是或多、或少罢了。善行、恶行,只是一个人在此时、或彼时,于某种环境之下,善与恶的主观色彩交锋,作出行为于外界、于他人的结果。现实中,有人的某一恶行,往往就是在于那么一念之差,可就这“一念之差”,却给社会带来危害,是社会所不可容忍的。 行为,是导致社会危害的根本原因。即使一个人的思想再可恶、肮脏、龌龊,只要他是紧锁于内心,并不付褚行为为害于社会,依然是一个无可非议的人。 因此,作为社会秩序管理的一种基础性手段——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大可不必,也无法涉足个人的思想领域,只要关注个人的行为就已足够。 因此,在本书里,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品行的概念与内容,剔除其思想成份,只限于行为的范畴,即定义为: 品行,是个人或组织已施行为的品质。 究其一个人的品行,不外乎于:善行;良行;恶行。 良行,是人类和睦共处、实现各自利益、推进社会共同发展的正常主流行为。社会,也正是在这种行为的推动下,浩浩荡荡走向文明的世界。 显然,良行是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行为,数量极大,难以操作;就是记下了,也难以查看,并且也因良行几乎不影响交往各方的利益,而没有必要查看。 因此,良行,就像一个健康的人无需打针吃药一样,就没有必要包括进个人档案的“品行记录”内容之中了。 至于善行,追求的,是高于物欲之上的精神利益,在充满物欲的世界里,就显得十分突出而高尚。若将其记于档案予以认可,无疑是给以一种荣誉,实现精神上的追求。同时,也可为档案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正因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就变了调,更多的是沽名钓誉,或者是用于政治上的企图,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结果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反而被人用于善行之相反的恶性利益,如果还没有足以防止被滥用的具体操作方法,还是不把“善行”列入个人档案的内容为好。 但恶行,则与相反,是损害社会文明的毒瘤,是法律要予以抑制和铲除的行为,是人类社会管理“法律管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架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 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将恶行记录于档案,从保护隐私的角度上说,其记录虽然对外人是保密的,但在许多的交往中,双方都会在意对方的品行,特别是一个人的不良记录,以至于在进行一些较为重要的交易(含招应聘等双方法律行为)前,要以出示档案中的品行记录为前提,否则就可能失去交易的机会。出示了,若无恶行记录,对方放心,促成交易。若有恶行,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是无法隐瞒的,就很有可能失去交易机会,或者只能降低交易价。这无疑威慑世人不敢越雷池一步,有过经历之人,更是不敢再为了,若是再为,记录会更多,失去的更是越来越多,本想以恶行走捷径得利,可失去的,要比得到的还要多,甚至可能连自由或生命都失去,何苦又为之。同时,若与已知有恶行之人交易,也会引起注意和防范,从而防止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档案中的“品行”,只需记录档案人的“恶行”,就已足够了。并且,在人类的长期文明进程中,也有了较为完善的方法。 恶行记录,只记载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定论的恶行。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失信行为、恶意纠缠诉讼,拒不执行法律裁判、重大违纪处分、通信品行等级等。这在实际中是可操作的。 1、刑事处罚; 2、行政处罚; 3、欺诈行为:是指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档案人在交往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4、失信行为:是指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档案人在社会活动中,不履行自己承诺的行为。 5、恶意纠缠诉讼:是指明知无合法的法律事由,却起诉他人;或者提出明显过分的要求而妨碍和解;或者拖延与对抗他人的合法请求。 对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心中是最清楚的。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使是开始有所模糊,但许多也可在主动行驶某种诉权前,通过法律咨询知晓。也即许多案件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的内心来说,是可以搞清楚的。 然而,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在未对实体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之前,根本不可能确定案件的真实事实,从而也就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在实体上真实的权利义务。 面对这种不确定状况,法律为了平等地维护各方的实体权利,只能在程序上给各方以平等的诉讼权利。 因此,法院对于任何诉权,只能一概地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就给以支持。 于是,有的人为了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就利用这一点,置真实于不顾,非诚实地行驶诉权。也即:明知无合法的法律事由,却起诉他人;或者抓住对方的一点过错,提出明显过分的诉求,甚至近乎于敲诈,致使对方无法在合法的限度内与其和解;或者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对方的诉讼,甚至还在诉讼中行使与其真实事实不相称的诉权,拖延与对抗他人的合法诉求。 总之,恶意纠缠的诉讼,损害了对方的利益。 当然,这并非是法院有意纵容,法院只能做到程序上的平等,只能以平等的程序维护平等的实体权利。 当法院通过诉讼的各方举证对抗,查证出案件的法律之事实,再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到裁判生效,谁是谁非,就有了定论,是否恶意纠缠诉讼,也就可以作出判定,并且也可由法院一并作出“恶意纠缠诉讼”之裁判。 6、拒不执行法律裁判:是指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间拒不执行经法定机构认定的法律义务。也即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依法具有强制力的已决法律义务。 该行为,只要义务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被批准,即可认定,并由法院向档案站提交写入义务人档案;何时得到执行,再行写入,其强制执行情况也能说明一个人的品行。 当然,即使是生效的裁判,也是有可能有错误的时候,但这应当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该裁判的后话了。否则,永远也无休止。
以上三种恶行品行都是属于一个人诚信方面品质。 诚信,诚实信用也。 显然,恶意纠缠诉讼,是一种非诚实的行为。而失信行为与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则应是一种非信用的行为,连已决的法律义务都不执行,也就无所谓信用了。 无疑,一个人的非诚信的品质,就可以由此而被客观化、可信化、法律化,将其记录在案,于档案人以不利益之影响,至少可以震慑本人或他人再为,从而以唤起民众的诚信。同时也可节约诉讼资源。 7、重大违纪处分:是档案人因严重违反所属组织纪律而被处分的事实。但在处分时、记入档案前,必须给本人以充分的司法或准司法申辩程序,除非本人放弃。 当然,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原则之一就是凡是写入档案的,就不能消除,只能再写入变更之事实。因此,当原处罚、判决被依法变更时,只能写入变更的事实,但不能消除原记录。 档案人在自主向他人写入出示恶行记录时,可以根据需要出示该项目的支项目,如“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选定后,该支项目的所有记录只能全部被显示,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不能隐瞒之效果。 必须强调的,任何组织的恶行,也是由个人施行的,在判组织以恶行时,必须确定其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当然首当其冲,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其意志所能控制之外的他人所为。同时,组织的恶行除写入其组织档案外,也必须同时写入其责任人的个人档案。从而使组织的行为呈责任状态,防止个人以组织的名义施以恶行,尔后逃之夭夭,换成另一组织名义继续施以恶行。 当然,这一理念也应同样适用施行社会公共管理组织及其公务员,使全社会都呈一种责任状态。 8、通信品行等级:为档案人在通信过程中的品行。最先为最高等级,如果有恶意通信行为,如故意搔扰他人等,经过法定程序,将被降低通信品行等级,从而有可能被他人设定拒收,将自食其果。 F、踪迹 1、住所:为档案人合法占有居住场所的地址码。如自己所有、租住、借住、与亲属朋友合住的房屋的地址码。 2、踪迹:档案人的活动踪迹和档案人所有或共有的交通工具的踪迹。 3、出入境登记:出入境状态、离境时间与地点、入境时间与地点、出入境批准书、档案转向码。 基于网络数据库的操作使用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其档案数据的主存放位置,自建立档案后,就没有必要改变,没有必要将档案随着人的迁移而调来调去,无论档案人处于何处,都可一直存放在最初为档案人编制身份号的档案站,都不影响操作使用效果,也即可以一直存放在个人组织身份号中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 为此,个人组织身份号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可以直接作为所有档案数据活动的指向,从而可以减少专门设立一个数据活动指向的环节,特别是对于全球的数据活动来说,尤为重要,可以不像域名管理那样需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对全球数据活动进行统一解析和指向。 也就是说,个人组织身份号中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是直接作为档案数据活动指向的最佳选择。 但是,如果档案人出国活动或改变国籍时,如果再继续保持前述的数据指向,属地国就无法对在本国活动的个人组织行,使属地档案数据管辖权,难以被一个主权国家所接受,除非具有外交豁免权。 为此,就需要在档案项目中设定“档案转向码”,以实现属地国的实现属地档案数据管辖权,其具体作用与过程如下: ① 通常,当某个人或某组织授权人需要前往某一国家时,首先需要获得该国家的入境签证;签证时,签证国当然会要求签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档案数据;如果批准签证,就可在所提供档案数据的基础上,为签证人建立“入境档案”,并编制“档案转向码”为其档案标识;其编制方法与身份号的编制方法相同,但所含地址码,最好是该国指定统一管理入境档案的档案站地址码以便分类管理;然后,将该“档案转向码”连同批准书一起,发给签证申请人及其身份号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由档案站写入签证申请人的档案,并据此出入境。当然,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情况下,这所有的过程与内容,在互联网上简单操作,即可完成。 ② 当档案人在入境时,通过实人身份验证后,主档案中的“出入境状态”即为“出境”状态,而入境国为档案人建立的“入境档案”则为“入境”状态;此后,基于入境国行使管辖权所确定数据项目的数据活动,就通过“档案转向码”转向“入境档案”,其档案人的社会活动标识,依然是身份号。 ③ 当档案人回国时,本国也当然会要求将其“入境档案”中特定的项目数据复制给本国档案,这因档案人依然入境档案的权利人,该复制是可操作的,并且基于档案人的利益,也是需要的;其本国档案中的“出入境状态”即为“入境”状态;其所有数据活动也即恢复原状。 ④ 如果档案人出国后,加入了入境国的国籍,基于新国籍国的要求,以及档案人的利益,通常需要把原国籍档案数据全部复制到“入境档案”;此后,原国籍档案中的“国籍”状态,即为某外国状态,而非本国;于此开始,虽然档案人依然还是以其未改变的身份号进行数据活动,但在身份号所标识档案中的“档案转向码”作用下,所有的数据活动都转向其“档案转向码”所标识的“入境档案”。当然,如果需要、愿意、允许,也可以将其身份号变更,其变更的号码即为“档案转向标识”,档案人即可以新的身份号实施各种数据活动。 当然,上述的内容必然要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以及法律上、技术上的细节,展开叙述的篇幅较大,就不在赘述了。 G、权益 1、货币:包括货币的收支及其对价物与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存款银行等。 2、固定资产:包括来源、维护(含装饰、改进等)记录、权利(即共有、出租、抵押等情况)状态。 3、动产:包括来源、维护(含装饰、改进等)记录、权利(即共有、出租、抵押等情况)状态。 4、债权:包括实物债权与货币债权。 5、债务:包括实物债务与货币债务。 6、知识产权:包括来源、改进、权利状况等。同时,如果档案人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写入自己档案的该项目,即为拥有该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除非此前该作品已有他人在本人的档案中存证。 7、股权及其份额。 8、合伙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货币、财产、债权、债务。 9、独资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在独资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货币、财产、债权、债务。 H、通信 1、公文电子信箱:为档案人接受公文送达的法定电子信箱,其地址即为档案站的身份号。 任何邮件,只有经过档案站认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文,才能投入该信箱。任何投入该信箱的公文,只要期满法律规定的时间,即发生该公文送达本人的法律效力。因此,档案人应当自行设定邮件到达通知方式。如短信、电话、传真、信件通知等,或者由他人、档案站代为通知等。 同时,只要该信箱收到公文,即自动向发件人发出回执。 2、通信链接:即为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链接档案人可信通信的数据。 3、通信首页;4、通信数字证书; 5、通信位置:即档案人及其职务人在通信登录时在互联网所处的位置,如果是动态变化的,也随时写入。 组织档案项目组织:是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户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因此,组织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只有经过法律的认可,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才能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 个人,是以生物个体“出生”之法律事实成为法律主体;而组织,则是以合法成立或设立,并登记注册,才能成为法律的主体;否则,即使是以多人组成较为固定的集体活动,充其量也只能是野山野地之伙,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也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其法律上的不利益责任,则以其行为人及其所起的作用承担。 依组织的属性,组织类别可分为三类:①国家机构性组织;②非赢利宗旨性组织;③营利性组织。 组织档案的项目也同样可从A身份、B身份、C能力、D从业、E品行、F踪迹、G权益、H通信的八大部分来设置。 注意:组织档案项目的许多数据是该组织成员的数理统计的结果,如C1的“体能”,就应当是该组织中各成员体能的各项数理统计参数。 A、身份 1、身份号:为该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定身份标识。 各种分支、派出机构性组织,均独立编制身份号,至于总机构性组织与分支、派出机构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则以其名称区分和档案内“身份”项目记载。 2、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必须具有全球唯一性,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3、组建人:即为组构档案人的人员或组织。如股东、发起人、上级组织、创始人、领导人等。 4、组建事由:即组构档案人的具体事由。如组成有限公司的事由为股东、发起人的申请,组成国务院的事由为《宪法》的规定,组成某党派组织为创始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等。 5、管理机构;6、所有组成人员;7、批准书;8、成立日期 B、身份 1、国籍;2、区籍;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号及其身份识别的相关应当公开的档案数据链接。 4、职务数字证书;5、委托;6、受托。 C、能力:是指组织完成各种任务的能量,由组织中人与物的能力构成。其中人的能力为组织成员个人能力的数理统计结果。 1、体能;2、知识能力;3、操作能力;4、逻辑思维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情绪能力;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13、生产条件;14、经营条件。 D、从业 1、许可经营权: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经营的项目与范围及其批准书,以及有效状态。 2、许可生产权: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批准或核准生产的产品,以及有效状态。 3、从业记录;4、业内评价;5、基准分类信息 E、品行:1、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3、欺诈行为;4、失信行为;5、恶意纠缠诉讼;6、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7、重大违纪;8、通信品行等级。
F、踪迹
1、住所: 2、踪迹:为该组织的各职务人职务行为的踪迹,以及该组织所有或共有交通工具的踪迹。 G、权益 1、货币:包括货币的收支及其对价物与具体权利义务,以及存款银行。 2、固定资产:包括来源、维护(含装饰、改进等)记录、权利(即共有、出租、抵押等情况)状态。 3、动产:包括来源、维护(含装饰、改进等)记录、权利(即共有、出租、抵押等情况)状态。 4、债权:包括实物债权与货币债权。 5、债务:包括实物债务与货币债务。 6、知识产权:包括来源、改进、权利状况等。 7、股权及其份额。 H、通信:1、公文电子信箱;2、通信链接;3、通信首页;4、通信位置。 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就是基于利用互联网构建个人组织安全、和谐、高效全球交往体系的目标,确保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完整、真实、可信、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是该制度的物质基础。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是能够存储全国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及其所存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统一体,是硬件、软件、内容的统一体,由全国各地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共同构成。 有了该档案数据库,就可实现只要互联网能够到达的地方,包括国内国外,都可依照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对其数据进行操作与控制,从而为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能。 ◆ 安全性 首先,该档案数据库的硬件、软件、内容至少应当是安全的。最根本的,是数据不能被改写和消失。 硬件的安全:也即确保档案数据存储体的不被毁坏,主要是防止人为性、灾害性、质量性对存储体的毁坏。如果把数据库设备安放在地下或山洞、且具有较高防护、保密与保安等级的建筑物内,并严把硬件设备的质量与维护,以及对数据在异地作以多个备份,也就不难解决了。 对于软件与内容的安全,主要是防止病毒的侵袭和非法写入与访问的破坏行为。 就目前来说,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病毒在不断变化,杀毒软件在不断升级,操作系统在不断补漏,其安全性一直处在矛与盾的较量过程,令许多人有“防不胜防”之感觉、之担忧。 但是,如果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各个人组织都具有与其身份号绑定的数字签名数据,基于数字签名身份验证的可靠性,以此为基础,设定可信计算机和安全数据库的防护门,可以从根本上阻止非授权访问与操作,即使是授权人非法操作,也可有案可查予以惩处,从而做到技术控制和人为控制双管齐下,与目前的状况相比,其安全性将有质的飞跃。 并且,档案数据本来就是“一旦写入就不允许被改写和删除”,如果选择在物理性质上就“只能写入,但不能改写和删除”的数据库存储介质,以及在网络上作以备份,则可从根本上消除被破坏者改写与删除的灾难性危害。 再者,由于任何写入档案的数据,都必须经过特定人员(即档案官)数字签名,利用该性质设立防火墙,即可消除之被病毒非法写入之危险。 应当说,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基于多重的防护,已足以保障档案数据库的安全。 ◆ 可信性 同时,通过该档案数据库所进行数据活动的可信性,则是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目的——构建现代安全、高效全球交往体系的关键。 首先,必须确保写入档案数据库的数据是真实的,然后就是数据库系统所进行的数据活动必须是能够可靠地传递这种真实。 后者,属技术范畴,有了“数字签名”这一核心技术,就可迎刃而解,无需多言。 而前者,则属人之行为的范畴,活得很。特别是在当前弄虚作假之风盛行的社会里,要使人们走在“真实”之轨道上,着实有点难。 不过,人是自私的,作假无非是为了私利;如果建立某种机制,使得作假者失去的,远远多于得到的,一个有理智的人,同样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就不可能会去作假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同样是人的自私性所作用,只要善于利用,是完全可以使人们跳出弄虚作假之陋习。 最关键的,就是使写入档案数据库的每一数据项,都经数据责任人数字签名,如果失真,就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从而形成数据责任追究制。 当然,数据责任人即为档案数据采集或决定的人,以及能够对数据真实性产生作用的行为人。并且,该责任人应当是具体作出该行为的自然人。如体检记录,是医院具体实施体检行为的医师为该数据的采集人,由该医师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只要知道其身份号,责任人就无法逃逸。从而使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呈现一种有效的责任状态。作假者,必自毙。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要法律支持,技术上是可以达到的。 同时,设立数据审核制度,对凡是要写入档案数据库归位存储的数据,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人员进行审核合格后再数字签名写入,在档案数据库的写入关口前筑起一道确保数据真实的“防火墙”。 对此,可将其中的审核人定义为“档案官”,由法律授权其行使档案数据的审核权,同时并授权行使档案数据的其它相关权力,即—— 档案官档案官:为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的审核、写入、查阅、出证的直接操作人员。 无疑,档案官对审核关口把关是否严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档案数据的真实性。若能及时剔除伪数据,不仅可以保住入口数据的真实,还可震慑试图作假之人,抑制作假之行为,从而造就人人求真之社会风尚。 ◆ 形式审查 但是,许多的原始档案数据,并非是由档案官本人确定。如体检记录、学历、学位等。档案官对其真实性的审核只能限于形式审查,审查其形式要件是否真实和是否足以支持实质上的真实性。 并且,如果实现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其中的大部分数据,并不需要由档案人自己向档案官提供,而是由数据确定人在确定时直接通过互联网向档案站的档案官提供。如体检记录是由医师确定,并由医院提供。