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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想: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构架可信网络交往体系

原创:宁振云  2003年

【内容简介】作者提出: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实现可能,设立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建立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构建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和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全球可信网络交往。


一、总体构架

二、前置概念

  • 组织:为合法成立或设立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个体户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文,将国家社会主体,总分类为“个人”和“组织”两种,合称“个人组织”。
  • 交往:包括各个人组织之间商业、行政、军事、诉讼、情感等各种交往。特别是其中的利益交易(如要约、承诺、货币支付、财物给付、申请、通知、决定、判决等利益交割的行为),是交往的核心,也是社会的核心。
  • 广域交往:既包括熟人(或熟人介绍)间的传统交往,也包括全球各个地域全陌生人之间的新型交往。全陌生人:萍水相逢,来无影、去无踪,网上、网下,或近、或远,传统“面面相视”的诚信人格制约作用,已荡然无存。
  • 可信与诚信:可信,为真实性可直接验证的事实状态;诚信,为在诚实的基础上信守诺言的品行,但诚实与否,取决于本人的内心意志,他人无法直接验证。为此,以诚实为前提的信用,也无法验证。可信是客观的;而诚信是主观的,只凭自圆其说,他人最多只能从其它事例推测。
    例如:甲某向乙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
    1. 如果乙某没有甲某的借据和其它证据,那甲某:①承认该借款,属诚实;②按时还款,属信用。合称:诚信。若否,乙某就是诉至法院,也会因无证据而被驳回,法律也无奈。
    2. 如果乙某持有甲某的借据,借款可信,且任何人都可验证,诉诸法律,乙某肯定赢。 诚信,永远是一种解不开的迷,实际意义不大,诚信之呼唤,往往是徒劳的。
    当然,在广域交往中,可信,也并非是“借条”那么简单。借条,即使可赢官司,但如果要费尽周折(如送达难等),且难以执行(如找不到人和财产等),依然还是无奈!最根本的,是要能简单、高效、完整地追回借款。
  • 可信网络交往:以可信通信为通用方式所实现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可信链的互联网交往。
  • 事前可信:在交易前,一方向另一方所出示影响交易品质(如品行、能力、财力等)的数据,是真实可信的。(能以出示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的档案数据实现)
  • 事中可信:在交易中,其主体与内容是真实的,并具有证据性。(能以可信通信数字签名实现)
  • 事后可信:在交易后,其交易利益是安全的。(能以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实现)

三、可信基础

(一)技术基础:电子签名——“不可冒充、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并可验证。”的技术特征与法律上的证据性。目前的电子签名,主要是公私密钥体系的数字签名,以下就此为例说明。

(二)人为基础: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控制下,写入国家档案数据库中的档案数据。

四、构架要点

(一)交往标识:法律,是交往的规则;通信,是交往的工具。并且,都少不了相互区分的主体标识,如目前的称谓、姓名、名称、电话手机号码等,一体化构架①全球定位地址码、②身份号、③匿名号、④职务号,则可为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的交往,提供根本性基础。

  • 全球定位地址码:以地球经纬线坐标为基础,以特定的等分刻度、编码方法所编制的,可对全球任何地点由大到小逐级定位的数字编码。例如:@80323a 37325b 39147c 26075d(详见全球定位地址码简要规则)。于此,地址的描述、寻觅和定位,将变得简单、通用、准确!并不再受各国文字差异、地名(门牌号)有无或变化等影响,也更适宜GPS定位仪应用(也必将因此而快速普及)等,还可为编制全球唯一的身份号奠定基础。
  • 身份号:以档案站地址码为前缀、具有全球唯一性的各个人组织身份标识数字编号。结构可为:*+1位身份类别码+8位档案站ab级地址码+8位日期码+4位序号码+1位校验码+# 。其中:* #为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特征码,便于行文和自动识别;身份类别码,可用0表示个人,用1~9表示各种组织等,如1为国家机构,2为银行性组织等;日期码、序号码,为编制身份号的当日年月日和当日排序号。例如:某甲身份号为:*0 8032 3732 2007 0911 0127 8#。
  • 匿名号:以档案站地址码为前缀、具有全球唯一性、据以确定匿名交往权利义务主体的匿名电子证书数字编号。①结构:*+8位档案站ab级地址码+#+8位日期码+4位序号码+1位校验码+#。例如:*8032 3732# 2006 1008 7869 5# 。②产生过程:在档案站通过人身特征身份验证后,由档案站系统,为其所申请注册的匿名数字签名公钥,编制匿名号和颁发匿名数字证书,并隐密保存匿名号与身份号对应列表(非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可逆查)。③功能:各个人组织,可基于隐私的考虑,以该匿名数字证书项下的数据(含匿名号),施行匿名通信、匿名数字签名的匿名交往,自由!并且可以保证不改变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
  • 职务号: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聘用人身份号(或匿名号)和职务代码为要素、被聘用人据以代表聘用人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职务电子证书数字编号。①结构:聘用人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代码+# 。例如:*1 8032 3732 2006 0818 7869 3#01# 。②产生过程与功能:(a)当聘用关系确定后,由聘用人将包括被聘用人身份号、职务、职务代码、职权等事项的聘用书写入自己的档案,并向被聘用人开放注册职务数字签名公钥;(b)其后,被聘用人以其人身特征或个人数字签名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聘用人聘用书项下注册数字签名公钥,并由数据库系统自动为其编出职务号和颁发包含聘用书内容之职务数字证书;(c)于此,被聘用人即可利用该职务数字证书项下的数据(含职务号),进行职务通信、职务数字签名的职务交往。同时,如果聘用人需要变更或撤消聘用书,即可通过变更或撤消职务数字证书及其在线验证机制予以控制,以此随时监控被聘用人的职务行为。