档案官对其真实性的审核只能限于提供该数据的主体是否合格,并检验其数字签名是否真实,其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则由数据的确定人负责,如体检记录,由医师确定并负责,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档案官对档案数据真实性的审核作用是有限的,一般只能限于形式审查。 ◆ 实质审核 不过,许多档案数据,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或有其特定的属性,包括与本人的其它项目数据的关联,或与他人的档案数据的关联。利用该关联与其属性,从实质上进行审核,就有可能审核出伪数据的破绽,从而剔除伪数据,并追究作假人的数据责任。例如,某人拥有某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那该大学就应当有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士学位授予的记录。否则,就有疑点。 这种鉴伪工作,应当是档案官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要求档案官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即建立在较为丰富科学知识底蕴之上的逻辑分析力与判断力。这也正是要求档案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力的关键所在。 档案官对于各类数据或事项的审核,可实行“案例原则”审核。也即:对于无案例可循的新类型数据或事例,先由承办档案官按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操作,并向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学术造诣高档案官组成的国家档案审核案例委员会提交实际操作方案,由其讨论决定该案例的标准操作方案,供该国全体档案官遵循。如果该案例最先承办档案官的操作方案与标准操作方案偏差较大的,在分清“诚信不当”与“技术失误”过错类型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并对偏差操作结果予以纠正或赔偿。当然,“技术失误”与“诚信不当”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技术失误是档案官在从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职业风险,如果需要对偏差结果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应当考虑该赔偿额的一定比例从职业风险基金中予以支出,也有利于档案官创新的勇气。至于“诚信不当”则另当别论。 ◆ 素质要求 至少要求档案官具有: 1、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三级以上计算机等级;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职务忠诚 鉴伪工作,是介于能为与不能为、为与不为之间,全在档案官的用心。能为与不能为,也只有档案官心中明白。因此,档案官对职务的忠诚尤为重要。 同时,档案官的有些不当行为,并非容易被察觉,如泄露档案人的隐密、故意拖延等,为与不为,在于档案官的忠诚。也即对职务工作的履行与职务纪律的遵守,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和可见的行为,更应当注重实质与实际。 忠诚,是一个人的主观世界,最多只能评价过去,难以预料将来。只有利用人的自私性,采取某种措施,抑恶扬良促善,使得行为人在理性的意志力作用下,即使在不易被察觉情况下,也能忠一不二。 ● 高薪养廉 也许,高薪养廉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人是自私的,从事某种职业,无非就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要使档案官们忠诚于职务,并自愿将其作为终身职业来追求,至少应当给以与其职务素质要求、品行要求等相称的待遇。 若按前述的素质要求,档案官应当是社会人群中的佼佼者,至少应当给以社会收入阶层中等偏上的生活待遇。就目前来说,年薪至少也得在8万以上。 使其与同等能力人群相比较不至于感到失落,不至于为消除差别而铤而走险。 但是,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并且本能恶性与懒惰,如果没有严格的制约,严明的纪律与严格的惩罚,即使是再高的待遇,也是无济于事的。 因此,在给以高薪的同时,给以严格的惩戒也是必需的。 并且,同样是基于人的自私性,对忠于职务较为突出的人给以适当的奖励也是必不可少的。 ● 奖惩 奖励,应当主要针对档案官对伪数据的甄别,特别是在与伪数据的较量过程中,基于能力与忠诚,在甄别伪数据上有新的突破。 其奖励方式,在已经实行高薪的情况下,以精神奖励也许更为合适,给档案官所取得的功绩及其能力与忠诚,以肯定性的评价,如授予某种级别的荣誉称呼等,以满足人之精神利益。但也并非是单纯的,精神上的奖励也可辅以物质待遇,在当代物欲横流的世俗视角中,其精神奖励也应变得有价值,从而提高其精神奖励的含金量。 惩戒,则应当主要针对档案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数据失真、过失或故意泄露档案人的隐密和怠于为公众数据服务,也以精神惩罚为主,对其能力与品行以否定性评价,并影响其物质待遇。 同时,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 职务赔偿 职务赔偿:即档案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职务要求的过错而成他人损失的,由档案官直接赔偿,其所在机构(即档案站)承担连带责任。 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此类的赔偿,通常是由其所在机构赔偿,对于属于国家机构的档案站,则属国家赔偿。虽然在国家赔偿法中也规定了对过错人的追偿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是不了了之,有其名,无其实。 实际上,国家赔偿的费用是公众纳税人共同的钱。而档案官的过错,绝大部分都是档案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所为,或是档案官的懒惰所造成的过失,并且不是都能被发现。如果没发现,公众纳税人受害,过错人受益。发现了,如果再不追偿,仍要纳税人无过错买单,显然是不合理,并且也不利于遏止档案官的过错。 但是,如果档案官无赔偿能力,该赔偿就无法实现。 为此,就有必要建立职务赔偿责任保险制度。 ◆ 职务赔偿责任保险 职务赔偿责任保险:即以档案官职务过错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保险金余额纳入养老金给付。也许现在的各保险公司没有这样的险种,但若需要,将来肯定是会有的。 如果规定:“档案官必须参加职务赔偿责任保险,其保险金余额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值。”这既可以使公众纳税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又可以使被档案官因职务过错造成的损失得以实现赔偿。同时,如果在任职期间过错越少,其保险金余额也就越多,那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也将是越多,是一笔很诱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基于人的自私性,也就不会轻易冒险了。从而促使档案官谨慎从事,忠心耿耿,此乃应是一种良策。 也许,该设想也适用于国家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在其它种类组织或个人授意之下工作的职务工作人员。 档案站档案站:由场所、设备、人员共同组成,承载着档案官完成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和档案数据的审核、录入、查询、出证,也是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工作机构。 各档案站标识,即身份号,为各档案站对公众服务场所所在地的一、二级地址码,如某档案站服务大楼为的地址码为@80323a38360b39181c,其身份号为*8032.3836.3#。最后一位数值是校验码,是前面8位无校验位地址码数值之和的个位数。
在功能上,档案站是将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与公众相连、为公众提供数据服务的直视窗口,需要在一个国家的各地按一定的区域间隔设立。 “方便”与“经济”,则应当是确定各档案站区域间隔及其地址的基本原则。 各档案站的布局,至少应当使各处的居民,搭乘公共交通到最近的档案站办事的最长时间,不超过在一日内早出晚归,并选在交通较为汇集的位置,可以参照现有的市、区、县的行政区划,但也不必受此限制。 如果有必要,档案站可设立派出机构档案分站,以给各档案人提供便利的数据服务。 作为向公众服务的窗口的档案站,其服务场所的装饰基色与格调,以及服务台及其功能的设置,操作程序等,如果做到全国、甚至全世界统一,并在法律上给以专一性的保护,使公众只要熟悉其一,就可知道其二,也许可以更加方便公众和政府朝为公众服务之职能的转变。 在商业上,许多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连锁店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或许,这种理念也同样可以适用其它国家机构。
同时,为了使一国家内的档案数据的活动呈现着一种责任状态,应当将其所有区域都划分给各档案站管辖,即要确定各档案站的管辖区域。但这仅仅是基于档案站的职责而言,档案站要对辖区内所发生的、且依法应当归存于个人组织档案的数据,负有监控的责任;并细化给各个档案官具体负责,如果某档案官所负责的辖区失控,则由该档案官承担责任。 而个人组织,则可任意选择某档案站进行数据活动。不像法律诉讼那样,非得在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国家间存有协议,还可选择非本国档案站进行数据活动。这也正是互联网的优势与魅力所在。 同时,档案站,也是对档案官的工作、品行等事项管理的机构。 当然,面对一国家之内众多的档案站,还需在其之上再设立金字塔形结构的专门管理机构,即档案局。 档案局档案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管理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各档案站,包括对物与人的管理。 物,即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各档案站硬软件的建设、维护、研究与发展。 人,即以对档案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为中心的管理,并包括对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 这与现有的档案局在职能上有本质上的不同。 档案建立与数据新入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就是以个人组织档案完全替代户口、组织登记等,也即任何个人、组织只有具有个人组织档案,才能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特别是组织,更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只有建立了组织档案,确定其组织身份号,才能真正称为具有法律活动资格的组织。 因此,个人只要一出生,组织只要被批准设立或成立,就应当建立个人组织档案。 ◆ 个人档案建立 个人档案,个人自出生建立个人档案。其中,只要是以活体脱离母体的婴儿,哪怕只存活很短的时间,都应当是个人出生的法律事件,都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都应当建立个人档案。 为了保证个人档案建立的及时性,提供接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自然人出生记录仪。 该记录仪,能进行身份识别和采集人身生物特征参数,并能通过互联网与档案站相连。 当自然人出生时,即由接生医疗机构具有特定职业资格的接生人员,利用自然人出生记录仪,采集其人身生物特征参数,与经身份识别核对后的母亲身份号一同传到当地档案站,经档案官审核后,编排以身份号,录入其人身生物特征参数、母亲身份号,出生时间、以及身体状况等数据,即初步完成该出生人的个人档案建立。 至于父亲是谁,则以其母亲婚姻关系、或DNA检查等数据来认定,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是,也有不在医疗机构里出生的个人,这就要求出生人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的档案站办理。 ◆ 组织档案建立 组织档案,由批准设立或成立的机构,直接将相关的档案数据在传给档案站,经档案官审核后,给以编排身份号,即可建立组织档案。 当然,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最初过渡期,个人档案或组织档案的建立就有所不同,只能就已存在的个人或组织及其有证据证明的档案数据由档案官一一审核后而建立个人组织档案。 在这过渡期,应当注意防止重复建立档案。 ◆ 档案数据写入 档案的建立,只是一个开端。 接着的,就是写入不断产生与变化的档案数据。但就其性质而言,不存在以新替旧,只有将新的数据写入,不允许、也不能够有删除或改写操作,旧的数据依然留存。 当然,为了使得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与变化的档案数据及时、完整地归位写入档案,有必要在法律上给数据相关人以“数据责任”。 即:在社会活动中,任何个人或组织在确定出依法必须归存的档案数据时,应当及时向档案站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例如,医院的执业医师在体检、诊疗中,学校在教育培训中,企业在创业中,个人组织在交易中,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法院在审判中,……,等等,就应当及时向档案站提交所确定的,且依法必须归存的档案数据。当然,如果实现了可信通信,完全可以通过可信通信实时提交。 档案数据的使用首先—— 档案人,即个人组织档案的本人,是个人组织档案的权利主体。 这是档案数据使用的根本性原则。 由此而派生出: 档案人,是本人档案的隐密权人和使用权人。 即:档案人有权查阅和使用本人档案,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他人未经档案人授权或法定程序,不得查阅和使用。 当然,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包括档案人的利益,由社会共同利益代表人——国家机构,在共同利益的范围内,也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侵犯档案人隐密权的前提下,匿名或实名使用个人或组织的档案数据,如作统计、研究、征税、管理等用途,即行政使用,也是有必要的,并且也是档案数据的主要功能之一。 同时,如果出现了恶行损害事件,由国家机构,在损害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人或损害人的档案数据进行法律管制,即司法使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也当然,这两种的使用,都应当严格把关,以防被滥用。这一关口,如果由档案站的档案官以个人负责制的形式来把握,也许是最合适的。也即由档案官依法审查其使用的主体与范围,并执行相关的操作。 为此,就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 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或者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利益,经向档案站申请,由指定的档案官审查并负责,有关的国家机构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个人组织的档案数据。 以上这些,在技术上,也是可以予以相应保障的。 首先,在技术上可以做到,档案数据只有档案人与档案官才能打开查阅。 可以设定: 档案人,经由互联网登录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通过本人的身份验证后,方可打开本人档案操作,查阅数据,或者根据需要,选定档案的某一项目的数据,再通过可信通信发送给交往活动的相对人。 此时,相对人无论在何处,都可在自己的电脑上或掌机上收到档案人发来的档案数据;并且所收到的档案数据,是经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数字签名的,对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数据的信赖,也尽在这数字签名之中。只要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是真实的,那所收到的数据也就可信的。 而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的可信,也正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竭力追求的,在严格的控制体系作用下,不敢说是绝对可信,但至少也是最高的,是任何其它方式不可比拟的,已足以保护相对人的既有或将有的利益。 因此,可信,也就尽在相对人所收到的档案数据之中。 人们也就可以利用该社会可信之平台,安然无忌的进行各种交往。 若具有法律规定的行政使用、司法使用等非档案人使用的情形,则一律通过档案站的档案官依法审核与具体操作。 档案官对档案数据的任何操作,都必须先通过身份、职务、管辖的验证,方可打开所管辖的某一个人组织档案,才能实施该档案数据的具体操作,并由系统自动记录下所操作的内容、时间和人员,以及备案各种操作的相关事由与文件,从而使档案数据操作呈现一种责任状态。 前期运作对于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应当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取得一个较为完善的方案,才能开始立法程序与实施。 在前期,可以先研究一个具体方案,由最高立法机构(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某一个条件较好的城市先试行。 试行开始时,首先将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档案数据全部纳入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其它个人组织自愿纳入,最后扩展到在该城市居住的所有人都必须全部纳入。 诚然,一个追求本份、品味、更大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如果认识到可信通信的作用,当然会自愿主动纳入。随着该优势事实,在社会中被人们耳闻目睹而传播扩展,自愿的人也将会越来越多。当然,一个社会中的什么人都有,也肯定会有人不同认识的人,最后也只能为了一种社会的理性,全面强制实行了。 国际协作国际协作,是使得“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造就的现代交往体系,给人们带来的交往安全与生活便利,能够在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各个国家间实现各种国际性交往的决定性一环。 国际协作,包括立法协作与应用协作。 ◆ 立法协作 首先,在对该制度的立法研究中,进行广泛的国际性交流。 然后,在此基础上,就该制度中的技术环节,如地址码、身份号编制规则,档案数据操作规则等,达成一种技术共识之范本,或者形成统一的立法框架,以供各国在立法时参考使用,以确保该制度能够适应人们国际性交往的需求。 当然,最理想的,是在各个国家之间形成该制度的国际公约。 ◆ 应用协作 应用协作,就是使得一个国家在本国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所构架的可信通信平台,能够在不同法律制度的各个国家应用的协作。其中当然也包括由此而引起的司法活动的司法协作。 应用协作,最根本的,是各国间对档案数据、档案官职务行为的法律地位的相互认可。也即各国间对档案数据的可信性、档案官针对相对人所进行的数据活动的法律效果的认可。这是该制度应用于国际性交往的基础。 附:个人组织档案法(设计稿)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构建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全球交往体系,保护和促进个人组织对合法利益的追求,维护交往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将所有社会活动主体分类为个人、组织二种,合称个人组织。 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3条 本法所称的个人组织档案,是指个人组织能够充分支持互联网与法律促进高效交往、设定本人具体义务、记载本人具体权利、保护交往各方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集。 第4条 以具有全球唯一性和通用性的个人组织身份号为个人组织法定身份标识和档案标识,个人组织姓名或名称,为法定辅助身份标识。 第5条 除法律禁止匿名交往的活动外,个人组织可以以其已在档案站注册的匿名号为标识施行各种匿名交往活动,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其匿名号所标识的行为人。 第6条 以职务号标识的通信、电子签名所作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聘用人。 第7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以及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记录、查询、使用。 第8条 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必须坚持真实原则。因过错使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失真的个人组织,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9条 档案人,即个人组织档案本人,是档案的权利主体,享有档案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享有档案隐密权,受法律保护。 第10条 政府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技术,确保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及其活动的安全可靠与便利。 第二章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管理机构第11条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设立档案局,建立和管理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各地档案站。 档案站为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工作机构,直接承担个人组织档案的建立与档案数据的审核、录入、查询、出证,由档案局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实行档案局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管辖。 档案站所管辖区域由档案局确定,但档案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案站进行档案数据活动。 档案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即档案分局,协助管理档案站。 档案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即档案分站,为各档案人提供便利的数据服务。 第12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由全国各地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共同组成,用于存储全国所有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由档案官在各地档案站审核、建立和录入。 第13条 已录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不得改写和删除,个人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查询、使用该数据,所有数据活动应当有记录和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第14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档案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个人组织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15条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系统为所有档案人设立法定信箱,只接收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由档案官审核和送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送入法律文书期满3日视为送达,档案人应当为其法定信箱设定法律文书到达通知,并及时查阅。 第16条 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存有合法事由,一方可以向档案站申请向另一方法律文书送达,经档案官审核后,由档案官送入被送达人法定信箱。具体审核程序与方法,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档案官第17条 档案官是在档案站具体操作建立个人组织档案和审核、录入、查询、出证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工作人员。 第18条 担任档案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科以上学历; (二) 取得三级以上计算机等级; (三)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 年满28周岁,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 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档案官: (一) 曾故意犯罪或因赌博、吸毒、欺诈被行政处罚的; (二) 职务赔偿责任保险金余额不足50万元的; (三) 曾有逃避债务行为的; (四) 曾被开除公职的。 档案官必须参加职务赔偿责任保险。 第19条 实行档案官个人负责制,每个档案官独立完成每项操作,对其操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独立承担责任。 第20条 档案官应当忠于职守,应当尽最大可能审核所操作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和使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知悉的档案数据。 第21条 档案官为了核对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有权查阅相关的资料,相关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22条 档案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倍。 第四章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项目第23条 个人档案数据项目包括: A. 身份:1、身份号;2、姓名;3、匿名号;4、数字证书;5、相片;6、指纹;7、眼虹膜;8、声音;9、DNA标记;10、出生记录;11、体检记录;12、诊疗记录。 B. 身份:1、国籍;2、区籍;3、民族;4、参加党派与团体;5、信奉宗教;6、近亲属;7、婚姻状况;8、被监护人;9、监护人;10、职务数字证书;11、职务号;12、委托;13、受托;14、聘护律师事务所。 C. 能力:1、体能;2、知识能力;3、操作能力;4、逻辑思维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情绪能力;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 D. 从业: 1、许可执业权;2、许可经营权;3、许可生产权;4、从业记录;5、业内评价;6、基准分类信息。 E. 品行: 1、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3、欺诈行为;4、失信行为;5、恶意纠缠诉讼;6、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7、重大违纪;8、通信品行等级。 F. 踪迹:1、住所;2、踪迹;3、出入境登记。 G. 权益:1、货币;2、固定资产;3、动产;4、债权;5、债务;6、知识产权;7、股权及其份额;8、合伙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9、独资企业投资权及其份额。 H. 通信:1、法定信箱;2、通信链接;3、通信首页;4、通信数字证书;5、通信位置。 第24条 组织档案项目包括: A. 身份:1、身份号;2、名称;3、组建人;4、组建事由;5、管理机构;6、组成人员;7、批准书;8、成立日期。 B. 身份: 1、国籍;2、区籍;3法定代表人;4、职务数字证书;5、委托;6、受委。 C. 能力:1、体能;2、知识能力;3、操作能力;4、逻辑思维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情绪能力;7、学历;8、学位;9、执业资格;10、成功案例;11、技术奖励;12、技术过失;13、生产条件;14、经营条件;15、执业条件。 D. 从业:1、许可经营权;2、许可生产权 ;3、从业记录;3、业内评价;4、基准分类信息。 E. 品行:1、刑事处罚;2、行政处罚;3、欺诈行为;4、失信行为;5、恶意纠缠诉讼;6、拒不执行已决法律义务;7、重大违纪;8、通信品行等级。 F. 踪迹:1、住所;2、踪迹。 G. 权益:1、货币;2、固定资产;3、动产;4、债权;5、债务;6、知识产权;7、股权及其份额。 H. 通信:1、法定信箱;2、通信链接;3、通信首页;4、通信位置。 第25条 个人组织档案项目实施细则由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第五章 个人组织档案建立与数据录入、查询、使用和出证第26条 除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外,凡是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组织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项目与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建立个人组织档案。 第27条 个人组织档案实际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录入。 第28条 所有录入个人组织档案的数据应当有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第29条 个人组织档案不得重复建立。 第30条 个人组织档案自自然人出生和组织成立或设立起建立。 第31条 具有接生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由档案站配备自然人出生记录仪。 自然人在医疗机构活体出生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出生的当日,由法律批准的执业医师采集各项生物特征参数,及时提交给当地档案站建立个人档案。 自然人不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应当在30日内将出生人带到档案站建立个人档案。 第32条 组织在被批准成立或设立时,由批准机构将有关数据传入当地档案站建立组织档案。未建立的,组织不成立或设立无效。 第33条 任何个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确定、产生出本法所规定档案项目的数据时,应当及时向档案站提交归位存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任何个人组织在网络支付或网络收受货币时,应当归位存档其具体对价事由。 个人组织发现本人档案数据与实事不符时,应当及时提出予以更正。 第34条 各档案站建立基准分类信息网,任何个人组织可以向档案站申请发布能够向公众提供的、可以满足公众生活、学习、工作、生产、经营等各种需求的基准分类信息,经档案官审核后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免费发布,申请人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35条 任何个人组织向公众发布广告的,应当首先向档案站申请发布其基准分类信息,并不得超出其基准分类信息的范围。 第36条 为保障安全或其它需要,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场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当地档案站申请在各边境出入口、交通要道、重要场所、居民小区、交通工具安装踪迹仪,记录通过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特定物品,由档案站安装与维护,申请人管理。 第37条 向公众提供住宿与停泊交通工具的场所、提供客运服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安装踪迹仪。 第38条 凡是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能够方便记录踪迹的,都应当设置踪迹记录,由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执行。 第39条 踪迹仪应当设置法律黑白名单报警或提示,管理人在得到报警或提示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第40条 所有通过踪迹仪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特定物品应当接受身份识别与记录,所有记录的踪迹数据应当实时传送当地档案站归位存档,但不得向法律规定以外的个人组织传送。 第41条 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使用踪迹数据进行社会公共安全监控与管理,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42条 限制进入的场所,经向当地档案站申请准许后,可以在踪迹仪中设置允许通过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其踪迹数据可以在准许范围内被查询和使用,但必须在踪迹仪前明示准许查询、使用及其范围,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第43条 档案人有权查阅和使用本人档案数据,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他人未经档案人授权或法定程序,不得查阅和使用。 第44条 档案数据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隐密的项目外,档案人有权决定本人档案数据的公开状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被公开。 第45条 个人组织可以查询和合法使用他人正在公开的档案数据。 第46条 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利益,经向档案站申请,由档案官审查并负责,有关的国家机构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个人或组织的档案数据。 第47条 个人和组织应当谨慎保管好自己的私人密钥,不得转借和泄露,不慎泄露的,应当立即注销。因泄露私人密钥而被他人假冒进行的数据活动仍然有效,行为人与私人密钥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8条 如果档案人不具备档案数据操作能力或条件,可以到档案站委托档案官操作。 第49条 如果需要,档案人可以到档案站申请出具本人档案数据的书面证明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50条 故意伪造、泄露、非法使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应当赔偿损失;档案官处×——××万元罚金,并开除公职;其他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处×千元——××万元罚金,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其他人员处×千元——××万元罚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51条 对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失真、泄露、非法使用有过失责任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辞退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就可构建一种前所未有的通信方式——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 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交往,对于每一个人组织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最主要活动;其目的,都少不了对利益的追求;利益,是交往的核心;各个人组织交往活动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最主要内容,利益交往,是社会的核心。 最原始的,是在可对话的距离内直接对话交往。 有了文字后,就开始有了书信交往。 电话的发明,就有了电话交往。 互联网通信的出现,就有了互联网交往。 通信,也即书信、电话、互联网通信,延伸了人们的交往能力,人们可以借助通信,书信,电话,互联网,进行超过直接对话距离的间接交往,并随着通信范围的扩展,人们的交往范围也越来越广。 通信,也具有极大的交往性。 通信的交往性,在于:通信,是人类借以延伸交往能力的工具,是基于人的交往需要而产生,始终包含着人之交往的属性,对利益的追求,应当是其核心的内容。 现在,已有了全球性的互联网,全球性交往已成为可能。偌大的世界,各各方方的人们,即使是相隔万水千山,也能在咫尺屏幕间交往。 然而,现在的各种通信,不外乎都是以双方通信工具标识为主被叫标识,并非是人们因交往需求而通信的直接目标。也即并非是直呼其人,而是寻呼其所拥有通信工具的标识,如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即使知道对方姓名或名称,未必能够施行通信,如果不知道对方经常变化的通信工具标识(如电话号码等),就不可能与之通信,哪怕是善意的,或是对方希望接通的,都无济于事。 更大的不足,是现在的各种通信,在很大程度上,都缺乏一种可信性,即证据性。即使是刚刚兴起CA数字签名的可信,也因诸如诉讼成本高昂、执行难等法律无奈之因素,缺乏一种对合法利益保护的全面、完整性的可信。如果将其应用于利益交往,如网络交易等,很难借助法律构成一种制约,其交易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基于人的自私性,仅凭诚信是不够的,谁都有可能抓住时机,侵害对方,而取得非法利益;谁也担心,被对方侵害,而失去合法利益;从而使得人们不敢轻易将先进的互联网通信应用于“利益交往”,无法实现人类交往的核心目的,即通过交往的“利益交往”,取得满足自己某种需求的利益。 显然,这是一种缺陷与遗憾。 为此,笔者直接基于通信的交往性,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基础之上,创构一种前所未有的通信方式——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给人类社会以安全、和谐、高效。 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以下简称可信通信),基于通信的交往性,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控制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为基础,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直接以交往各方具有全球唯一性、通用性的个人组织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为通信标识,不受地点及其变化的限制,在互联网上所实现具有完整交往可信链的各种数据通信。 交往可信链:利用可信通信在各种交往中所实现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可信。 事前可信:交往各方在确定某种利益交易之前,如果需要,可利用可信通信出示存储在档案站诸如健康、学历、财力、信用、品行等各种档案数据,基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和档案站的电子签名,其真实性是可信的。 事中可信:电子签名项下的通信人及其通信数据,基于身份号与匿名号、电子签名数据的绑定,其真实性是可信的,具有证据性。同时,如果需要,还可加密通信。 事后可信:在交易后,如果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基于“事中可信”留下的交易证据,可再利用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简单、高效、可靠地实现权利主张、起诉、送达、庭审、执行、辑拿等法律应用过程,从而在个案上实现简单、高效、完整地赔偿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并威慑和规范交往各方合法交往,其合法利益在法律上的安全是可以信赖的。 其交往可信链的基础,是存储在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中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和数字签名技术。档案数据的可信,是基于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构架、设定与控制;数字签名的可信,是基于数字签名具有“不可冒充、不可篡改、不可抵赖,任何人都可验证。”的技术特性。 事前可信,是促成和谐交易的有效手段。许多的交易,特别是较为重大的利益交易,或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交易,只有在事前可信的基础上,确切知悉对方诸如能力、品行、财力、产品质量等数据,确定其履行能力等情况后,才有可能使人放心确定交易,从而增加符合条件方的交易机率,也正是如此,也会威慑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持一种良好记录,也不失为事前可信的另一种功能。否则,如果缺少事前可信,即使有着符合条件的各方,也会因他方担心交易风险而不得不放弃交易,妨碍潜在交易各方对利益的追求,也正是目前所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没有选择余地,就只能在战战兢兢的心理状态下作出某种交易,无和谐可言。 事中可信,备留了有效的交易证据。 事后可信,是基于简单可信的证据与简单可靠的手段。简单可信的证据,也就是在使用可信通信交易时所留下的交易电子证据,为使用可信通信远程提交证据参加诉讼等事项提供了可能,比起传统的其它类型证据要简单可信得多。简单可靠的手段,也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无论被告等人身在何处、即使不予配合,只要经法定程序,都能使用可信通信实现其法律文书的送达,简单、可靠、高效,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送达”之无奈;无论诉讼等事项的各方参与人身何处,都可使用可信通信在异处远程实现诉讼庭审等事项,使诉讼等活动简单、高效;最后,可信通信所记录各档案人的财产、踪迹等数据,经法定程序,是法律裁判得以执行的可靠保证,并可在可信通信的支持下,简单、高效,从而在个案上实现简单、高效、完整地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侵害人,是互联网交往各方合法利益在法律上安全的可靠保证,也是可信通信的实质性追求。并且,基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不但不能当前得利,反而会被记录于污点,并于今后利益交往以不利益影响,必将威慑和规范互联网交往人合法交往,从而实现各个人组织简单、自由、高效、安全全球交往。 专利申请:2004年12月,笔者已就“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系统构建方法”的主题,申请了国内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893099,并于2005年3月3日通过初审,2006年6月14日公布(相关链接 )。同时,于2005年11月,笔者又以“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系统构建方法”为主题,通过PCT程序,申请各外国专利(国际申请号:PCT/CN2005/001972)。现已完成国际检索阶段(2006年3月2日),对笔者4项权利要求,其“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于2006年6月15日公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中(相关链接)选择“PCT(Patents)”项,以“PCT/CN2005/001972”搜索查询,即可查到相关PCT申请文件(英文与中文)(相关链接)。 其4项权利要求为: ① 一种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构建方法,包括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构建方法、可信通信软件构编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为基础,由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互联网、安装可信通信软件的计算机或掌机共同构成可以实现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的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系统。 ②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构建方法,是基于人的自私性与交往性,基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以个人组织关于身体(组织体)、身份、能力、从业、品行、权益、踪迹、通信等各类能够依法完整地促进交往、确定本人具体权利、复回本人与他人合法利益的历史、当前数据为其档案数据内容,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由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控制、存储本国所有或部分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构建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以实现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为目标、可以确保通信经营者准确计费和及时收费的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 ③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信通信软件构编方法中的可信通信软件的实现目标是使得各个人组织,凭借本人私密通信数据、或私密通信IC装置、或特定的人体生物特征,使用任何一部安装可信通信软件、有线或无线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掌机,通过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及其相关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作用,实现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登录、选择通信、通信首页、寻呼、网站通信、单向通信、即时对话通信、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接入互联网、出示档案数据、网络支付、远程实人身份验证、踪迹记录、通信加密的内容与过程。 ④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基于通信的交往性,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控制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为基础,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直接以全球唯一和通用的个人组织身份号或匿名数字证书序号为主叫、被叫标识,不受地点变化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实现具有完整交往可信链的多媒体通信,既可以促进社会交往,又可以充分支持法律在个案上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威慑和规范各个人组织守法交往,从而实现简单、安全、高效全球交往。 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构建方法公元前二百多年,古希腊伟大的数学家、力学家阿基米德曾言:“如果能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可能给出阿基米德所要的“支点”,前提不存在,其结论也当然就不存在了,这只是阿基米德用以说明杠杆作用的一种方式。 在爱迪生刚发明电话通信的年代,电子计算机未曾出现,无论是谁,连做梦都想不到会有现在的互联网。 但在我们个时代,电子计算机、手机、光纤、互联网、数字签名的迅猛发展,可以实现交往通信各种功能的技术构件不断成熟与增多。 在技术上,建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已完全有实现的可能。 并且,目前在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诸如腾讯QQ、微软MSN等即时通讯。只是侧重于娱乐使用,有点像小孩过家家,无可信可言,无法使人放心地应用于互联网的利益交易。 于此,只要我们敢于创新,直接基于构建安全高效全球交往体系的需求,针对现有即时通信的缺陷,在建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法律构件和“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物质构件的基础上,结合现在日趋成熟的各种技术构件,系统地构建一种崭新的通信方式——可信通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最关键的,是将法律构件与网络构件的相结合。 