(二)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以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网络交往为目标,以国家基本法形式(如《个人组织档案法》),构架与控制档案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包括:①统一构架全球定位地址码、身份号、匿名号、职务号;②设定和确立档案数据的法律地位、项目、权利、责任,以及国家档案数据库管理运行机构及其档案官个人负责制、职务责任保险制等。

(三)国家个人组织档案数据库:为在个人组织档案法律制度控制下,储存、处理本国所有个人组织档案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其要点如下:

  • 高等级防护:在新的交往体系中,国家档案数据库所存储的数据及其运作,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的核心,应当由国家高等级防护,硬件地点隐密,多重异地备份,且在物理特性上不可改写和删除,确保足以防护人为、灾害、战争、黑客等破坏,绝对万无一失。
  • 绑定存储:以身份号为标识,在国家档案数据库中,绑定存储可实人验证身份的人身特征数据(如头像、指纹、眼虹膜、DNA标记等)和绑定存储可网络验证身份的数字签名公钥,以及绑定存储户籍、病历、体能、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务证书、信用、不良记录、财产、踪迹、通信等数据,并以归位存档、对价事由、踪迹记录等方式实时更新。于此,即可在根本上改变信用、犯罪、疾病、学业、从业等数据由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成体系的混乱状况,融交往、法律、通信为一体,简单、高效!
  • 归位存档:在法律的规定下(法律责任),任何个人组织,在各种活动中,只要产生或形成了法定档案项目的数据,即应当以其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为线索归位存储于本人档案相关项目中。例如,当某行政机关对某甲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时,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提交给当地档案站,由档案站审核录入,归位存档于某甲的“品行/行政处罚”项目中,如此等等。
  • 对价事由:为网络支付款项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包括交易合同、赠与、入股、税收、罚款等事由。该对价事由,既是事后解决纠纷诉诸法律的证据,也是证明收支合法性的关键,更是阻断违法、非法的利剑。而且,其实际操作,只要在程序中设定以“输入对价事由”为完成网络支付的条件即可,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想象,基于货币流通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如果大量使用或全面使用网络支付,在网络支付的同时,也归位存档其对价事由,则可囊括我们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动态内容,对社会法治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 踪迹记录与监控:每当人们在可信通信中、或通过特定的通道、或进入特定场所等需要身份验证时,即由相关的系统,将验证出的踪迹数据,也即: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及其地点(地址码)、时间,自动归位存档,从而实现被验证身份人的踪迹记录;同时,也将该踪迹数据经匿名处理(保护隐私)后,传至当地公共管理机构作以区域踪迹监控:如果匿名踪迹人属法律黑、白、黄名单上的人员或物品,则由系统予以警示或提示,从而触动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踪迹记录中,如果是以职务号验证身份的,则该踪迹具有双重性:一是个人踪迹,归位存档于本人档案;二是职务踪迹,还应归位存档于聘用人档案。可以想象,如果在法律许可和要求下,在边境出入口、宾馆、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交通要道、重要公共场所、特殊商场、重大集会人员聚集地、军营、机关、学校、工厂、公司、住宅区等场所全面统筹布设踪迹记录网,从局部上说,可用于私人所属封闭区域内部的门禁、考勤等管理;从整体上说,则是抑制犯罪、辑查罪犯的最好利器,特别是对于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则更显突出。
  • 人身特征身份验证:由踪迹仪,将现场录入被验证人的人身特征数据(如头像、指纹等)和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可人工输入,或手机、IC卡等自动输入)加密传送到国家档案数据库进行对比验证,并返回验证结果。该验证方式,可用于诸如注册数字签名公钥、进出重要场所或通道等要求高的场合。于此,传统的身份证就显得没有必要,假证则更显多余。
  • 数字签名身份验证:由验证系统将被验证人所提交的数字签名,验取编号、公钥、时间等特征数据后,发到本人档案内对比验证后,再返回在线验证结果。其提交方式可以是:①临场自动应答:在事先设定的前提下,每当被验证人进入验证通道时,由手机自动应答踪迹仪发来身份验证的请求;②临场手动提交:进入验证通道时,由被验证人用手机向踪迹仪对驳提交身份验证的数字签名;③通信登录:由各通信人经通信终端向最近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发出可信通信登录的数字签名。该验证方式,简单快捷,并可用于网络身份验证。
  • 法律黑名单:由法定的机构,基于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所确定需要予以缉拿、控制的人员、物品名单。如罪犯、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赃物、车辆等。
  • 法律白名单:由法定机构,基于善意的目的,经法定程序所确定需要救助或控制的人员、物品名单。如失踪的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源人,危险品等。
  • 法律黄名单:由法定的机构,基于特定的职业经验,经法定的程序所确定的、具有某种犯罪倾向、需要予以特别关注与防范的人员名单。
  • 法定信箱:基于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档案数据库系统为各个人组织所开设的电子信箱。该信箱,只接收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只有档案站才可投入,并可将新文书到达随时通知以任何方式处在或进入可信通信网络的本人或其所设置的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在将来的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之下,通信、身份验证、网络支付,是人们工作生活的基本手段,一个正常的人,不可能长时间置身于可信通信网络之外,即使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老古董,也可以设置由其监护人、亲友、基层社区组织代收,只要法律规定法定信箱强制送达的法律效力并得到广泛普及,只要不是故意拒绝,就不可能不知道法定信箱里的新文书。于此之下,采用法定信箱强制送达,远远要比目前公告强制送达要高效和公平。
  • 匿名使用:是指使用他人经档案站匿名处理后的档案数据。当然,即使是匿名使用,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向档案站申请,由档案站审核后才可,无疑,各档案数据及其统计参数,是科学研究、社会管理等活动的重要原始数据,如果能在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加以利用,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受益的,也是全社会成员。