可信通信的构建方法:就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支持下,建立由各档案站共同存储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以此为基础,构建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以个人组织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为标识,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以实现特定的通信内容与过程为目标,构编可信通信软件,即可实现可信通信。 其中,特定的通信内容与过程为:⑴登录;⑵选择通信;⑶通信首页;⑷寻呼;⑸网站通信;⑹单向通信;⑺即时对话通信;⑻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接入互联网;⑼出示档案数据;⑽网络支付;⑾远程实人身份验证;⑿踪迹记录;⒀通信加密。 这是基于技术上实现的可能与构架安全互联网交往体系的需要而设定的。 具体如下: 登录:各个人组织,在可信通信系统中,从其私密USB-KEY或PKI-IC卡等载体中导出私密通信数据到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通过身份验证,将其诸如计算机、网站、掌机(手机)、电话、遥测、遥控等特定通信在互联网所处位置写入其档案特定项目内的过程。 Ø 私密通信数据:包括对特定通信的分通码、通信品质要求、路由选择规则、通信经营者选择、付费价格数据的数字签名的数据。该数据的设定,可事先预存在其诸如USB-KEY、PKI-IC卡载体中,需要时,只要直接插入或导入其通信工具中即可即可实现登录。 Ø USB Key是一种随身携带方便(如拇指般大)、内置CPU的存储装置。可自行在装置内部进行产生公私密钥对和进行只要公私密钥对参与的数字签名、加密、解密等运算,除公钥和计算结果外,私钥是永远不可被导出和复制的,且同时具有用户PIN保护,也即“双因子认证”。用户只有同时取得了USB Key和用户PIN码,才可以登录系统。即使用户的PIN码被泄漏,只要用户持有的USB Key不被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就不会被仿冒;如果用户的USB Key遗失,拾到者由于不知道用户PIN码,也无法仿冒合法用户的身份。 Ø 应当说,其登录行为,是一种登录人与通信经营者双方订立通信合同的法律行为。其私密通信数据的作用,一是确定登录人的身份;二是登录人向通信经营者发出订立通信合同之“要约”,接受登录,则是通信经营者一种“承诺”的行为,所签名的内容,则是在某种格式合同项下具体条款的选择。登录后,如果发生了数据通信,登录人就应当按所选择的计费标准交费。 Ø 基于通信品质与通信数据量是占用经营者通信资源的主要因素,应当作为通信计费的主要因素,数据量大、品质要求高的实时音像对话,与数据量少、品质要求低的文本对话相比,肯定应当是前者的费用高,这也有利于通信资源的合理应用,也可显示一种公平。而不应是像现在的宽带接入,只是按时间计算,糊里糊涂。目前,对接入互联网用户的计费,主要是以时间为因素计费,而与数据传输的距离、数据量无关,应当说这只是一种在保证赢利的前提下的折衷做法,或者说为了嬴取暴利而蒙消费者的做法,绝对不能说,互联网通信对资源的占用,只与时间有关,而与距离、数据量无关。 Ø 基于登录通信人的身份确定,所有通信费用均可按网络支付的方式付费。基于通信经营者收费有保障,就不需要像现在这样绑定一特定的电话线或特定的经营者,异地漫游也就不存在了。 Ø 分通码:即为各个人组织对其所属各种、各个通信,且包括自动通信系统或通信装置,在其身份号项下所设定的指向代码。这是针对各个人组织有多种、多个通信,为了相互区分,由各个人组织自行设定的代码。例如,某甲将其随身通信(有线或无线)的分通码设定为01,网站通信设为02,摄像机通信设定为03,接收和存储该摄像数据的通信为13(与03对应),某远处遥测装置通信为04,接收和存储该遥测数据的通信为14,家中某电器遥控装置的通信为05,……如此等等。 Ø 在分通码的框架下,同一登录人,在登录时,可以使用同一通信数字签名证书,对不同分通码作以数字签名,不同分通码所对应互联网位置的数据,写入档案人相应分通码项下,为不同通信实现登录。不过,分通码只是特定身份号项下不同通信的区分标识,在通信中,其完整的标识,还应当以其身份号为前缀而构成直通码。例如,某甲的身份号为:*0.8032.3732.2006.0518.7869.0#,匿名号:*8032.3732#2006.0801.0001.6#;职务号:*0.8032.3732.2006.0518.7869.0#06#;其直通码各为:*0.8032.3732.2006.0518.7869.0#01#(随身)、*0.8032.3732.2006.0518.7869.0#02#(网站)、*0.8032.3732.2006.0518.7869.0#03#(摄像)、*0.8032.3732.2006.0518.7869.0#13#(音像数据库)、*0.8032.3732.2006.0518.7869.0#04#(遥测)、*0.8032.3732.2006.0518.7869.0#14(音像数据库)、*0.8032.3732.2006.0518.7869.0#05#(遥控)。如果交往需要,还可以以其匿名号、职务号为前缀构成匿名直通码、职务直通码等,其结构形式也为:“匿名号、或职务号”+“分通码”+“#”。 Ø 直通码的作用,在于直接连通特定个人组织所属的特定通信。在可信通信系统中,只要输入该直通码,即可直接进入特定个人组织的特定通信。如果不知直通码,只要输入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即可进入相关的通信首页,在通信首页中点击相关的分通码,也可连通相关的通信。因此,即使有了直通码,也并没有改变可信通信以身份号为通信目标基础的地位,匿名号、职务号、直通码都是在身份号基础上基于交往需要所作的扩展。当然,当一方寻呼他方时,在他方上所显示的呼叫号码当然是直通码,他方可据此回拨同样的通信,如果需要,也可根据其直通码前缀的身份号、或匿名号、或职务号而回拨其它通信(基于选择通信,并不用担心被骚扰),或以其作其它用途,这也正是可信通信的优势。 Ø 基于①身份号的唯一性;②现在各种通信数据,也即诸如遥测数据、遥控信号、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即使不是数字的,都可转换为数字的。也就是说,现在的各种通信的数据,都可以是数字数据的形式,只是存在带宽、时延要求等差异,但基于数字数据的分组交换等技术,都可通过协议予以解决,只要带宽足够,任何数据,都可在互联网中传输。并且,就现在通常的带宽,已足以传输诸如文本、音像等通常的通信数据。于此,可信通信,也即以身份号为基准通信标识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可信通信,可以包括我们人类社会中各个人组织及其所属自动通信装置、自动通信系统的各种通信,从而实现人类各种电子通信的一体化。当然,该一体化结果的核心,是个人组织法律制度赋予各个人组织唯一身份号的结果。也可以说,可信通信,是法律构架的结果。 Ø 在“身份号+分通码→直通码”框架下,各个人组织就可自行在互联网上构架各种通信。例如:某甲设摄像机与音像数据库的分通码分别为03、13,其身份号*0.8032.3732.2006.0518.7869.0#项下的直通码则各为:*0.8032.3732.2006.0518.7869.0#03#(摄像)、*0.8032.3732.2006.0518.7869.0#13#(音像数据库)。当然,这只是某甲的内部通信,即使用身份号作为分通码的前缀,也不存在泄露隐私,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匿名了。于此,某甲扛着摄像机无论走到何处摄像,只要是在互联网有无线可接入的范围内,都可将所摄像的信息,实时地通过互联网传送和存储到指定的音像数据库(包括磁带记录等),其摄像机也就无需配备颇为占重量、占体积的存储装置及其电源支持,也不用担心诸如磁带等存储体被损毁、被抢夺等,实况转播也将变得轻而易举。当然,基于信息的定向传送与加密握手等技术,所传送的摄像信息,他人也无法非法获得的。同样,如果某甲要收集所属某远处测量装置遥测信息,也可采用相类似的方法处理。并且,某甲也可采用相类似的方法,通过互联网,将遥控信号传到远处,遥控远处的装置动作。说到这,有人也许会说,那岂不是让恐怖分子也可以控制远处的爆炸装置起爆了?也许,在一个非单纯、非禁止的公共等场所,是不大可能滤除起暴控制信号。但该特定场所、特定时间范围的所有信号来源,基于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是可查的,其控制起爆嫌疑人也就不难侦查。再说,现在的手机、寻呼机就已经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起爆工具,但并没有人会因此而要求取消手机。 选择通信,基于各通信人存储在可信通信平台的档案数据,设定“接受”或“拒绝”具有特定的诸如身份号、职务号、匿名号、年龄、性别、职务、职业(或行业)、品行等特征参数的通信人施行特定类型的通信。以此随心所欲地接收需要的通信和拒收非需通信。 其设定包括: Ø 只接收或拒绝接收某些指定身份号、职务号、匿名号的寻呼; Ø 只接收能输入特定密码的主叫寻呼; Ø 只接收或拒收某些指定职务、行业范围的寻呼; Ø 拒收低于某种通信品行等级的不特定公众的寻呼; Ø 接收或拒绝接收匿名寻呼; Ø 以及设定对什么样的人、哪些人接收什么类型的通信,如单向通信、即时语音对话、即时音像对话等。 总之,在各方通信人身份及其相关资料可信的基础上,就可以真实地滤除和选通指定的寻呼,虽然其通信号,即身份号,是终身不变,可被他人在交往中知悉;对于公众人物,甚至往往是公开的,但都无需担心被人搔扰,不需像现在这样,只能靠隐密电话号码逃避搔扰,或者是非需邮件的搔扰,防不胜防。 例如:2005年6月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相关链接 ): 六百名人手机号被网站曝光 众明星不堪骚扰欲换号码
2005-6-5北京娱乐信报 (相关链接)
这两天,恐怕是个别明星的手机最忙的时候了。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给他们的不是找他们去演出或者去拍戏的熟人,而是一些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昨天,一则“近六百位艺人的电话号码在某网站论坛被曝光”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而经过核实之后记者竟然吃惊地发现其中的电话大多是真实的。随后,众多被骚扰的明星表示,如果这种状况再继续他们只好换手机号码了。
…………
又例:2005年6月7日《新闻晨报》报道:
(相关链接 ) 电话被某校校友录网上曝光平静生活不堪连日干扰 巴金家被迫更改电话号码
■自600位明星电话在网上曝光后,许多明星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巴金老人也未能幸免于类似事件,家里电话被刊登在某校网络论坛的校友录中。因不堪干扰,巴老家的电话被迫改号。 ………… 这种电话号码泄露所造成的恶果,在可信通信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在可信通信中,首先就已经设计了可以让所有天下人都知道某个人组织的通信号码(即身份号)的途径,任何其他人都可以与该个人组织通信、交往,使该个人组织从交往中获取某种利益;在此前提之下,同时又设计了“选择通信”的手段,以此,既可选择需要的通信,又可有效地阻止非需通信的搔扰;可谓是随心所欲。 例如——
对于一个演艺人员,观众应当是他的上帝,如果能够相互通信沟通,必将有助于其成名、成功,但如果所有的观众,都向他打电话,说些无聊的话,那他也必将不勘重负,无法工作生活;
对于一个身居高位要职的领导人,与不特定的无名(没有名气)百姓、下属沟通,也必将有助于提高所领导工作的质量,同时也某些领导职务所必需;但是,如果属下众多的百姓、职员,只要有那么几个与其不休地纠缠,就足够让其无法进行其他的工作。
对此,在可信通信中,对于此类的公众人物,只要设定向公众开放单向电文通信即可;同时,也可根据职业的需要有选择地设定所开放公众的类型,如属某地区人员或某种职业、职务、组织成员(如党员、某企业员工等)、年龄段、通信品行等级等种类的人员,也可同时设定只收具有有效数字签名的单向电文通信,以使发送人要对其所发送的内容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在选定范围内的公众,如有需要,即可从公开的途径知悉的某公众人物的身份号,向其发送单向电文通信,类似现在的手机短信,无需对方即时回答。
所不同的,是其内容可以包括详细的声像图文等电文;发送人可以即时收到收受回执,如果发送的内容是经过数字签名的,就对于通信的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数量较多,可由其秘书代为先行处理,归纳整理后交由本人阅批。
同时,虽然发送人可以匿名发送,但如果是无聊、恶意通信,并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也可通过法定程序,查出发送人依法惩处,或者被记录于通信不良记录之中,或被降低通信品行等级,从而就有可能被设定拒收,以阻止再行不端。
实际上,基于其可信通信具有证据性,有被查处的保底手段,每一个人组织都会慎重使用此类的通信。这就像现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虽然彼此都知悉通信号码,但却很少有无聊、恶意通信。
届时,人与人之间,将会有更多的理智、信任与关爱。
同时,还可以向特定个人、组织的网站定制特定的信息,如新闻、天气预报、政府公告等。 对于某些特定的信息,如自然灾害警报、善意警示或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经法定程序,可由档案站通信平台穿透任何拒收设定,强制送达,发送给所辖公众或特定的个人、组织,并由系统自动发回阅读回执。 并且,基于选择通信,还可以组成各种内部通信虚拟网。 该内部通信虚拟网,不需要在物理形态上使用专有信道直接组网,分布在各不同地区的各通信人及其数据库(即网站),只需通过公共信道直接接入互联网即可,与普通互联网通信也没多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相互间的通信与访问,必须在选择通信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身份验证方可实现,且相互间是加密通信,对于较为固定的内部虚拟网通信,还可使用加密速度快的对称加密方式。在可信通信的基础上,可以很方便地使用数字签名身份验证,安全级别较高;如果需要,还可进行实人身份验证,其安全级别更高;且对于由虚拟网组成某一系统的各网站,其安全防护都是独立的,系统内的某一个网站被入侵,对整个系统并不构成威胁,不像现在许多的专有网络,只要穿越其系统的入口,就如入无人之境。 通信首页,就是在可信通信中, 由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支持与管理,最先面向主叫人展示相关信息的页面。 在可信通信中,当主叫输入某个人组织的身份号、或匿名号、或职务号后,即可进入该个人组织的通信首页, 通信首页的内容: ① 以个性化界面显示个性化内容。个性化界面,可以是自行设计,也可以在系统软件中默认选择,或从其它途径取得,并可针对不同主叫设定不同个性化界面与个性化内容。个性化内容,主要是向他人表明自己喜好、志向、欢迎等内容。至于个人简历等,就没有必要自行撰写了,只要自主决定公开档案中某些关于简历的项目即可。同时,在已经有了公开档案中关于简历数据的途径,如果再自行撰写,也不会被人相信,并且反而会被人认为不诚实。 ② 以标准的界面和档案站数字签名的形式显示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和自主决定公开的档案数据。因该数据具有档案站的数字签名,本人无法假冒,是可信的,同时也需要与自行撰写的个性化内容有明显的区分。 ③ 显示相关通信链接及其登录状态等,但只显示该首页本人愿意接受该主叫人某种通信的链接,如果该首页本人对不同的主叫人有不同接受通信的设定(也即选择通信),则显示不同的通信链接,如果主叫人所打开的通信首页上有通信链接,即说明该首页人向主叫人开放了首页上所列的通信,只要点击首页上的通信链接,即可连通相关的通信。 ④ 通信首页将分为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三种通信首页,以不同方式进入通信首页,显示不同的通信首页,以匿名号方式进入的,依然是只显示匿名号,但所显示档案数据却应当是该匿名号所标识个人组织的真实档案数据,以此解决保护隐私与可信交往之矛盾。同样,以职务号方式进入的通信首页,其通信首页的内容当然应当是与职务交往的内容。 应当说,通信首页,主要是为了显示个人组织面向主叫显示各类、各个通信而设立的通信内容,于此之下,同时也附带为交往之需要而显示档案数据,以及展示个人组织个性化之面貌,是一种具有可信化品质的“电子名片”,从而实现通信与交往一体化。 当然,如果对特定的主叫只接受一种通信,也可设定径直进入相应的通信,或者通信首页为空白页。 登录后,当需要寻呼被叫时,只要输入被叫的身份号或在交往中得知的匿名号、职务号,可信通信软件首先作用于寻呼标识所含地址码的档案站,如果被选通,就读取被叫的“通信链接”数据,再以该数据连接“主叫”与“被叫”之间的数据流而实现通信。即使被叫不在线,也可以通过档案站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器所能承受的数据量范围内留文、留语、留像,被叫只要再登录,就可自动取得。如果被叫在线而无接听,即可径直向被叫的计算机留文、留语、留像。 如果个人组织有包括移动掌机在内的多部可区别的分机,且主叫是被叫的选通范围,寻呼“身份号”之后,将出现有如住宅、办公室、掌机、某部门等提示的二级菜单(且该二级以后的菜单也可以设定显示范围),只要点击相应的菜单即可。如果需要,还可继续逐级向下延伸。当然,也可在输入身份号时,再加输相应的代码,即可直接进入指定的通信。 寻呼时,主叫方可以自主控制向被叫显示私密通信USB-Key的真实身份号与姓名,或者再加上其它可信的档案数据资料(如工作单位及其职务等),甚至还可以显示主叫方所处的可信地址码,以可信与诚意开启被叫之门。 同时,主叫也可以匿名呼叫,被叫只能知道其匿名号,或再加绰名,且被叫明知主叫是匿名的,至于被叫是否接收,就取决于被叫的设定。但如果匿名主叫恶意搔扰损害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匿名主叫也是可查的,并可降低其通信品行等级与追究法律责任。 在技术上,可以排除假冒私密通信IC卡之外的身份号,但无法排除有人将自己的私密通信USB-Key出借给他人使用,只能靠法律来调整。如果有人将自己的私密通信USB-Key出借给他人恶意寻呼与通信,则应当由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往往会给出借人带来损害,通常也不会有人轻易出借。并且,在要求较高的场合,可通过远程身份识别检验通信人的真实身份。 另外,如果一个人屡屡恶意寻呼与通信,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将被降低通信品行等级,从而会被许多人列入拒收的范围之中,既可阻止其再行不端,又可使其自食不利益之苦果,并将威慑世人不可为之。 网站通信,就是各通信人与特定个人组织所属网站的数据交换的过程,包括在选择通信的范围内阅览网页、视频点播、上传数据等。其网站,实际上就是自动展示、收集、存储的数据处理系统,也即数据库系统。 这是将目前大家所称的个人主页和网站纳入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体系之中的结果,旨在强调网站的归属性与责任性,以改变目前个人主页、网站给人似似而虚之感觉的形象。 事实上,任何个人主页、网站都是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设立的,必定有其所属人,都可归结为个人、组织的网站。 同时,也是将个人组织的信息活动一体化,确保一种整体性,使个人组织的信息活动简单和统一。 单向通信,就是只要主叫在被叫方的选受范围,即使被叫在线,也无需被叫人应答,主叫就可单向径直给被叫计算机发送电文、语音、音像等数据,类似于现在的传真,但其功能与作用,就不是现在的传真可以比拟的;如果被叫不在线,只要主叫所发送的数据量不超过其档案站代理服务器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器的承受值,主叫也可单向径直给被叫档案站代理服务器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器发送数据,当被叫再次登录时就自动从代理服务器收受数据;如果被叫不在线,且主叫数据量超过被叫代理服务器承受值,主叫可向被叫贮存呼叫,当被叫再次登录后,主叫也在线,主叫计算机就自动将所贮存的数据径直单向发送给被叫。 被叫收受、阅读后,由系统自动发回收受、阅读回执。 如果对通信内容实施数字签名,则可以确保其通信内容的可信,且系统自动发回的回执,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主叫与被叫通连后,就可以根据需要,利用各自的计算机,随意选择电文、语音、音像等即时对话通信,并可随意存储其通信的内容。同时,可以在计算机上安装一个或多个语音、音像对话终端,并延伸到离计算机较远的地点,其计算机就起着类似于交换机的作用,即使对话通信就像现在的电话一样方便,并且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视频对话。 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接入互联网,就是掌机或移动计算机任意通过公用无线基站无线接入互联网,或者掌机直接有线接入互联网,或移动计算机在客处有线接入互联网,然后实现与前述一样的可信通信。 其中,公用无线基站只是一种互联网接入口,承担着将本基站有效信号覆盖范围内掌机或移动计算机在空中以无线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接入后,掌机或移动计算机就视同前述可信通信中的计算机,也照样可以使用相同的私密通信IC卡。基于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的身份验证和真网支付,各公用无线基站可以独立收取经本基站接入互联网用户的服务费用,无归属局管理和漫游用户(即外地用户与本地用户)的区分,只要在本基站有效信号覆盖范围内,并遵守某种技术标准与协议、且作出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数字签名,都可在本基站接入互联网。因而可以做到各基站独立经营核算和用户任意通过当地基站或接口接入互联网。 至于掌机或移动计算机直接有线接入互联网,主要是虑及通过公用无线基站接入互联网需增加一层费用,且有时无线信号质量并非能如意,许多室内常常因屏蔽等原因,影响无线信号的强度,甚至不能收发。当回到家里,或处在办公室,或出差住宿等条件具备时,可以将掌机直接插入计算机上的标准接口,掌机上的私密通信内容就自动加载在该计算机上,在该计算机上登录于互联网,并可在计算机上操作(其操作条件毕竟优于掌机),如果将掌机拨出时,又自动返回通过公用无线基站接入互联网的状态;也可以将掌机或移动计算机插入无计算机的互联网标准接口直接登录于互联网。与此同时,两种直接有线接入互联网方式的掌机插入时,都可以通过其标准接口给掌机或移动计算机充电,两全其美。当然,在室内,也可将掌机或移动计算机通过蓝牙技术近程接入互联网。 同样,在可信通信的框架下,基于以身份号为通信目标,以及身份验证和网络支付费用,其它诸如摄像、遥感、遥控等需要数据通信的设备,只要带宽足够,也同样可以任意接入互联网,施行数据库储存、遥感、遥控等通信。 例如,摄像,包括实况转播,只要使用特定个人组织的数字签名数据有线或无线登录互联网,即可即时将所拍摄的音像数据,通过互联网储存于特定是数据库,或通过电视广播系统向公众实况转播,无需随机携带与运行储存体(如录像带等),省力、省电,并不用担心音像数据被毁。 出示档案数据,就是在交往活动中,一方基于交往的需要,利用可信通信向另一方出示储存在档案站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档案数据的过程。 因档案人是本人档案的权利人,只要通过身份验证,就可以打开自己的档案查阅,并选定所需的数据项目向他人出示,只要所出示的数据是存在档案站的档案数据,所出示的档案数据就有档案站的数字签名,收受方或其他人,只要通过对该数字签名的验证,即可验证其数据是否出自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 当然,这应当由可信通信软件设计专门的操作项。 如果一方对对方通信的实际操作人还存有疑虑,可以通过“远程实人身份验证”验证。 基于某种需要与自愿,通信一方或双方使用各自生物特征参数录入装置所进行的实人身份验证的过程,并区别于使用数字签名的身份验证。 其过程为: 在寻呼或通信过程中,一方在操作界面中选定“远程实人身份验证”操作项后,可信通信软件向被验证方身份号所含档案站通信平台发出某身份号“远程实人身份验证”的请求,档案站通信平台身份验证系统即发回防伪参数作用于被验证方的生物特征参数录入装置,并录入被验证方的生物特征参数,再回传档案站通信平台身份验证系统,最后将其验证结果告知指定的通信各方。 网络支付,就是支付人将所需支付的货币,在互联网上,通过数字签名,可信地指令其存款银行,从其账户项下的货币或信用透支的货币,划账给收受人存款银行账户内的货币支付行为。是可信通信的一种主要用途。 其流程如下: ① 收受人先将与收受款项及其对价事由(即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借款请求及其承诺等)、收受人身份号、存款银行身份号,并表示接受该款项,经数字签名后,发送给支付人。 ② 支付人审核后,在收受人的发文上,作出同意支付所示金额的数字签名,发给自己的存款银行,指令在其存款或信用透支额中支付给收受人存款银行的收受人账户。 ③ 支付人的存款银行,确定支付人的存款足够支付该款项后,划账支付给收受人指定的银行,并将支付人发来的支付指令(附有收受人的发文)留存和发送给划账支付的收款银行。 ④ 收受人指定的银行收文收款后,留存收文和通知收受人,并按来款路径返回收款收条给支付人。 ⑤ 如果是出资、拨付、赠与等单方行为,可直接在支付指令中注明支付事由和指向收受人身份号,经收受人作表示同意接受和指定存款银行的数字签名后,由支付人的存款银行将指定的款项支付给收受人的指定存款银行之收受人账户。 该过程,可由可信通信软件的特殊程序在瞬间自动执行。 并且,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其档案中的数字证书即可足以支持与任何银行间的网络支付,而无需像目前这样到各银行柜台办理数字证书签约手续。 于此,如果互联网、计算机、掌机全面普及,基于合法社会交往,就没有必要继续使用现金支付。 踪迹记录,就是记录个人或组织授权人在登录时或身份验证时所处的位置或位置范围,并归位存档各自的档案中,由可信通信软件自动完成。 由于任何人在登录接入互联网时,其入接口的位置或位置范围是可知,在可信通信软件作用下,记录登录人的身份号及其所处的位置或位置范围,即可实现踪迹记录。但由于存在身份号与实人错位的可能,如果没有经过实人身份验证,所记录的踪迹是不可靠的,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数据。不过,错位的可能,是有限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其参考价值与作用也是不低的。当然,最可靠的,是在实人身份验证时所记录的踪迹。 同时,还可以用专门的踪迹仪,在实人身份验证的基础上,实现踪迹记录。 踪迹仪,实际上就是附有录入人体生物特征参数装置的计算机。具有三大功能:①身份识别;②黑白名单预警或提示;③踪迹记录。 ◆ 身份识别:就是个人法定身份标识与其身份对正的过程。也法定身份标识名下记载的生物特征对正的过程。 传统的,也是最简单的身份识别,就是拿身份证上的相片与实人的相貌人工对照。 在可信通信体系之下的身份识别,则是采用存储在可信通信平台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生物特征参数与实际录入的生物特征参数相比较。 踪迹仪身份识别,与前述“远程实人身份验证”所不同的,是识别过程有专门人员监管。 识别时,需录入被识别人特定的人体生物特征参数,如头像、指纹、眼虹膜、声音等。同时并取得被识别人的身份号。其取得方式可以是掌机自动应答,即踪迹仪向识别通道发出要求应答的无线指令,当持有掌机的人员走入识别通道时,自动应答身份号给踪迹仪;也可以是通过IC卡磁卡刷卡、条形码卡扫描、人工输入取得被识别人的身份号。然后,通过可信通信加密后,将身份号与录入的生物特征参数数据,发给可信通信平台身份识别系统,与预存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比较,即可得出识别结果反馈踪迹仪,完成身份识别。 当然,被识别人也可通过掌机、磁卡、IC卡将经可信通信平台数字签名的身份号及其预存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指定的生物特征交换给踪迹仪,踪迹仪经检验数字签名与核对录入生物特征参数,也可得出识别结果。 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被识别人的身份号,就只能将录入的生物特征,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里搜索具有该生物特征参数的身份号,但时间可能需要较长。所得出的身份号,最好还是再用该身份号的其他生物特征参数核对。 也当然,该身份识别,除了对人的识别外,在特定的场所,也包括对交通工具、物品等的识别或记录,其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 ◆ 黑白名单预警或提示 法律黑名单,是基于法律管制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缉拿、控制的名单。如罪犯、犯罪工具、赃物等。 法律白名单,是基于善意帮助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救助、控制的名单。如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源人、危险品等。 黑白名单预警或提示,就是身份识别时,如果遇到了可信通信平台实时发布法律黑白名单上的人与物时,由踪迹仪发出特定的警报或提示,由现场的踪迹仪监管人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或是按黑白名单上的处置方案报告给特定的组织或个人。 ◆ 踪迹记录 在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以踪迹仪所处的位置为被识别的人或交通工具当前所处的位置,记下完成识别的时间与被识别出的身份号,即可完成踪迹记录。 然后,归位存档。 归位存档,就是将踪迹仪所记录的身份号所对应的时间、以及踪迹仪所处的位置,通过可信通信写入身份号名下的档案,交通工具则写在交通工具驾驶人和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名下,特定物品写在携带人名下,由各个时刻的这种记录,即可构成的该身份号人或交通工具的活动踪迹。 同时,也将踪迹仪所记录的踪迹数据实时传给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当然,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隐密权,所记录的身份号必须是经档案站的公钥加密过的,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可能知悉所记录的真实身份号。在解密前,所记录的数据只是一种潜在可利用的隐匿数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只是使用踪迹数据施行监视各区域内的人员流动的宏观状况,不涉及具体个人的踪迹隐密。 职务踪迹:也即职务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踪迹。 Ø 在职务号项下职务行为,因其使用职务数字证书通信与签名,与个人行为有显著的区别,以此区别,即可将职务登录、职务通信、职务签名等职务行为项下的踪迹记录为职务踪迹,并归位存档于聘用人的档案项目中。 Ø 当然,职务行为是代表聘用人的行为,是聘用人行为的延伸,其职务踪迹记录于聘用人名下是理所当然,其聘用人以此职务踪迹对各职务人进行监控也应当不能列为侵犯隐私,不应当有情感、道德、法律上的障碍。也当然,如果聘用人是个人,而非组织,其个人踪迹与其名下的职务踪迹也是能够区别,不至于出现一个人的踪迹同时在各个不相同地点出现的矛盾现象,其名下的职务踪迹只是其所聘用雇员的踪迹,是符合逻辑的。如果聘用人是组织,其组织的踪迹也当然就是该组织各职务人踪迹的总和。 Ø 同时,聘用人也可通过职务踪迹等数据,管理与控制名下各职务人上班履行职务的情况。并且该管理可用管理软件自动分析与报告。再者,这些数据也是社会管理与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数据。 在前述的各种通信中,基于各方在档中所公开的加密公钥,对方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其公钥进行非对称加密通信;如果数据量较大,可以使用对方公钥加密送给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再进行对称加密通信。 构架新型可信网络与可信计算机系统当然,本文的可信通信,可以在现有的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上实现。 但现有的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是从最早只注重效率性和功能性、而忽视了安全性的基础上,并基于兼容、利用前期技术等考虑,逐渐累积叠加发展而来。事到如今,在开放的互联网中,各用户随时有可能要承受来自广泛的、非特定各方的、非特定手段的隐形攻击,防不胜防,用户信息与计算机系统被不法侵害事件不断发生,而我们所能做到的安全防护措施,更多只是一种“亡羊补牢”,从而使得现有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安全性显得十分脆弱。 为此,在网络与计算机领域里,已经有人提可信网络与可信计算机系统,甚至还形成了产品。 然而,在本文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与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如果以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为基础,以可信通信为目标,构架新型可信网络与可信计算机及其可信操作系统,必将可以更加根本与简单地实现其可信与安全的目标,从而使得本文的安全互联网交往体系更加完善。 但基于专利申请的原因,笔者暂时不宜作更进一步阐述,请见凉。 前期操作由于通过立法程序设立一个崭新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需要解决技术、观念、民意、政治等诸多问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此,可以先舍弃一些可信,在现已成熟的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可信通信,最后待法律问题解决了,再将可信通信走向全面、彻底的可信。其方法为: Ø 先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由政府设立档案站,以统一的全球定位地址码编制规则标示档案站和城市地址,以地址码身份号标识个人组织档案,建立以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同时,档案项目应当尽量设置全面和统一标准,如果暂时无法实现的数据可先空着。 Ø 非信码:即为任意自行注册的、不可信赖的通信码。其结构为:“N”+ “4位a级地址码”+“.”+“4位b级地址码”+“.” +“4位注册年号数码”+“.”+“4位注册不重复数码”+“.”+“1位校验码”,共17位数码,“N”为“不可信”的含义。在过渡期,由未建立可信档案的个人组织在可信通信平台中自行注册非信码,也同时介入可信通信系统中使用,但必须由软件在其通信界面中强调注明为“不可信”之内容,由相对人在交往中分辨定夺。同时,也将有利于可信通信的推广。 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分类信息,就是个人、组织公开发布的,能够满足公众生活、工作学习、生产、经营等需求的各种类别信息。 基准分类信息,就是个人、组织经档案站审核与标准化编辑分类的、便于搜索定位、并写入个人组织档案的分类信息。 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就是统一集中公布个人、组织公众基准分类信息的网页。 这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可信通信平台”应用的扩展,也是一种个人组织可信信息沟通过程的可信通信。 最主要的,是将个人、组织能够向他人所提供的物品或行为的可信信息,通过该网页可信地向世人广而告知。从法律层面上说,是一种要约邀请,邀请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施行交易。其内容可以是商品、服务、招标、招聘、应聘等可信的商业信息,甚至连“征婚”也可以包括在内。 同时,也可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检察、审判等信息,在该网页中发布,让公民查阅与知晓,从而在根本上造就一种国家社会公共事务之公开与透明。 另外,也可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已有定论的研究结果,构成一个庞大的基准知识库,链接在该网页中,供公众阅览学习。也即凡进入该基准知识库的数据,必须是经过专门机构审核选定的文章与书籍,并以税收支付版费,免费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 就目前来说,虽然也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一些相关知识性的内容,但不可否认,几乎都是很肤浅的,也几乎是你抄、你抄、大家抄,并且少不许多伪知识、伪科学之成份,也少不了以诈传诈…… 科学,应当是严肃的、权威的、标准的,纵使有些事项尚是处在争议之中,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可将其相左之争议、不同角度之见解都列入其中,还人们于真实,让科学在争议中前进、在争议中完善…… 再者,还可将重大的社会事件,如美国的“9.11”事件、伊拉克的战争、中国的“非典”等,也链接在该网页中,供世人查阅。 ………… 总之,在理论上,可以是无所不及、无所不包,无限扩充,凡是能够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信息都可包括在内。但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所发布、链接的分类信息必须是“可信”的。 基准商业分类信息,即个人组织基准分类信息中的商业分类信息。除了必须“可信”外,并且还必须层层致细,而不是像传统广告那样似是而非,充满一种空乏之诱惑,这是与传统广告根本区别所在。 层层致细,就是由简到繁地一层比一层详细,直至足以包括商业交易中所需信息的全部内容,如商品的信息,至少要能够做到像中国现在药品说明书那样详细全面,并且要能在其信息中直接链接到生产、经营、质量检验、审核批准等主体的在“通信首页”,且该首页应当有足够的档案数据项目,以使得查阅人可以详细地了解与商业交易相关的数据。做到既可快速搜索与游览,又可详细查阅,确保公众可以无怨无悔作出与之交易的决策。 对此,最好有个专门的《商业信息披露法》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持,可以规定: 凡是以其它各种形式为其商品、服务、招标、招聘等商业消息作广告宣传的,必须首先将其基准分类信息在“档案站分类信息网页”中发布,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作不超出该范围的广告宣传,以基准分类信息的可信性与详细性保证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如果公众对某一广告上的消息感兴趣,可以通过“档案站分类信息页”及其所链接的“通信首页”查证,以造就一种商业可信、责任与诚信。 当然,其它的基准分类信息也同样要造就一种可信与层层致细。 基准分类信息,与其它档案数据有所不同的,是基准分类信息的提供者是该档案数据的本人,其具体操作可以是: A、由档案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准备好所要发布的分类信息内容,并作以数字签名,通过可信通信向当地档案站申请发布。 B、档案站档案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主体资格与内容的合法性,尽最大的注意程度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并标准化编辑分类信息的搜索点,发回申请人确认。 C、确认后,返回原档案站写入其档案后,即可发布。 D、如果实际的信息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档案站申请数据变更。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新闻媒体及其记者要对其所采集新闻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当然,新闻信息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F、如果信息欺诈的,可以实行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双倍赔偿制,并且还可以实行任何人都可对该信息本人提起信息欺诈诉讼。赢的,即使是非本人受损,原告也可以从赔偿或罚款中适当分得部分利益;输的,且符合恶意纠缠诉讼的,除了记入其档案中的恶行记录外,还应当赔偿或罚款,并可以对其类似的诉讼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标准化编辑分类信息的搜索点,主要是为了便于公众搜索定位。 对于每一发布的分类信息,可以以其类别、性质、地址等数据为多种搜索点,并可由多种搜索点构成组合搜索。在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各档案站互联的基础上,可作为一个整体分类信息网搜索,也可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局部搜索。 如果是以地址码为搜索点编辑,则可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各种类别的“数字地球”。据此,游动鼠标,变化其地址码,就如同搜索人在地球上走动,或是在城市的街道、超市中游逛,每到一处,相应的信息随之而出,就像逛街一样,如果有感兴趣的信息,再仔细端详,甚至可以直接下定单。 ………… 总之,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所有个人、组织都可将其能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供给”基准分类信息,统一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的平台上发布;然后,如果谁有某种需求,就会自然而然地以其“需求”为搜索点,不约而同地到该平台上搜索定位自己所需的信息。从而架起“供给”与“需求”之信息沟通之桥。人们再也不会“踏破铁鞋无觅处”,而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传统商人、买了东家卖西家、凭其信息不对称性而嬴取暴利的机会,将微乎其微,服务是主要的。 当然,传统的广告也依然不可完全被取代,只是在其“基准分类信息”为底线的作用下,变得要其实可靠得多。其广告的目的也更多地倾向于引起人们的注意与消费欲。 可信网络交往显然,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如果我们以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交往,其交往,也即互联网交往,将发生质的飞跃。 虽然,互联网的物质状态(包括软件状态)还可以是依旧,但它的应用效果与内容,却是非同义而语,互联网将变得“深刻”。 最根本的,是使得互联网交往变得:真实、可信! 该“真实”与“可信”,来源于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所控制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和数字签名技术的应用。 而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所写真的事实,以及数字签名的应用,却始终包含着档案人在社会中所处的、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关系。 而该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就像一张无形的网,网罗着社会的各方各面,联着你、我、他。实际上就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思想网络关系。当然,该思想网络关系的形态是非物质的,在其形态上,区别于物质的、主要以电子(如电、磁、光场等)形态存在的互联网。但两者都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网络关系。也正是这一点,我们才有可能以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为中介,用互联网之物质网络关系写真与固定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之思想网络关系。 例如:某甲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就包含了一个人最基本的各种关系。其身份号或匿名号的唯一性,首先就包含了在全球范围内与他人相区别的关系;其法定性,就包含了某档案站依法对某甲法律主体及其主体标识的认可与授权;更进一步,如果某甲以该身份号或匿名号施行各种交往活动时,还包括了以该身份号或匿名号所承受的其它各种关系。
又如: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某甲使用在某档案站备案的数字签名数据,在各种交往中,为各种法律行为施行数字签名;某甲在某次应聘中,向某用人单位出示了某大学颁发的、并被写入本人档案内的学位证书;某甲在A机场海关通过实人身份验证,并被记录踪迹,归位存档于某甲档案中,被用于证明不在某同事被谋杀的犯罪现场;如此等等,都无不体现了一种由互联网网络写真的的非物质性的网络协作关系、网络信任关系、网络证据关系等。 因此,当我们以建立在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基础上的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施行各种交往时,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交往各方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即思想网络关系,并且是真实的,是一张真实 、可信的网。 为此,笔者斟酌再三,决定用“可信网络”作为特定的特征冠词,定性概括,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条件下,以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交往。也即: 可信网络交往,就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和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所写真的思想网络关系(主要是法律关系)为法律基础,使用可信通信在互联网上所实现的各种可信交往。 也就是说,该可信网络交往,包括软硬两种网络:软网络,是非物质性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所写真的、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思想网络关系;硬网络,也就是物质性的互联网。 在可信网络交往的范畴内,依其交往的内容,可以分类为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可信网络政务、可信网络商务、可信网络民务等。也即: Ø 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法律管制活动的过程与行为。 Ø 可信网络政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与行为。该行政管理活动既包括各级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活动,也包括各种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活动。 Ø 可信网络商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平等主体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商业交易活动的过程与行为。 Ø 可信网络民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平等主体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非赢利性民事交往活动的过程与行为。 当然,上述的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可信网络政务、可信网络商务、可信网络民务,都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各种应用,都是一种以可信通信为工具的各个人组织之间相互交往活动,同在“可信网络交往”的范畴内。并包括对交往各方利益产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利益交易,其利益包括法律、行政、商业、民事(非营利)等方面的利益。 也当然,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可信网络政务、可信网络商务、可信网络民务,与现在人们常说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正是该区别,才导致笔者选用“可信网络”之冠词。 事实上,目前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充其量只是传统直视交往方式,在交往各方已认识的基础上,在电子手段的佐辅下,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送交往数据或文件等,使得效率得以提高,依然还是传统直视交往的延伸,并没有什么质的变化,其信任机制依然是凭借一种直接接触与感性环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相关链接 ),应当可以说是一种目前较为典型的电子政务方式。但无论是谁,如果要想通过该“电子专利申请”的途径申请专利,都必须由本人或单位授权人持相关身份证件亲自到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用户注册代码与密码”后,方可进入该系统施行电子专利申请。
又例:目前中国各大银行都具有网上银行的功能,存款人可直接利用数字证书在其存款银行的网站上转移资金,但事先必须由本人亲自持身份证到该存款银行的营业点签约和办理数字证书;且该数字证书只对该银行有效。如招商银行(相关链接)的网上个人银行专业版等。 也就是说,在目前,用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银行的网上交往,用户都至少需要有一次与其亲密接触,建立起姓名、数字证书与身份关联后,网上交往才能得以启动,并且只限于特定关联方。 至于其它未经直接接触的陌生各方的网上交往,往往都需要在网上有过多次交往,取得一定的感性信任后,才会有可能施行诸如商品交易等涉及钱物的利益交往,并且通常都只限于风险承受范围内施行,要在陌生各方凭空进行重大利益的交往,是几乎不可能的。 但可信网络交往,则与此完全不一样。 首先,各档案站在为每一个人采集人身生物特征参数(如指纹等)建立档案时,就在互联网上将每一个人的人身生物特征参数与其身份号相关联(也包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即使是不断变化的数字证书,也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远程身份识别或在就近档案站实人身份识别建立起数字证书与其身份号关联,其信任机制是建立在一种法律制度约束之下的控制体系,其信任关系是建立在一种网络协作关系与网络信任关系之上的关系,无需任何其它诸如纸质的证件,每一个人组织都有一个真实可信的网络身份,并且还包括匿名身份(这是传统交往中所不可能实现的)。例如,在上两例中,在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中,无论是谁,以其数字证书和人身生物特征参数都可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招商银行交往,并不需要事前亲密接触。其真实可信性,来源于数字签名技术与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对档案官职务行为的管理与控制;其信任性也在于对数字签名技术与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管理、控制下档案官职务行为的信任,是一种网络信任关系。 最根本的,是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所构成的体系,可以实现简单、高效、严密的可信网络法律管制,直至实现交往的信息交互一体化、可信化,从而构建一个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 可信网络法律管制——简单、高效、严密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个人组织,不受地点位置的限制,在互联网上,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法律管制的过程与行为。 该“法律管制”,应作广义使用,包括各种国家机构依其职权,或各方当事人依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各种违法、非法之恶行以法律应用的过程与行为。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民事仲裁、法律裁判执行、以及当事人之间依法主张法律权利等旨在使法律得到完全应用、不只停留在法律白条子状态的应用法律过程与行为。其中,有自愿遵守的,也有司法机关的强制。 最关键的,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其交往通信的主体及其内容的可信,具有证据性,是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得以实现的根本性前提。 例如:⑶甲某使用可信通信向乙某借款6万元。