(四)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为在国家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以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为基本通信号,以数字签名为基本手段,在互联网上所实现 “不可冒充、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并可验证” 的各种通信。

  • 系统构成:①以国家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各档案站可信通信平台;②互联网;③装有可信通信软件的通信终端(如计算机、手机等),包括有线和无线。
  • 作用机制:类似于目前已广泛使用QQ、MSN等即时通讯,只是将其简单密码的身份验证手段,改用以国家档案数据库为基础的数字签名或人身特征,从而将通信变得可信,其用途也可随之发生质的飞跃,值得以高起点设计:不必再限于免费利用互联网、以广告赢利和偏重娱乐;通信经营者可基于身份确定的条件下直接通过网络支付收取各通信人的费用;以不同的费率支持不同的带宽;以所传输的数据量计费;基于互联网通信的数字性与智能性,在带宽和接入方式足以支持的条件下,概括文本、图像、语音、视频、有线、无线等各种通信,从而使得该可信通信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通信。
  • 过程与内容:(详见个人组织互联网可信通信简要过程与内容)基于现有技术构件的要求与可能,以实现简单、自由、高效、安全交往的实际需求为目标,设定特定的内容与过程,并以计算机程序予以实现。可包括:①通信首页;②通信滤选;③法律强制通信;④数字证书在线验证;⑤登录与寻呼;⑥即时通信;⑦近直通信;⑧网络支付;⑨出示档案数据;⑩远程实人身份验证。

(五) 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基于各个人组织的申请,经由各档案站合法性审核、标准化编辑和发布的各种分类信息集合体。其分类信息,为满足他人需求之各种层层致细的信息,可以是商业、行政、法律等,也可以是经特定程序选择与认定的知识库、图书库等,甚至可以诸如征婚、交友等民事交往信息,……无所不及,无所不有,只要是合法,都可在该网发布。如果以地址码为索引,各地区性的各种信息也就一目了然,数字信息地球也由此构架。于此之下,基于法律的构架、倡导与控制,各种供求信息可当然地在该网快速聚集与搜寻,从而使得人们的供求寻觅,可在该网简单、高效地实现广域搜索与可信沟通,并具有高真实性与可信性。