该借款,可以是面对面(如直接使用掌机对驳)、也可以是异地、甚至可以是异国之间进行,可显名,也可匿名,不管怎样,只要是使用可信通信网络支付的,乙某的档案中就必定归位存档有甲某收到借款的电子收据,该电子收据,具有甲某的数字签名,足以证明甲某向乙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如果甲某不按时还款,乙某即可以乙其电子收据之证据,通过互联网可信法律管制途径,主张甲某还款。 可信网络送达法律文书可信网络送达法律文书:就是一方使用可信通信向另一方传送法律文书,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该“送达”的概念,应作扩大使用,包括诸如个人、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经营企业等任何性质主体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送,不只限于传统概念中诸如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在行使司法权时向当事人传送法律文书的行为。这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体现,诸如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后,也同样要承担该法律文书“送达”后的法律后果,至少应当依法即时对该法律文书作出处置。 送达时,一方只要将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作以数字签名后,输入在交往过程中知晓的被送达方身份号或匿名号(如果没有交往,也就不可能需要送达),使用单向通信传送给被送达方,取得回执,即可实现法律文书送达。而不在乎被送达人身在何处;如果被拒收,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向档案站申请强制送达,由档案站审核后,穿透拒收设定,强制使用单向通信传送给被送达方,取得回执;或者径直送入被送达人的法定信箱,使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产生送达效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方式往往无法送达的法律难题,且效率性、证据性、可靠性远远高于传统方式。 在上例⑶中,如果甲某不按时还款——
如果乙某认为有必要,乙某即可通过甲某借款电子收据的数字签名中得知乙某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再以其身份号或其匿名号,使用可信通信,向其催促还款;如果被设定拒收,可以以甲某借款电子收据之法定事由(有赖于法律规定)向档案站申请强制送达;收到回执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如果乙某认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可以以甲某借款电子收据向法院起诉甲某。通常,一国之内的各地法院身份号应当是有规律的,除了其所含地址码是依其当地档案站地址码变化而变化外,其序号数值是一个固定的数,依该规律,就不难确定其管辖法院的身份号了,知道了身份号,就不难向法院送达起诉书了。或者,也可通过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搜索查询,直接点击管辖法院的通信链接即可。再者,对于网上诉讼,在一国之内,也可以统一建立一个网上法院,统一受理各类案件的起诉,由网上法院直接审理或移送给相应的管辖法院,就本案来说,实事清楚,案情简单,完全可由网上法院径直受理。至于其他诸如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只要通过他们在交往的利益交易中所作的数字签名即可得知。实际上,在 “信息交互一体化与可信化” 的环境下,如果能够成为某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势必相互之间有着某种利益交易,也只有是利益交易,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调整范围,相互之间才有可能存在法律关系,才有可能成为诉讼对象。并且,如果有了利益交易,相互间就少不了数字签名,无论是显明签名,还是匿名签名,其签名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就可直接得出。如果相互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法院、被告、第三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文书 。 可信网络庭审或听证可信网络庭审或听证:就是庭审或听证的各方参加人,可以各自任意处在各不相同的地点位置,共同在互联网上使用可信通信参与和实现诉讼、仲裁庭审或行政听证的过程。 这主要是基于: Ø 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人们在以可信通信所作出的各种社会交往行为的同时,也留下了能够证明其具体权利存在的可信电子证据,这也是可信通信中“可信”的基本功能,从而使得庭审或听证过程中所需的证据在互联网上使用可信通信“可信呈现”成为可能。 Ø 可信通信,可以将庭审或听证各方参加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信息可信地呈现。其具体方式,可以是文字交流方式,也可以是网络视频方式,任一方都可以耳闻目睹其他参与的各方,也可以相互质证与辩论,直至最后得出适用法律结果,如裁定、判决书等。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可以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例如:在上例⑶中,如果使用可信网络庭审,就显得简单与高效了。对于本案来说,某乙只要在网上向法庭提交其足以证明某甲借款事实的电子证据和提出诉讼请求即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律也明确规定,也无需作出更多的理论;至于某甲,如果提供不了还钱的证据或其它相反的证据,再多的辩解也是徒劳的;法庭依其双方提供的电子证据,以及双方的辩论,即可认定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事实上,庭审的实质,就是各方当事人的证据与观点的对抗,法官则在其对抗的基础上,居中确定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作出适用法律的裁判。 可信网络庭审,既可利用可信通信提交可信的电文数据,也能以视频方式各方面面相见;不仅不影响庭审的实质性内容,并且还基于更多的文字表述,总比直视庭审要冷静、理性的多;冷静、理性,才是法律对诉讼的实质性要求;至于传统直视庭审的那种面对面的燥动感性对抗,即使是以远程方式,也并非会削弱多少,也并非是诉讼的真正需求,也并非是有益于诉讼,而且有害的成份会更多。至于那种总感到网上庭审有点“虚”的感觉,那是那种“以前不是这样的呀!”的理念在作怪。人,更应当“现在可以这样做!”,而不是抱住过去的老皇历不放。 可信网络庭审,是一种崭新的庭审与听证方式,需要得到法律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予以确认。但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实体权利之公平服务,只要该崭新的庭审或听证方式,能够确保实体权利的公平性,并能显著提高效率,也就没有理由从立法上拒绝确认。 可信网络强制执行可信网络强制执行:就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经法定程序,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借助可信通信的手段,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货币财产与其它财产。 Ø 对于货币财产,以及诸如房产、汽车等有登记的大宗财产,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只要进入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是无法隐匿的; Ø 特别是货币财产,只需执行人经法定程序、依其职权、使用可信通信、径直向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发出强制执行的指令,就可将被执行人的货币财产强制执行给权利人; Ø 即使暂无存款,也可以随着被执行人有款项收入而随时执行,并可合理地给被执行人留下最低生活费; Ø 对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可由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执行,借助可信通信,效率更高; Ø 即使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或外国,也可借助可信通信的手段,简捷地通过委托执行或司法协助予以执行; Ø 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则可通过“可信网络监控”实现对被执行人人身的控制。 例如:在上例⑶中,如果某甲不履行判决,某乙只要在网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已全面以可信网络支付取代现金流通,无论某甲身在何处,某甲有多少货币收入,一清二楚,即使款项不够执行,也可随着其后款项的进入,在给其留下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基础上,随时执行。并且,对于货币的执行,无需本人亲自参加与配合。即使在国外,也可通过司法协助途径查清与执行。这样,如果某甲没有执行完法院的判决,也休想过上好的生活,除非债权人某乙同意,那则另当别论。 可信网络监控可信网络监控:就是在一个国家内的各边境出入口、交通要道、重要场所、居民小区、交通工具等场所全面联网安装踪迹仪,在身份识别和记录人员、车辆、重要物品等踪迹的基础上,追踪与控制法律黑、黄、白名单的人员、车辆、物品的行为,以及利用区域踪迹数据监控区域公共安全状况的行为。 法律黑名单,是基于法律应用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缉拿、控制的名单。如犯罪嫌疑人、罪犯、犯罪工具、赃物等。 法律黄名单,是基于预防、侦查犯罪的目的,凭借特定机构或特定个人的实践经验,经特定机构、特定程序确定的、需要由特定机构予以关注的、具有某种犯罪倾向、或某种犯罪嫌疑(但又暂无法取得证据证明)的名单。但该类名单应当保密,特别是对公众的保密,并且通常只作匿名关注,以防对其名誉构成不利影响,毕竟是一种未经确定的事项。 法律白名单,是基于善意帮助的目的,经法定程序确定的,需要予以救助、控制的名单。如失踪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源人、危险品等。 例如:在上例⑶中,如果是执行某甲非货币财产,需要某甲亲自参加与配合,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列入法律黑名单,某甲也就无处逃匿了。 实际上,在中国,也包括在国外,现在已经有一种被称为“网上通缉”的方法,其通缉的人员,就是本书定义“法律黑名单”所包括的人员,是现在中国公安部门缉拿特定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与本书构想的“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相比,只是后者的一种初步形态,不够全面与系统,偶然性多于必然性,所作的努力,也仅仅只能提高其偶然的机会。如果不是通过诸如电视等大众媒体大肆宣传,并有重金悬赏,仅凭网上通缉,以及公安人员的努力,其作用并不大,并且有许多是在某种偶然事件中才得以缉拿。 例如:2005年5月18日新华网曾以《掏错身份证网上通缉犯逃亡五年后落网》为题报道(相关链接):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18日电(陈树辉、王永大)一个逃亡五年的网上通缉犯,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车站接受检查时,一时紧张,掏出了真身份证露出马脚,落入法网。
2005年4月29日,满洲里车站公安派出所值勤民警在满洲里始发至北京的1302次旅客列车时,发现有一名西装革履的年轻男子在接受检查时,表情紧张、形迹可疑。此人手持去哈尔滨的车票,身份证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平山街平山委三组,值勤民警林广刚将其带到值勤室内进行审查。经过上网比对确认此人叫孔令峰,1980年出生,2000年9月末的一天,他伙同陈会峰携带弯把锯窜入五营区平山林场16林班管辖区内盗伐国家珍稀树种,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其逮捕后他于2000年9月30日潜逃至今。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于2002年7月份向全国发出通缉的网上逃犯。这期间他改名换姓潜藏在哈尔滨,还于2001年1月份在哈尔滨参加了补习,5月份参加了黑龙江省成人统一高考,8月份被哈尔滨某高校录取为学生,2004年7月份毕业后,在哈尔滨一家公司作业务员,他先后到过许多地方,主要负责呼伦贝尔地区医疗软件安装、调整和维护。此行是为满洲里市区一家药房安装软件后准备返回哈市,经过满洲里车站候车室时,他见到民警有点紧张,将真的身份证掏出,他的异常举动没有逃过满洲里车站民警的双眼。日前,孔令峰已被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 而本书所构想的“可信网络监控”体系,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基础上构建的,利用其可信信息体系所构筑的,更多的,是一种必然性。 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诸如交往通信、可信网络支付购物、乘坐飞机车船、住宿宾馆旅店、进入特定的场所、通过特定的道路桥梁、出入国边境等,都少不了有意无意的数字签名身份识别、或实人身份识别,少不了被记录踪迹而被“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监控。 这种监控,这张网—— Ø 对于法律黑名单以外的人,出入自由。 Ø 对于一个列入白名单的人,也可及时得到帮助与关怀。 Ø 但对于一个列入黑名单的人,要避开涉及个人活动的方方面面、布及一国家角角落落的“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 要避开,就意味着,不能进行有身份识别的各种活动,也即不能交往通信、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宾馆旅店、通过特定的道路桥梁、出入国边境、可信网络支付购物。 这无异于在现代社会里过着原始状态的生活,只能徒步、露宿街头野外、走常人不常走的道;可这异常的举动,又不可能不引起公安巡警的注意,在劫难逃。 即使能暂时侥幸逃过,在已取消现金流通、全面可信网络支付的条件,也不能花钱买吃的;一是可信网络支付的账户,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可能会经法定程序被冻结,无法可信网络支付;二是即使没有被冻结,也不敢花;只要一花,就会被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监控,而逮个正着;与此同时,亲朋好友、昔日经常工作居住,是不可依赖的;因为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在档案中清晰可见,很容被顺藤摸瓜。 于是,除非靠乞讨、捡拾,否则就不可能有食物,生存就成问题。 但乞讨、捡拾的异常取得食物途径,又不可能不引起公安巡警的注意,逃脱也无法实现。 因此,只要被列入黑名单,支撑不了几天,最终不是被饿死,就是被严密的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监控到而逮住,长时间地逃亡是不可能的。 因此,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的监控作用,更多的,是一必然性。 当然,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的作用,不仅于此,同时还有助于案件侦查、预防犯罪等。 Ø 案件侦查—— 当在某时、某地发生了一起案件,通常少不了该时刻、进人该区域的人员所为。 于此,侦查人员至少首先可以将目标锁定在该范围的人员,只要利用在可信网络监控体系中所记录该区域、该时刻的踪迹数据,即可取得初步线索,有着很大程度的必然性,效率高,成本低。 但传统的方式,只能靠侦查人员日以继夜地走访群众,以大海捞针的方式,求得偶然发现线索。但往往许多的努力、辛苦,却未必能有收获,侦查人员只能两头受气了。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人力、物力、情感成本高,也即社会成本高。 Ø 预防犯罪—— 这主要是基于可信网络监控体系的严密监控,足以使犯罪事件被侦破和犯罪人无处逃匿;并基于人的理性与自私性,使得即使有犯罪企图的人,也不敢轻举妄为,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于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支持下,实现可信网络送达法律文书、可信网络庭审或听证、可信网络强制执行、可信网络监控,从而构成一个简单、高效、严密的法律管制体系。 该简单、高效、严密的“法律管制”体系—— Ø 可使被违法、非法之恶行所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确保社会交往各方法律所确认合法利益的“安全”;即使对有些被侵害的利益(如人的生命等)不可能恢复,但在一个严密的“法律管制”体系中,侵害人也必定要受到惩处;从而使得不管怎样,违法、非法之恶行人,都不可能从已施行的恶行之中得到正面的利益。 Ø 同时,如果一个人组织施行了违法、非法之恶行,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其被法律管制的结果,将被记录于本人档案的“品行”不良记录中,并在此后的交往过程中需要出示“品行”项目数据时不可隐匿,已施行的恶行也必将对今后利益的追求产生不利益的影响。 Ø 相反,如果一个人组织没有施行违法、 非法之恶行,其品行之“清白”,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下,也足以让社会交往相对人“相信”,其正面利益影响也是深远的。 于是,同样基于人的自私性,基于违法、非法恶行之不利益的威慑,各个人组织,即使有不情愿的,也只能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公平交往之良行,从而达到法律“抑恶、促良、扬善”的宏观目的,从而实现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社会交往在法律上的安全,从而使得互联网的高效性可以充分地被人们放心地、乐意地使用,从而实现人们的简单、自由、高效、安全交往。 交往信息交互一体化、可信化事实上,如果我们对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的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与可信通信进行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在此环境之下,在人们的交往中,相互之间、与自然界之间,各种信息的相互交流、相互作用,包括各种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搜索等过程与行为,也即交往的信息交互,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对交往的核心作用、核心贡献,在于将交往的信息交互,与其交往、信息的可信、信息的安全、利益的安全恰如其分地融为一体。也即实现人们交往之信息交互一体化与可信化,其具体表现在: Ø直接以交往各方的身份号(或匿名号)施行信息交互;并且,诸如固定、移动、音像等各种信息交互方式,都可归结到其身份号或匿名号上;即使是与自然界之间的交往(如某环保局在其辖区各处安放环境监测器等),其信息交互目标与标识,也都可归结到其所有者的身份号(或匿名号)及其分项上。 Ø各种合法需求的各方(如卖方、买方等)的信息交互启动,可以统一在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发布、搜寻、定位。 Ø可信通信的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正是安全工程师们设计解决信息交互在技术上安全的突破口和基础。 Ø可信通信的完整交往可信链,正是法律简单、高效、充分保障交往之合法利益在法律上安全的基础。 该信息交互的一体化与可信化,使得我们构建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交往体系成为可能。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虽然,交往,是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标志。 可以想象,在文字出现以前的原始社会里,人们只能以直视对话的方式交往。 后来,随着文字的出现,有了文字的交往。 接着,随着电话的出现,又有了电话的交往。 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已经有了互联网交往。 但是,至今为止,我们诸多的各种交往方式,并非是法律所作的刻意安排,而是随着通信手段的出现而出现,只是交往的一种辅助手段,是零星的、支离破碎的,也可以说是处在一种自然状态,最多在法律上对其证据性予以确认(如《电子签名法》等),绝不能说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种或多种完善的交往体系。 在我们的现实中,且不用说利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手段施行的异地间接利益交往,即使是没有借助通信工具的直视利益交往,如果不是即时结清,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例如,甲某面对面地向乙某借了6万元钱。那么——
Ø 如果甲某不想还钱,且乙某又没有乙某写的借条,那乙某是肯定得不到甲某的还钱了;
Ø 如果甲某不想还钱而隐匿,且乙某和法院又找不到甲某(这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事),即使乙某有甲某的借条,即使到法院起诉甲某,即使经缺席审判乙某胜诉,即使甲某具有偿还能力,乙某也依然得不到甲某的还钱;