五、可信网络交往基本模式

也即在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下,在各种交往中实现“利益交易”的基本过程和基本方式、方法。实事上,任何的正常交往,都是围绕着某种“利益交易”而展开的,以期在交往中从他方取得某种利益,只是许多的交往还没能到实现“利益交易”就半途而废,从而影响了交往的效率,也正是目前存在和本文所极力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

可信网络交往基本模式表

序号交易过程实现方式与方法可信链
1信息沟通

各个人组织,需要时,可在各档案站基准分类信息网上,发布或搜索各种交易信息,从而连起交易各方;并可在甄选沟通中,根据需要和自愿,出示诸如品行、能力等影响交易品质的档案数据,以期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

事前可信
2交易确认

当决定交易时,可用可信通信数字签名(或网络支付)确认其项下的交易内容,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留下电子证据,以备日后诉讼和督促、威慑履行交易。其中,即使是匿名数字签名,只要经在线验证有效,即为可信,与显名数字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中可信
3交易履行

在交易确定后,如果履行标的是电子形式,则可用可信通信在网络上给付(含网络支付货币);否则,就以物流配送等方式给付。并且,无论何种给付,都由收受人给以数字签名回执。

事后可信
4利益维护

交易后,如果利益受到侵害的,可通过可信网络法律管制复回被侵害的利益和惩治侵害人,并将侵害人的不良行为归位存档,以此威慑世人合法交往。


六、可信网络法律管制

各个人组织,基于可信网络交往体系的功能,不受位置间隔的限制,以网络的手段(包括网络通信和人为网络分工协作、社会网络法律关系等),简单、高效、全面地实现法律管制的过程与行为。其法律管制,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民事仲裁、法律裁判执行、以及当事人之间依法主张法律权利等应用法律的过程与行为。其要点如下:

  • 前提:“事中可信”所留下的电子证据,是实现可信网络法律管制的根本性前提。

  • 可信网络送达:需要时,只要依其数字签名等电子证据所必定包含的身份号或匿名号、职务号,即可连起相关当事人的联络。即使被设定拒绝,也可凭该电子证据,经法定程序申请,由档案站连起法律强制通信强制送达。于此,法律管制的文书送达,就有了根本性的保障,也不需“公告送达”之有失公平、浪费时间、百般无奈之举。

  • 可信网络庭审或听证:基于可信通信能可信地呈现各方的电子证据、主张、观点,如果:庭审或听证的各方参加人,任意处在各个不同的地点,以可信通信的文本消息、音频、视频等方式,共同在互联网上参与和实现诉讼、仲裁的庭审或行政听证;也:同样符合法律对程序的实质性要求;且:因各方能主要以文字的表达与受达,比传统只限于语言对话(躁动多于理性),更富有理性,更有助于保障公平,还简单、高效。那么:法律也就没有理由拒绝认可。

  • 可信网络执行:可由执行机构直接用可信通信将执行文书传送给相关协助执行机构(如档案站、银行等),指令其强制查询与执行,简单、高效!如果全面使用网络支付(即取消现金流通),则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法在法律面前隐瞒其货币财产(还可以当然地阻断很多种类的犯罪),即使暂无财产,也可随时执行其后的收入,也可人性地给被执行人保留最低生活费。同时,如果将拒不执行法律判决作为不良记录,也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执行。

  • 不良记录威慑:基于“事前可信”的机制及其简单高效,在将来的可信网络交往体系之下,人们必然习惯于在确定各种交易前,要求对方出示不良记录,以期降低风险。虽然本人有权决定出示与否,但如果不出示,或出示了有污点的记录,其交易得利的机会,就有可能旁落于愿意出示、且不良记录空白的人。显然,不良记录,可极大地威慑不良行为,也是一种无形的法律管制,目前信用体系的作用,也正是如此,只是不够全面。

  • 可信网络监控:在踪迹记录与监控的系统中,所有列入黑名单的人员或物品就难逃法网了;并且还可对许多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决定性的作用。

七、项目可行性

(一)技术可行性:本项目的本身就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可能性而展开,当然具有技术可行性。

(二)人性可行性:“保护本份,阻断非份”,是本项目的根本特征,并且也是人类制定、实施法律等文明进程所一直努力的目标,代表了社会的发展方向。虽说“非份”,还是目前现实中一些人的企求、追求和得利,法律也难以阻断。但“非份”,毕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非阳光的,一旦败露,代价是惨重的,即使还没东窗事发,人生也少了一份从容自在,品质也必将因此受损。若“非份”被阻断,侥幸不存在,踏实地追求“本份”,倒也落个简单、清心,人生长远、社会大局之和谐,人性之可行性,也就尽在其中。(正文置顶)