Ø 如果甲某不想还钱而隐匿财产,乙某和法院也查不到甲某的财产,即使乙某有甲某的借条,即使乙某能够天天见到甲某,即使到法院起诉甲某,即使乙某胜诉,即使甲某具有偿还能力,乙某还是得不到甲某的还钱。 从传统的思维或语境来说,这是因为司法环境差所造成的,但如果没有质的突破,司法环境再改善,也难以解决;但如果要从笔者的“交往”视角来看,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完善交往体系所致。 当然,就一种完善的交往体系来说,至少应当达到如下的要求: ① 首先是安全。也即能够确保交往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安全。也就是在交往中,在公平的法律天平之下,合法利益未被他人侵害。当然,要做到完全不被侵害,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应当在受侵害时,能够通过简捷的手段复回被侵害的合法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否则,交往就失去意义,人们也就不可能选择该交往方式施行交往。 ② 然后是高效。在安全的基础上,如果该交往方式显著地比其他交往方式高效,才有可能吸引人们的关注。 ③ 再就是简单。如果过分复杂,使人难以掌握,在一个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社会里,必然会使一些人想爱,也爱不起来,要全面普及就难了。如果简单,并且只要掌握了该交往方式,就能应用于各种交往,万变不离其宗,那则是人类的福音。 过去,也许是受技术水平的限制。 但现在,互联网的通信技术的发展,其通信已具有了智能性,已到了可以随心所欲的境界。并且,交往,在人和社会中占有决定性的份量,可却没有一个完善的交往体系,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遗憾。 而笔者所构想的“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构建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和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就是为了解决该遗憾的一种方案。 最根本的,是笔者所构想的,能够使得各个人组织在利用互联网施行各种交往活动时形成一种完整的交往可信链,从而结合法律构成一个完善的交往体系,实现各个人组织简单、自由、高效、安全全球互联网交往,也即能够结合人类现有的文明,可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可信网络交往体系”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物质技术支撑点,结合法律,实现个人组织简单、自由、高效、安全交往所构成的体系。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①全球定位地址码;②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③个人组织身份号 和匿名号;④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⑤互联网与计算机、掌机;⑥可信通信;⑦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⑧其它法律与国家司法;⑨可信网络法律管制。 但其最终物化结果与直接手段,主要是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档案数据和可信通信;直接表现为在人们交往过程中,使用可信通信,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交往。 但该简单、自由、高效、安全交往的实现,来自于该可信网络交往体系内的各种构件的共同作用。 可信网络交往体系各构件的作用 ① 全球定位地址码:主要是在全球范围内,导引和定位人们交往的过程中的信息流、人流、物流。 ② 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关于交往主体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作用是确定档案数据项目和档案数据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对人的完善制约机制,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直接的物化结果是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及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 ③ 个人组织身份号和匿名号:主要是区分标识各交往活动主体及其所属物,如通信号、银行账号、车号、产品号,并以此为标识区分记载权利与义务等,使得各种交往变得直接、简单。 ④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通信可信性的物质基础。 ⑤ 互联网与计算机、掌机:是可信通信的载体,也是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中的物质基础与工具,特别是掌机,可贴身随人,随时随地都可使用掌机施行 可信网络交往。就目前的物质与技术发展水平,如果本文的构想实现,有了需求,互联网与计算机、掌机,就会像现在的手机那样,能够迅速得以普及,必将无处不有、无处不在, 可信网络交往也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届时,称其为可信网络时代,也就不为过了。 ⑥ 可信通信: 直接满足人们在交往过程中随时随地通信的需求,并以其完整交往可信链,充分支持法律实现简单高效地保护交往各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人们交往的安全。 ⑦ 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以简单、高效、可信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实现供求信息的广域搜索与沟通。 ⑧ 其它法律与国家司法:本书所论及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等构件,只是使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实现一种证据性,使得当人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将相关的抽象法律应用到具体个案上,以保护其合法利益,实现交往在法律上的安全。如果没有相关的抽象法律可应用,那本书所论及的构件也就成了无源之本。同时,在将抽象法律应用的具体个案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国家司法(也即国家司法机构及其司法行为)的介入,或者是没有国家司法相威慑或保底,其应用过程也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因此,除了本书的“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外,如果从“公平交往”的视角定位,现有和将来的许多“其它法律”,甚至包括几乎所有的法律,以及“国家司法”,也都是本书“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在人类的文明的发展进程中,已发展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也当然,如果设立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可信网络交往体系”,其它的法律与国家司法方式,都需要重大改革,只是在本书中还暂时无法论及。 ⑨ 可信网络法律管制:是在个案上确保交往各方合法利益安全的保底手段,也是使人们放心与乐于选择可信通信施行 可信网络交往的心理底线。 可信网络政务——高效、公平行政可信网络政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该行政管理活动既包括各级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活动,也包括各种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活动。 例如:在前述的专利申请中,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条件下,申请人,首先可以进入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查找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在其网站上阅览各种关于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知识和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身份号与数字证书的加密公钥,按要求准备好电子专利申请文件,并使用本人早已由档案站颁发的数字证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身份号与数字证书加密公钥,通过可信通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加密专利申请文件,取得回执后,即产生专利申请文件的送达效力,申请人也即完成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法律行为;此后,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即可使用可信通信进行各种专利申请、审查、批准等各种文件的送达,简单、高效,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性,各方既可享有其法律行为的权利(力),也要承担其法律行为的责任。 同样,诸如商标注册等各种行政行为都可采用类似的方法与途径施行。 与当前的电子政务相比,可信网络政务,对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交往,无需什么直接接触或约定,就可径直施行各种文件往来的法律行为。 这是因为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交往各方,也即各个人组织,在互联网上,都有一个确定的网络身份标识,也即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档案站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的支持下,各个人组织都有一个他人无法冒充、篡改、抵赖的身份号与数字签名。 同时,在各个人组织的档案中,还有与各种交往相关的各种数据,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交往过程中,就无需提供什么证明文件,只要通过可信通信直接出示其档案中特定项目的数据即可。 例如;张某欲报名在上海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那么——
① 在部分或全面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张某无论身在何处,即使是国外,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入上海市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搜索,确定考试报名受理机构,如上海市司法局(当然,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的条件下,不可能有假冒的),并取得该机构的加密公钥;
② 将本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申请,作以数字签名,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取得的加密公钥和可信通信,向上海市司法局加密发送;
③ 或者在实行行政事务分案制度的条件下,将政府的所有职能机构视为一个整体,直接发给上海市政府,由政府分案部门分案给有关的职能部门,方便行政相对人和防止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④ 同时,在其申请中,附上报名所需的档案数据,如出生时间、国籍、区籍、学历、品行记录等,该数据只要有档案站的数字签名,就是出自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是真实性由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控制体系控制之下档案数据的客观重现,可信;
⑤ 张某取得申请发送回执后,即完成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法律行为;
⑥ 上海市司法局审查合格、作出准予参加考试后,即可将该决定使用可信通信通知张某,并告知具体的考试时间与地点;
⑦ 届时,张某只要在规定的考试地点通过实人身份验证,即可参加考试,就无需什么准考证了;
⑧ 如果条件具备,可采用电子试卷使用计算机考试;在考试结束时,由考生、监考人、考试组织者作以数字签名,此后就无法篡改和抵赖了,并可归位存档于考生档案;如果是标准化试题,可由电脑自动判卷计分;对于非标准化试题,可将各考生的答题试卷隐匿其考生、监考人的身份号后,由判卷人判卷,判完后再由判卷人作以数字签名。
⑨ 由司法部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再审查,最后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但在实行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就无需颁发什么资格证书了,该证书的内容与功能可完全由档案数据替代,写入其档案中相应数据项目之下即可。 因此,可信网络政务与当前的电子政务有本质上的区别,远比当前电子政务高效和全面,几乎所有当前文字往来的各方行政交往,诸如行政申请、行政许可等,都可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实现可信网络政务。 并且,还将行政管理活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如实现可信网络交通管理、可信网络场所管理、可信网络纳税、可信网络档案取代户口、可信网络选举等 显然,可信网络政务,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活动相比,要远远高效、公平。 可信网络交通管理前提:实行电子车牌信息管理和建立可信网络交通管理系统。 电子车牌信息管理基本功能:当收到指令后,能自动发出车牌、车型、载重、载人等数据。如果需要,也可以具有登录互联网、保持在线之功能,并可将车辆的踪迹、方向、速度、载重或载人等信息实时传送到指定的系统。 当然,最理想的,应当能够在技术上足以防止车牌与车辆不一致,如将车牌信息封装在无法拆除与更改的位置。否则,就只能通过人为的管理,如停车检查等,如有冒充,则由法律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如果需要,还可以添加接收道路指示、定位导航等功能,从而构成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当然,这也可以在驾驶人的掌机上添加与操作。 可信网络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①实时、实地向通过车辆发布道路交通信息;②根据各方向车流量自适应管理岔道红绿灯;③记录通过车辆牌号、行驶方向、载重、载人、所载特定物品等信息;④交通违章检测与管理;⑤预警或提示通过的法律黑白名单的人员与车辆。 其中,道路交通信息包括:当前位置地址码、道路编号、级别、途经拐点与岔道地址码、费率(包括不同时段的费率)、拥挤状况、路损状况等 如果各地区普遍采用全球定位地址码标示地址与道路,并且被公众普遍接受,传统的地图就显得毫无意义了,取而代之的,就是在地址码网格上标示各编号道路的级别、途经、岔道的道路交通图,有助于人们形成一个道路走向的概略感觉。 更详细的,还可由电脑、或掌机、或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接收政府交通管理机构在当地档案在基准分类信息网定时或实时发布的道路交通信息。 该信息中,以全球定位地址码为基础,写真最新的全国、甚至全球的各编号道路的级别、途经、岔道,及其各路段的费率、拥挤状况和最高通行速度与载重量等。 同时,在各地区都普遍采用全球定位地址码的情况下,公众的行程目标地址信息,通常应当都是全球定位地址码。因为这是公众在普遍使用地址码的大环境中看到、或查到、或对方报来的。即使不是,也可以通过努力,让其是。 于是,在这两种条件之下,只要在电脑、或掌机、或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目标地址码,以及其他的一些控制因素,如要求快速、或是经济、或是舒适等,就可很快地计算出车辆行驶路线及其改道点,以及可能的最快时间。 当然,这只是一种计算机处理的行驶计划,该计划也可以人工制定。或者是不制定计划,由驾驶人临场决定。 在行车时,当车辆行驶快临岔道时,临场岔道信息就会进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或掌机的接收范围,如岔道地址码,道路走向等;如果是收费道路,也会作出特别提醒,并告知费率,提醒驾车人若要进入,就必须交费。可由信息处理设备自动选择;也可由驾车人根据其信息人工选择;如果无信息处理设备,也可以借助道路标示人工选择。 但不管怎样,在实行网络交通管理地域,进入每一条道路口时,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发出车牌信息给交管系统,并被记录在案。否则发出警报,由现场交通警察以拦截,或是由拦截装置自动拦截。 当驶出道路口时,车牌、踪迹、载人、所特定物品等信息将被归位存档。 同时,可信网络道路收费管理体系,根据车辆的行程、载重量、时段、地段、道路等级等因素精确计费,通过可信网络支付收取车辆通行费。 当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有违章,将由可信网络交通管理系统自动检测与记录,并即时提醒与告知驾车人,包括警示驾车人停止违章,同时也告知现场交通警察,由警察现场制止。 可信网络场所管理可信网络场所管理,就是基于可信通信平台之下的身份识别与踪迹记录,对进出特定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电子监控、记录、计费等,并根据用途与法律规定将相关数据传送到指定的系统。 可信网络场所管理的主要作用:①本场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安全等管理;②国家政府对全社会大环境安全等管理。 许多特定的场所,如军营、工厂、学校、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等,有着特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基于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安全、考勤等因素,需要对该特定场所进行管理。如果实现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凭借可信通信平台,就可以使用网络的手段,对进出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车牌识别、物品标识识别,然后可信网络管理系统确定是否允许进出,以及进行诸如记录、计费等管理。对于在法律黑名单上的人员或车辆等,可由现场管理人予以控制或报警。 最简单的身份识别是通过掌机的盲别,当持有掌机的人员通过识别口时,其掌机收到身份识别指令后,就自动发出经档案站数字签名、且包括头像的身份识别数据,据此监控人就可判定当前被识别人是否就是掌机所发身份数据的人。如果有可能,也可用头像识别仪自动识别。 应当说,该可信网络场所管理,可以普遍地应用于一个国家、地区的各个角落,是确保各公共、私有场所安全的有效手段,从而构成一个地区、国家的社会安全。 可信网络纳税可信网络纳税,也就是在实行可信网络支付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通过法定软件的作用,由可信网络纳税系统自动完成计税、扣税、缴税等过程与行为。 在实现可信网络支付的条件下,各个人组织的资金往来情况一清二楚。在此基础上,由特定的系统实现可信网络纳税也就不难实现了,并确保不侵犯各个人组织的隐密。 其中,可以是在收入货币的同时直接强制扣除缴纳税款,并告知被扣缴人;也可以是将纳税额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再强制缴纳。具体的缴纳方式可由法律规定之。 但不管怎样,每一个人组织的累计纳税额都是可计算的。据此,可大做文章。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其个人与所属组织的纳税累积额按比例享受,并可对抗任何债权。如果这样,或许可以体现另外一种社会公平和社会理性。如果纳税额少,其社会保险不足以维持生计,只能用社会救济解决了,如果一个人的身体无缺陷,要靠救济,应当是一种不怎么光彩的事,也是对人的一种鞭策。 有了可信网络纳税,就可极大地减少偷税漏税之恶行,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每一个人组织公平纳税。 同时,在无形之中,一个人的纳税额,也可以成为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象征、能力的象征、自我价值实现的象征,纳税也就有可能成为人们的一种追求,从而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促进社会的发展。 可信网络档案取代户口在中国,传统的户口,是个人获得社会活动主体资格的根本性依据,也是颁发身份证的基础,但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这根本性功能已完全可以被个人组织档案在整体上取而代之,至于户口的其它大部分功能,也可在档案项目的设置中引进“区籍”概念接替之。 区籍,为档案人常住地所属行政管理区。旨在强调档案人在所属行政管理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请求权。 区籍的确定,主要应当以档案人在一定期间内,在某一地区的居住时间比例来确定。这只要从档案人的踪迹数据就可认定,是可操作的。同时,也可将档案人在某地区的纳税额作为确定区籍的一种因素。 因此,只要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就没有必要继续保留传统的户口制度。 显然,实现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即使取消了传统的户口制度,传统户口制度治安管理的主要功能,不仅不会受到削弱,反而会得到加强,而且还可给公民以迁移自由。 更重要的,给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创造了有利条件,必将促进社会的发展。 可信网络选举可信网络选举,就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利用可信通信施行发放选票、介绍候选人、投票选举的过程。 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之下,凭借可信通信,使得每一个人组织在互联网上都可以有“可信”的身份、权力、行为等,符合法律对选举的实质性要求。 首先,可以通过选举机构的网站,介绍候选人,或竞选人在通过该网站介绍自己,发表竞选演说等。 然后,选举机构经过法定程序,使用可信通信,穿透任何拒绝设定,向具有选举权的个人送达经选举机构数字签名、有编号的选票。选票中主要是载明投票截止时间和选举职位及其候选人名单,以及各候选人关于能力、业绩、品行记录等档案数据的链接。 最后,收到选票的人就可在选票上圈定被选举的人,并作以数字签名,向选举机构投票,并可防止重复投票,包括匿名投票在内。 另外,对于重大的立法或政策制定,也可以由公民通过互联网投票决策之,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更具有全民性。 因此,只要符合法律对选举的实质性要求,就没有必要因以前没有过而拒绝可信网络选举。完全可以通过在符合法律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修改程序性法律规范,确认其合法性,将人类的文明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可信网络商务——高效流通可信网络商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平等主体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商业交易活动的过程。 商业交易,主要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活动。其过程与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各方的信息沟通与交易标的交付。 信息沟通,是互联网的优势。特别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有了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这一供需双方统一信息沟通桥梁,以及可信通信的证据性,互联网的优势更是得以发挥充分。不仅可以使得供需双方在一种自然而然的基本途径中得以简捷相连,同时还能够在具有安全性的前提下施行各种关乎交易各方切身利益的法律行为。 交易标的的交付,也即货币的支付、商品的交付、服务的履行,在可信通信的支持下,更是简单高效。 网上购物,可信网络票务等,就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可信网络商务。 可信网络购物可信网络购物,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以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或其链接为基本途径,利用可信通信实现商品购买的过程。 但在目前,有“网上购物”的说法,并且已经在互联网上兴起。 但现在的网上购物,由于缺少一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更多的,是人们对此的观望;想,而不敢;望,而不做;最多,只是在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小额交易;交易时,都往往少不了抱着“大不了,只损失××”的心理准备,其间也少不了战战兢兢、犹豫不决,无“放心”可言,更谈不上能使网上购物成为人们的主流购物模式。 然而,以可信通信支持的可信网络购物,因其可信通信足以支持法律构成简单、高效、严密的法律管制体系,其情形,则就非同义而语,安全而高效。 同时,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以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的形式,为世人在互联网上专门构架了一个共同的汇结点。 初到上海时,有时往往会感到在上海购物,还不如小县城、小城市来得方便。可以肯定,在上海这一特大城市,其物品必定要比小县城、小城市丰富与齐全,但对于有些非生活必须品,就不知在何处寻觅。若要熟悉上海每一个角落,那非得住个头发变白、铁鞋踏破不可。有,却找不到,让人不甘。而小县城、小城市,转一圈,有就有,没就没,甘心! 互联网的出现,人们的视野豁然开阔,足不出户,于各自的咫尺屏幕间,就有可能了解到全球各个角落,进行包括买卖活动在内的全球交往。 但这必须是以相互知悉为前提,在浩瀚无垠的互联网世界里,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汇结点,也同样是一片茫然。 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就是供需双方在互联网世界里的一个共同汇结点。 该共同的汇结点,使得各供需双方,通过一种自然而然的基本途径、一种常识、一种习惯、一种默契的约定,共同在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汇结与相见。 只要是供方、需方的交易标的是合法的,都可以通过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汇结与相连。 在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模式的主导下,那种“商品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的传统商业模式,必将受到冲击;在很大程度上取而代之的,是“网上直销”模式,即: ①“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在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页上或其它网站上确定交易;②消费者使用可信网络支付购物款;③商品生产者将可电子化商品直接在网上交付给消费者或通过物流配送交付给消费者。 实现“商品生产者→消费者”异地直接销售,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合二为一,与消费者无需亲密接触,就可完成销售。传统那种“层层加价商业流通”,将被“物流配送”所取代,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流通成本与广告成本将大大减少;传统那种隐瞒进价、直接亲密接触消费者的商家商铺,也将被“样品展示”所取代,品牌与价格是透明的,传统商家那些种种欺诈伎俩也将难以施展。 于此,传统商家或“托儿”那种凭借供求信息不对称性赢取暴利的机会就少了,更多的只能靠提供服务或提高服务质量以获取正当的利益,社会的各种利益交易的利润,将趋于合理、公平。 以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为主导的网上购物,其基本过程与模式如下: ①可信网络游览与寻觅 如果有兴趣,消费者可直接游览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 游览,主要是基于一种朦胧的需求,一种兴趣,进入网页,游览感兴趣的主题或区域,追逐潮流,感受时尚,就如同女孩逛街,购物之需求,就在游览过程中产生。 如果有明确的需求,可直接依商品名称或关键字在网页中搜索定位,查阅商品在其身份证中所记载的生产者、性能、规格等,以及价格、仓储地、配送方式等,并在信息较为可信与全面的基础上多向选择、比较、斟酌,甚至能以分类信息上的通信链接直接询问供方,查阅或请求出示供方或需方的“品行”等数据,以求在交易信息完整度、准确的基础上作出交易决策,从而使得供需双方的交易得以简捷方式启动。 当然,也可以通过其它各种网站及其搜索引擎得到所需的信息,但可能就不那么全面与准确,并且也可能会有伪信息而不可信。也当然,如果在可信的基准分类信息的铺垫下,其他方式的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将会大大提高。 ②可信网络订立购物合同 当消费者,在网上选定某具体商品后,点击其网页上相应的“购物”项,并根据相应的提示,输入相应的数据,如数量、送货地址码、送货方式、质量要求等,输入完全后,网页上即回馈出具有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数字签名的购物合同文本,也即“要约”。 该合同文本,可采用法律格式合同,也即由法律认可、且公平性较强的标准格式合同,如果消费者事前已熟知该法律格式合同,只须审阅在该格式合同中所特别填写的内容即可,省时、省思量。如果是非法律格式合同,则应当给予醒目的提示,以提醒消费者给以充分的注意。 消费者对购物合同文本审阅确定无修改后,点击“购物签名确定”,即由可信通信软件对其购物合同予以显名或匿名数字签名发给对方,对“要约”予以“承诺”,双方“合意”,购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时,即应当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购物合同由可信通信软件归位存档于各自的档案中,为日后法律管制留下证据。 ③可信网络购物履行 履行方式,取决于所交易利益的性质,即能否电子化。如果能够转化为电子信息的形式,就可使用可信通信直接交付履行;否则,就要通过物流配送;或是直接到现场履行;或者是两种方式的结合。 可信网络支付:也即在互联网上,使用可信通信,通过数字签名,一方将所需支付的货币,从其银行账户项下的货币或信用透支的货币划账给另一方银行账户内的货币支付行为。同时,记下所支付的对价事由,为以后需要诉诸法律时留下证据备用。 可信网络交付:就是将以电子信息的形式所承载的利益在互联网上交付给对方。随着社会的发展,能够成为人们利益追求点的电子信息产品不断增多,如计算机软件、视听音像、电子刊物与图书等,直接在互联网上交付极为简便,只要轻轻地点击鼠标或按动键盘就可在短时间内完成。 物流配送:就是一方将网上交易所确定应当交付的物品,通过交通工具的运送途径,交付给对方的过程。其运送途径可以是: Ø 交付人直接用交通工具将物品运送给对方。交付人也可以根据市场可能的需求,事先将物品运送到各地的仓储点,交易确定后,由就近的仓储点组织运送给对方。 Ø 在较大的范围内组成类似于传统邮件投送的专业物流配送网络(非计算机网络),且各网络又通过协作的关系而互联,直至构成全球性的物流配送网络。当然,基于现代网络协调理念,其效率应当高于传统的邮件投送网络,并且,也只有高于,才能得以生存。 Ø 在一个城市内,也可以组成针对于经常发生的小件物品配送的物流公交,定时、定班次、定路线,中转站就是现在遍及城市各个角落的便利店,由便利店送上门或到便利店自取。 …… ④可信网络购物拓展 当然,许多商品仅凭网上图片或文字描述是不够的,消费者往往需要看到实物才会购买,才能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对于某些商品,如服装等,商品生产者就需要给消费者配送样品或在合适的地点配置样品展示。 配送样品:即根据消费者在网上点击请求,由商品生产者指令就近网络协作关系的储藏地或便利店,将样品送给消费者;或将样品送给消费者就近的便利店,并通知消费者在该便利店看样品;或者是采取消费者看到商品实物后再决定购买,不购买的,即可将商品无理由退回。 样品展示:由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人气旺盛或交通便利的地点,或仓储地设立样品展示厅。类似于传统的商场,所不同的,就是有相应的网页支撑,多了一种更能广而告知的途经,更能笼络人气。 可信网络票务可信网络票务,就是通过可信通信,确定双方交易后,一方许可另一方进入所控制的场所,并按所确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与消费的过程。 但现在许多的电子票务,只限于使用网络在各销售点联网售票,以实时共同掌握座位的空缺和确保不重售、多售。 但如果是在互联网可信平台基础上的网络票务,则还包括检票和安全管理在内,并且不需要实际持有纸票,即使有纸票,也只是起作提示或备忘作用,可以是任意便笺,无假票可言。 目前,已在中国各航空公司流行的电子客票,就接近于可信网络票务。 以上海到三亚的机票为例:
A. 即使是一个对上海完全陌生的外国人,凭常识,也会知道进入当地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平台,输入“机票、上海至三亚”关键字,就会搜索到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到三亚机场的班机时刻列表及其价格、座位余额等情况。
B. 选定所需航班次,即得到所购航班次的相关信息。确定后,可信网络支付机票款,即可完成购票程序。如果需要,可以将该信息打印或转至掌机备用,以安排去机场的行程。当然,如果所购航班次有变化,航空公司即可利用其购票的数字签名所显示的身份号或匿名号,直接与乘客联系;如果乘客要改签、退票、转让等,也可径直在互联网上与航空公司办理。
C. 届时,乘客只要到机场通过身份识别、办好行李托运、通过安全检查,即可登上所购航班次。此时,,机场的相关通道已存有乘客购票数据,只要核对好身份即可被许可通过。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折腾或延误,乘客最好是记住相关信息,或作以相关备忘录,也可在身份识别后向机场索要。
D. 到达目的地后,取出行李,通过身份识别,走出出口,即告乘机结束。 其中,身份识别的功能有:①确定是否为购票人,以便被许可通过和作相应的提示;②确定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③基于安全管理;④出入境管理。 其身份识别方式,可以视情作不同选择,掌机盲别最简便,但可靠程度也较低。 其它种类的票务,都可作类似处理,如戏票、船票、火车票、长途汽车票等。 当然,如果不需提前定位的,也可以在有空额的情况下,届时径直进入检票口,用掌机可信网络支付相应款项后即可。 对于上下频繁的公共交通等,只要在掌机上设定愿意支付费用(可设定限额),就可由收费系统记录进入点,然后再在出口计费时用可信网络支付中收取费用。 在这其间,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记录踪迹。 当然,所有消费者也可以是匿名的,或临时取任意的昵称替代身份号或真名,这是目前在非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之下所不可能实现的功能。 可信网络民务——真诚与和谐可信网络民务,就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各平等主体的个人组织之间,使用可信通信施行各种非赢利性民事交往活动的过程。 非赢利性民事交往活动,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结社交往、友情交往、亲情交往等法律行为或情感行为。 民事代理,就必然要涉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权、委托代理权的有效状态等,使用可信通信,就显得简单、高效、可信。 例如:2002年初,笔者在海南被批准退役后,就到了上海求职定居。在办理退役手续时,就委托给一位同在一个部队任职的同乡办理。由于在部队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较为结连紧密,信任关系也就较为稳固,在委托办理近20万账款结算时,也没有受到什么质疑。但到了海南军转办最后办理领取每月发放退役金的银行卡时,军转办就一定要本人去领取,其理由就是无法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虽然笔者可以寄出真实的授权委托书,但却很难使得军转办相信是笔者的真实签名。最后,笔者不得不专门为了领取该银行卡而从上海到海南一趟,来回费用就是2千多元,成本之高,实在让人不甘。
但如果实现了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笔者的此类事务也就无须委托了,笔者自己就可使用可信通信在异地办理。即使有些事项必须委托他人办理的,其委托关系也是真实可信。
例如:身在国外的张某,在上海所购买的一套期房已开始交房,并且张某在上海有一个值得信任的、具有房产专业知识的王某,即使张某本人在上海验收该房产时,也要请王某帮助。
因此,张某委托王某代为验收该房产,是最合适的。
但作为房产商来说,由王某代理验收,必须有张某真实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房产商的房产交付及其风险转移将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张某随时可以否认验收该房产,如果该房产出现了不可抗拒的事件而被损害,张某可以拒绝承当该损害而要求房产履行交付。虽然房产商可以主张王某承担责任,但这却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是房产商没有必要承担和不希望出现的周折。
此事,如果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张某可将其授权委托书作以数字签名后,使用可信通信径直发送给房产商和抄送给王某,同时还随时可在王某完成验收签名之前向房产撤消对王某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房产商持有张某对王某的真实授权委托书,王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的任何验收及其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权利)都将由张某承担,对房产商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拒绝王某代为验收。 在通信便利与可信的条件下,许多事情就变得简单了,而且还高效,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相互交往变的可信,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从这里产生,和谐交往也从这里开始。 结社交往、友情交往、亲情交往等活动,主要是一种情感行为,离不开彼此之间的思想、情感交流。其中,相互间的聊天,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 自互联网出现后,“网上聊天”也伴随着出现,并以极高的速度迅猛发展,人们相互间的聊天空间,豁然开阔,只是目前的网上聊天有一种挥之不去的真假难辨。 腾讯QQ,就是目前中国一种较为典型的“网上聊天”群落。 2005年02月18日新华网曾报道(链接):“2005年2月16日,腾讯公司宣布根据最新的用户在线数据统计,在当日下午15点21分,腾讯QQ的同时在线人数首次突破了1000万,自2000年5月腾讯QQ的在线人数突破10万以来,仅用了4年时间就达到了100倍的增长。……”
现在,只要进入QQ在线(链接),就可随时看到腾讯QQ 最新24小时在线数据,2005年8月2日的最高在线人数是18542141,2005年8月11日的最高在线人数是 19526545,其人数之多、增长之快,实让人匪夷所思。
网上聊天——
可以超越直视空间的限制,在远、在近、国内、国外,都可网上自由寻得投缘的朋友,Internet连着世界各地的你、我、他,异性相吸的规律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体现,
谈话,无需虑及第三方的影响,可以抛开尘世间一切凡俗旧礼,这里只有你和我。
情感的世界,在这里得以延续,可以尽情、尽兴地在情感的海洋中畅游,自由自在,无拘无束……惬意得很!
要成为腾讯QQ用户,很简单,只要随意为自己设定一个呢称和密码填上,在人流较少的时段,只要一二分钟就搞定,根本不需要填什么真实的资料,男的可填成女的,老的可填成少的,反之亦然,可假亦可真。
其它种类的“网上聊天”,也同样如此。
若仅处在文字聊天的层面上,人的感官,就失去了直视交往应有的作用,不可耳闻,也不可目睹,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或人生感受的积累,去理解、想象对方的文字表示。是老、是少、或男、或女、是真、是假……自由空间大的很,只凭对方信口开河,或跟着感觉走;可信,也可不信;能信,也不能信。
真的,假的,皆有之,但一般分布在两个极端——全假或全真居多。
全假,只是一种感情游戏,如果你信以为真,动了真情而全身心投入……对方可能突然销声匿迹,接着的,就是你的无期等待……
全真,一般也只是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表露真实。在这网上聊天的环境之下,彼此不知真实身份、声音和容貌,吐了真情,诉说了自己的“故事”,却不用担心套牢自己而影响既有的生活,可以毫无顾忌地敞开心扉,尽情地倾与吐,——压抑的心情被释放,快矣!同时,也不必为防止编假出纰漏而费尽苦心。若是真情的对撞,迸出火花……或许,知音就在这里寻得。
于是,许多上网之人,总少不了予以尝试,然后就有许多人就乐此不疲,进而沉迷……
当然,会有人不满足于网上聊天,走向网友见面,企望能求得更进一步的结果。
网友见面,有得、也有失。
最常见的结果就是“见光死”,双方一经见面,大失所望,交友也就此终结了;
继续交往的,有平淡之交的,有成为好友的,也有结为伉俪的, 但也少不了由此而引发诈骗、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
显然,现在的网上聊天,由于聊天人身份与聊天内容的真假难辨,更多的、理性的,只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在闲暇时纸上谈兵的情感交流、发泄的娱乐方式;同时还应当保持一种自拔能力,以免过分沉迷而出现心理障碍。
如果要将其付褚网下的直视交往,则少不了风险的存在,需要保持一种警惕,需要斗智斗勇,如果遇上心怀歹意之人,交锋之下,智弱、或力弱、或不慎的一方,就有可能受到伤害,就有可能成为罪犯的受害者。
但对于青少年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弊多利少,笔者很不赞成青少年上网聊天。
但不管怎样,现在的网上聊天,总是消极因素多于积极因素,消遣多于实用。 然而,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不仅依然可以“网上聊天”,更重要的,是有着最后“可信”之保底。 届时—— Ø 人们依然可以进入业已熟悉的聊天室、聊天群落进行网上聊天;也可以通过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搜索选择进入,进入自己所喜欢类别的聊天室、聊天群落。 Ø 进入时,也依然可以匿名进入,即使诉说了自己的真实的故事、发泄了真实的情感,也不至于套牢自己、于自己不利益影响;也当然,也依然可以颠倒黑白,将男的说成女的,女的说成男的,或是老的说成少的,少的说成老的,胡编乱造地说,信口开河地聊,不着边际地吹…… Ø 所不同的,是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条件下,在聊天中常常会涉及到的诸如身份号、性别、年龄、学历、简历、品行(是否有不良记录)、财产、产权房、租住房、拥有的汽车等对各种事件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数据,都可通过可信通信可信地呈现,包括匿名单项呈现,有着最后可信的保底手段。 Ø 有着最后可信的保底手段而不用,不可信地呈现,那怕是匿名单项呈现,即使最后没有被揭穿,也都可以判定经不起验证,一切都是不可信的,一切都只是一场娱乐游戏,不可当真。——这是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的环境下,每个人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在各种交往活动中都会形成的基本常识; Ø 即使是以昵称匿名进入,如果是真情交往,在情投意合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可信地显露真名,或可信地呈现关键的档案数据,以真诚取得友情、爱情。 Ø 也当然,可以一开始就以可信通信可信地呈现关键数据,在可信的基础上,真情地聊天、交往,对自己的话语与承诺,在人格上、道义上、友情上承担责任,可信打造真诚,可信网络演绎友情、亲情、爱情。 Ø 在真诚的基础上,如果有着共同的追求、理想、信念,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上,共同参加或组成促进学业进步、技术提高、事业发展、社会前进的社团、党派。 无疑,可信网络民务,是互联网质之飞跃的一个重要内容,将互联网在情感交往方面的消极为主要,跃变为积极为主流。与其它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可信网络政务、可信网络商务共同构建一个真诚和谐的社会。 档案写真社会社会,是人及其关系的总和。也即①人的集合;②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社会关系中,特别重要的,是人们在各种利益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即权利义务关系。 《史记•货殖列传》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流传了两千多年,至今仍是经久不衰。 不可否认,每一个人组织,最关心的,就是“利益”。 利益,其内容及其广泛,凡是只要能够满足个人组织某种需求的物质、行为、信息、精神等,都属“利益”的范畴。 纵观每一个国家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每个人的一生,最主要的内容,莫过于对“利益”的追求;各个人组成组织,或依附于组织,也不外乎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之,就是我们人类社会活动核心内容的宏体动态势。 也正是如此,我们的社会才有可能发展到今天的文明。 在每一个国家社会中,每一个人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各自拥有最具有实际意义、彼此相区别、专属自己的“利益”。由此总和,则是我们社会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宏体静态势,是人们追求的成果,也是社会的财富。 个人组织对利益的追求,决定着人类社会的根本性内容。 基于人的社会性,特别是在现在越来越广泛的商品社会里,几乎所有个人组织对利益的追求,只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实现。个人组织对利益追求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种交往的过程,并决定着交往的核心内容,几乎所有的交往内容,不外乎都是围绕着“利益交易”而展开。 其中,在我们现在的商品社会里,在人们的利益交易过程中,无不贯穿着一种特殊种类的利益——货币。 货币,就其本身来说并没有什么用处,充其量只是画有图案的纸。但在商品社会里,其所载内容却可以换取各种的商品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从而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利益。 于是,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过程,几乎就是货币与利益的流转过程,至少有一方的利益是货币,也即人们常说的“挣钱”或“花钱”过程,货币就在其中始终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牵连着各个主体间的利益流转过程与关系。 货币,是掌握人们对“利益”追求动态过程的重要线索。 于是,在人们在使用可信网络支付记录对价事由时,就可在有意无意之间,记下货币与各种利益的流转过程和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并可归位存储于各自的档案中,从而使得个人组织档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记录着个人组织在利用可信通信进行各种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别是在互联网活动的安全性解决之后,就我们人类社会现在的物质能力与技术能力,只要有需求,完全有能力将互联网扩展到人类活动的各个角落,完全可以实现随时、随地地使用掌机、电脑施行各种利益交易的可信网络支付,全面实行可信网络支付、取消现金流通已不会给个人组织各种合法的利益交易造成任何的不便。 全面实行可信网络支付、取消现金流通已完全有可能。 如果全面实行可信网络支付、取消现金流通,那在一个国家社会内,每一个人组织对“利益”追求的动态过程,伴随着可信网络支付与对价事由的记录,就几乎可以尽数地归位存档于各自的档案中;如果全面实行可信网络支付的时间足够长,那对“利益”追求的动态结果,也就几乎是个人组织所有的静态“利益”; 从而使得个人组织档案囊括绝大多数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及其结果,将社会核心的事实客观可信化,抓住法律所协调、监控的社会核心。 而且,个人组织在其它的交往活动中,也少不了或多或少地被归位存档交往的各种数据。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个人组织档案总和,不仅记录一个国家社会中所有的人,同时还在很大产程度上记录了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全面实行可信网络支付、取消货币流通后,个人组织档案更是可以尽数地写真社会核心——个人组织在利益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档案写真社会”,绝非空话。 于此—— Ø 从根本上消除诸如伪造货币、抢劫货币、偷盗货币等以货币为对象的犯罪。 Ø 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架起抽象法律作用于每一个人组织的具体个案的桥梁,监控着每一个人组织财产(特别是货币财产)的收入与支出,各个人组织行为与财产的合法、违法、非法,一目了然,客观可信,使得法律更具有实际意义、不再无奈,从而真正走向法治社会。 Ø 可信而全面的各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必将对人类的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的科学管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也必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主要研究课题1、 在交往视角下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追求目标。 2、 全球定位地址码编码、标示方法。 3、 道路信息构成与编号方法。 4、 全球唯一、通用的身份号编制方法。 5、 匿名交往、职务交往的要求与特征 6、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项目的框架、结构与设定。 7、 电子签名数据结构。 8、 组织成员档案数据与组织数据的统计关系。 9、 个人组织档案能力数据的测定与评价体系。 10、 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结构、建设、维护。 11、 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可信性法律规范控制体系的结构。 12、 可信通信的功能设定与结构。 13、 可信通信软件的结构与设计。 14、 在实现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及其可信通信条件下,新型网络的构建。 15、 在可信网络交往体系条件下的社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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